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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官网参考文献:医护人员在执业中需要重视的专利问题探析

 灵魂医学 2016-09-19

截至2014年底,我国共有执业医师237.49万人,执业(助理)医师289.25万人,注册护士300.41万人[1]。医护人员不仅是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还是我国庞大的创新群体,能够在临床实践中发现好的治疗方法和新技术。现实中,已经有大量的医院申请专利,许多医护人员以发明人的身份出现在专利申请材料和专利授权证书中。

遗憾的是,作为发明人和创新群体的医护人员,接触专利相关知识和接受培训的机会较少。医护人员如果能将多年的基础研究转化为具有实用性的专利产品和方法,就会促使产、学、研三方有效结合,并将普惠大众,促进整个人类的生命健康。获得和运用专利,是医护人员与企业合作的纽带和基石,没有专利的保障,这三方的合作则无从谈起。为此,在医学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的医护人员需要重视这些专利问题。

1.需要判断是否有申请专利权的必要性:

拥有专利也就代表着拥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新技术,但不是所有的新技术都有申请专利权的必要。医护人员需要根据自己的职业需要、技术需求、行业发展的需要和其他各种因素决定是否将其创造的新技术提交专利申请。有些新技术,尤其可能成为商业秘密时,就没有被申请为专利的必要性,因为提交了专利申请就要面临该申请的内容在审查流程中被公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新技术可能被列入"需要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例如,传统中医药行业的医护人员研发一些"秘方"时,就需要审慎判断是否有申请专利的必要。

如果医护人员需要申请国际专利,可以利用《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简称PCT条约)。在该条约下,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件专利申请,即可指定在该条约缔约国的任何一个或多个国家同时要求专利保护。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是PCT专利受理局,也是国际检索初审局。如果医护人员尚未决定是否需要对某项新技术提出PCT专利申请,笔者建议可以先提出中国专利申请并确定申请日,然后根据需要改善该技术并确认指定国,在该申请日后的12个月内随时提出PCT专利申请,这样就可以根据"优先权原则",确定PCT专利申请日为申请人之前提交中国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以保持专利申请的先机。

2.需要重视保护研究开发成果的"新颖性":

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性"的标准。医护人员在专利申请前的一些行为,可能会对"新颖性"的维持造成不利影响。该条将"新颖性"定义为: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所谓的"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这意味着以出版物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和以使用或其他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范围都是全球性的[2]。如果医护人员认为某些新技术有可能将来被申请专利,就需要注意不能在专利申请前因为一些需要(如职称晋级、科研成果申报或研究生答辩等)而在国内外过早地发表与该技术相关的文章或信息,因为这种行为很容易破坏其"新颖性",导致审查员在专利检索中搜索到该技术,从而将其纳入"现有技术"。

但是,为了推动研究开发成果的传播和利用,促进科技和文化艺术繁荣发展,我国专利法在第24条第2项中提供了"新颖性的例外"[3]: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不丧失新颖性。

3.需要注意"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这来源于我国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其立法目的主要基于人道主义和社会伦理。《专利审查指南2010》明确解释"诊断方法"和"治疗方法"的定义:"诊断方法"是指为识别、研究和确定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病因或病灶状态的过程;判断诊断方法的标准是:(1)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对象;(2)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或简况状况为直接目的。例如,血压测量法、超声诊断法或基因筛查诊断法等。"治疗方法"是指为使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恢复或获得健康或减少痛苦,进行阻断、缓解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或者具有治疗性质的各种方法,例如外科手术、针灸或推拿等[4]。需注意的是,用于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医疗器械或材料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4.需要重视处理好与单位的权属关系:

我国专利法第6条将专利分为职务发明专利和非职务发明专利。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当专利权被授权后,按照目前国家政策,获得专利权的医院应对职务发明中的担当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医护人员给予奖励;该发明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该医护人员给予合理的报酬。报酬的比例,在2015年修正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第45条第1款中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该科技成果完成后,医院未规定、也未与医护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医护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1)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2)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3)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5年,每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需要提示医护人员的是,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后,各地政府也纷纷出台相应的科研人员奖励机制。例如,2015年11月出台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明确规定:医院(事业单位之一)的职务成果以技术转让或入股方式在省内实施转化的,该医院可以将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益或者取得的股权,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一次性奖励或者授予完成该职务成果的医护人员及为职务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由医护人员研发团队自行在省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低于70%。

当然,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第3款的规定,医护人员利用本医院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了发明创造,如果医护人员和与所在医院之间订有合同,已经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了约定,需要从其约定。例如,合同可以约定该医院在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物质技术条件的使用费用后同意其拥有该专利的申请权和专利权等。

5.需要重视专利品牌:

笔者认为,医护人员的专利品牌就是患者和相关群体对该医护人员以及该医护人员团队研发出的药品或医疗器械有比较强烈的积极认知,它来源于患者和相关群体对其质量、疗效和售后服务等一系列综合因素的认可与信任,是一种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无形资产。因此,树立医护人员的专利品牌意识对医护人员和所在医院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笔者建议医护人员运用专利包(patent portfolio)的方式来建立和管理自身的专利品牌。具体的策略是:针对药品开发,在每项正在开发的重要特定技术上建立一个专利包,根据自身团队对该技术的发展需求和竞争对手的技术发展着眼点,申请多个发明专利;针对医疗器械开发,该专利包则需要包括至少1至2个发明专利,1至2个外观设计专利,3个以上的实用新型专利。

6.结论:

在医疗行业技术革新的大潮中,广大医护人员群体面临着新的挑战。学习与研究新技术已不足以满足整个行业的竞争需求,引领和推广新技术已成为一项重要的议题。那么,医护人员们就不仅仅需要埋头专注于临床、实验、科研著作发表和科研基金申请以及成果的申报,还需要建立长期的专利申请和运用战略,这对体现医护人员自身价值、提高其创业和创新能力、推动医疗领域的不断发展和更好地服务广大患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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