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3期
采取措施 减少事故 降低执裁难度 ——对闪击犯规处理的修改建议 关新国(河南洛阳) 在门球比赛的执裁过程中,闪击过程是犯规的“多发地”,判罚中争议、纠纷不断,是门球竞赛工作的“事故多发区”。笔者想就这个问题,结合自己多年来的执裁实践,谈一点对闪击犯规处理的修改建议。旨在降低执裁难度,使执裁过程简单易行,减少争议。 《2011规则》实施后,闪击犯规的处理较之前简化了许多,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裁判员的执裁。但基层裁判员在实践中还是认为:闪击过程的某些环节仍然存在着认定困难,处理棘手的问题。比如:闪击时,若出现自、他球同时或先后离开脚下犯规的情况时,是按闪击成功认定,还是按“双飞”认定,判罚起来就有一定难度。因为这是一瞬间发生的事,裁判员很难看清,看不清就难以正确认定。由于认定不准,所以对被闪击他球的处置就非常难办,是移动有效?还是放回踩球的位置?参赛双方都瞪眼看着裁判的认定和处理,顺心则罢,稍不顺心,就会引发争议,因此而停表处理的也不少见。这一点,笔者就亲身经历并见过多次,感到很有必要进行修改。 经长期实战的总结,,笔者经过思考后认为:从闪击犯规的处理措施入手,稍作修改,即可解决这一顽症。 修改建议:把闪击犯规处理第三款:“犯规发生在闪击成功后,他球移动有效”,修改为:“犯规发生在抬脚时,他球移动有效”。即把“闪击成功后”5个字修改为“抬脚时”3个字即可。 如此修改后,击球员从放球后,一直到闪击成功抬脚时的这段时间内,只要出现犯规,无需裁判去识别和判断闪击成功与否,也不管你脚下踩着的自球何时离开脚下,只要犯规发生在这个时间段,均按放球后发生犯规来处理,即:他球放回放球位置。 做这种修改,实际上是把执裁中难于鉴别的“闪击成功”与否删掉,而把“放球后”发生犯规的处理规定,延续执行到抬脚时”,这样即简便实用,又效果显著。这与《2009规则》里“由于击球的原因自球离开脚下,按闪击第二阶段处理”以及“由于抬脚的原因自球脚下,按闪击第三阶段处理”的规定是异曲同工。 修改后的文字语句,同前面两个闪击犯规的处理规定相比,表述一致,和谐统一。都是以闪击过程中行为顺序的某个动作为分界点来区分的。比如犯规发生在: 1、放球前,他球放回撞击后停止的位置。 2、放球后,他球放在放球位置。 3、抬脚时,他球移动有效。 笔者在基层门球比赛活动中,已经多次试验,没有发现由于此处的修改,会给规则带来其它变化、副作用以及不良影响。 若能如此修改,将使裁判员的判定容易,处理方便,简便透明,减少争议,大大降低执场裁判的心理负担和执裁难度。 查看源文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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