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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不能随意出国参加国际会议?不,这事真的可以!

 好阿宝 2016-09-19

正文前插播公益内容

八十五年前的今天,九一八事变爆发,中国人民从此开始了艰苦卓绝的抗日战争。


十四年,3500万军民伤亡,无数先烈血染山河……遭受敌人的野蛮侵略,可能使一个国家灭亡,也可能令整个民族觉醒!


今天,无论你在哪儿,请铭记:勿忘九一八,只为中华民族自尊自强!


近期“锐动源”小编参加了一个科研人员的座谈会,听到一段吐槽,这让动源君突然想起今年初突然回锅热炒的《60%用于开会出差,万亿科研费去向何处?》,按照这篇5年前不实报道的描述,科研人员老夏根本不该吐槽,应该偷着乐才对。


↓↓↓ 以下是老夏的吐槽同期

各位“锐粉”可脑补表情和动作


我和一些国外同行交流得知,国外的科学家,不是总在实验室待着,而是经常游走于不同的国际学术会议,不断去亮明自己的观点,也不断地得到别人的反馈,从而不断地修正他所建立的科学模型和理论。


而我作为一名学术能力较强的科研人员,同时兼着所长的行政职务。按规定我的出国天数、次数以及经费要按照行政公务人员的标准来执行。


比如,我要去巴西参加会议,按规定出访一个国家只能批5天,但仅转机和来回路途的时间就4天,剩下的时间只够参加个闭幕式,况且住宿由会务统一安排,超出规定标准回来不能报账,索性放弃,更别说和国外同行交流了。


还比如,按规定,三年前做的出国预算,参加行业年会,预计出访地为英国。但是今年的国际会议交流会改在美国召开,结题审计硬性要求我调帐,原因是出访国别与预算出访地不一致,这实在不符合创新和国际交流的现状。


看着满脸无奈和委屈的老夏,动源君赶紧把[2016]17号以及中办国办发[2016]50号的最新规定简要地告诉了老夏:


1

将学术交流合作的具体界定职责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换言之,在因公出国管理中,哪些属于学术交流合作,主要由高校和科研院所界定。


2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年度计划由高校和科研院所负责管理,由原先需要按外事审批权限报批,调整为报备。

3

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不纳入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这二者都不受“零增长”限制。

4

将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合并使用,三项科目预算总额不突破的情况下,由科研人员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为了不让老夏和“锐粉”们听糊涂,动源君再为大家细细地讲一下: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一般分为课题研究人员出国费用和外国专家来华人员费用。


编制出国预算简要说明,还是需要的

中办国办发[2016]50号文件新规: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超过10%要注意:编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时一般要求说明拟开展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情况,包括活动类型、相关性、必要性等,并考虑合作与交流的可能目的地和人员规模等。


 执行中出国目的地有变,谁来批?

[2016]17号提出,一方面,鼓励和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技计划、科学工程和专业学术交流,另外一方面,监管也不能放松,要遏制不正当的出国行为。    


具体的预算执行注意以下几点:


1、出国人员应当为课题组成员;


2、出国任务应当与课题任务相关;


3、出访目的地、国别、天数、次数和人员规模如与预算有差异,应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批;


4、出国审批手续要完备;


单位制定邀请外国专家来访规定,以下材料可能用得到:

1、《申请外国人入境审批表》,表内各项内容须如实填写,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


2、邀请单位的书面请示件。


3、被邀请人清晰的护照复印件,及护照上所有签证出入境记录复印件(特别是来华记录)。以及外方单位出具的英文派遣函。


4、被邀请人在华期间详细的行程安排。(具体到每一天,注明陪同人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5、审批单位要求的其他应补充材料。


友情提示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17号)文件: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所执行的任务、涉及的国家(地区)、在外日程等要按规定公示,接受监督。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审批,不予核销相关费用;对教学科研人员以对外学术交流的目的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上级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惩处。对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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