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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图看懂:夫妻间财产分割,对股票收益如何处理?

 鳄鱼爸爸 2016-09-20


无讼按:夫妻离婚或是一方死后,一般会牵涉到财产分割的重大问题,由于财产的种类、形态、价值大小等的不确定性,使得这个问题极其复杂。其中,尤以股票收益的处理为甚:首先,股票是一种权利利益,属于无形财产,其价值估值本身有其特殊性,分割不易;其次,由于法律对于此种收益分割的规定也有其独特性,对于所分割内容是属于婚前或婚后的区分,会导致结果迥异;再次,股票流动性强,会面临买入、卖出操作而随之权益变动,因此更增加了股票收益分割的困难程度。而本文作者通过图表的可视化功能,再结合对财产分割中股票分割的深入研究,细化实务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形,分门别类、细致分析,从而很好的解答了财产分割实务中股票收益处理的难题。

 

文/杨光夏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先甩出笔者绞尽脑汁绘制的一张图:

 


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后对股票进行分割,由简到难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婚后购买股票


A、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


B、用个人财产购买


C、用个人+共同财产购买


D、借款购买


2、婚前个人财产购买股票


A、婚后无操作


B、婚后变现


C、婚后买入、卖出等操作


下面依次进行分析:


1、婚后购买股票


A、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股票。此种情形,毫无疑问股票变现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


B、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股票的,财产分割时的股票市值减去个人投资本金后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本金的性质不变,仍属于个人财产。


C、用个人+共同财产购买。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因此,这种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也是财产分割时的股票市值减去个人投资本金后的部分。


D、婚内借钱购买股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能够证明(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否则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夫妻婚内借钱无例外情况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管欠款用途,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婚内购买股票属于投资行为,股票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综合以上婚后购买股票的四种情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都是财产分割时的股票市值减去个人投资本金后的部分(第一、四种情形下,个人投资本金为零);但是主张个人财产一方应当对投资属于其个人财产承担证明责任。


2、一方以个人财产在婚前购买股票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并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五条进一步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关键是看股票增值部分属于“投资收益”还是“自然增值”。自然增值,字面解释属于不需要人为操作而自然增加的价值量,此过程排除夫妻一方或双方人为因素对财产价值产生的影响,即财产所有人并未将原有财产投入到价值再生产的过程中,财产增值的原因纯属外在的市场因素造成,非主观意愿所能控制。

 

此外,“人为操作”不包括将婚前购买的股票抛出的行为。将股票变现,不属于投资或者经营性的资产管理,仅仅是改变了财产的表现形式,不应影响财产的性质。因此,若婚前以其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婚后并未具体操作,任其随股市行情波动,则属于财产的自然增减,变现后的财产,相对于其婚前投入不论增加或是减少,都属于个人财产的增减,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婚后无任何操作或直接变现,属于自然增值或减值,变现后的财产为个人财产。


B、个人婚前购买股票,婚后又有资金投入或者对原有股票有卖出、买入等操作,则分割时的增值收益属于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增值部分,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处理起来比较复杂。考虑到股市操作的频繁性,如果去跟踪每一笔交易,显然是不现实的,并且金钱属于种类物,一旦投入,不能确定最后的股票市值收益是由哪一笔投入引起,只能从相对公平的角度去考虑。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7辑,2014年第1期,P144-148)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问题的认定与处理》一文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观点是“以双方结婚之日作为基准,以当天一方名下的股票市值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的股票市值减去该部分后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将婚前购买股票的本金从离婚时股票的市值中扣除,剩余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种观点忽略了股票在婚前的增值也是个人财产的情况,势必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观点想到了股票在婚前的增值也是个人财产,但是其忽略了在婚后至首次操作股市的时间段内个人财产的增值,因为该时间段的一个极限是首次操作在离婚后或一方死亡之后,即婚内没有操作股市,婚内的个人财产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仍是个人财产(同上一种情形)。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以婚后的首次操作之日作为基准,以当天一方名下的股票市值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的股票市值减去该部分后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一方主张婚后投入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应承担举证责任。


行文、分析至此,再回过头看本文开始那张图,思路会清晰很多。


小结:


(1)婚后购买股票,个人财产性质不变,但投资一方需对此投入属于个人财产承担举证责任;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时的股票市值—个人投资本金


(2)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股票,以婚后首次操作股票之日为基准。期间离婚或分割财产的,即婚内未操作,此时的股票市值都是个人财产;婚内有操作,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时的股票市值—婚后首次操作日的股票市值;主张婚内投入的有个人财产的,应对此投入属于个人财产承担证明责任,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时的股票市值—婚后首次操作日的股票市值—婚内个人财产投入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实习编辑/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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