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连载】《镜头下的讯问》:讯问中情感性语言的应用

 独钓秋江雨 2016-09-21

本文节选自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批检察教官吴克利的新书《镜头下的讯问——全程录音录像下的讯问方略与技巧》,此书对讯问语言运用行为技巧、抗拒讯问的行为特征与对策、抗拒讯问心理分析、促进自愿供述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的探讨,为侦查讯问人员提高语言运用能力、攻克实务疑难问题提供了巨大的帮助。法律博客特约连载其中精彩章节与网友们分享,本公号发表时有所改编,欢迎转发到朋友圈。



文 | 吴克利

来源 | 《镜头下的讯问——全程录音录像下的讯问方略与技巧》


以柔克刚——讯问中情感性语言的应用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阐述了人的需要按由低到高的顺序分为五个层次,我们认为无论是哪一种需要,无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都是为了满足一个“快感”,这种“快感”也同时包含着人们的情感满足。心理科学证明:情感的实质是人对客观对象是否符合自己的需要做出的一种心理反应。这种反应,是对象与主体之间的某种关系的反映,表现为对待客观对象的一定态度。而这种态度又与人的活动、需求、利害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某种程度上来讲,是由动机所促动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寻求动机的满足。由此可知,行为动机能否使个体的动机获得满足的结果,自然就会伴随产生不同情绪。满足了则快乐,不满足则痛苦、沮丧。对象与主体的需求不同便会产生不同的情感,不同的情感又驱使主体采取不同的活动,以符合主体的要求和需要。从而导致了两种效应——“顺应”和“逆反”,“顺应”常常表现为信任和接受,“逆反”则常常表现为对抗与不满。可见,情感对行为既有促进作用,也有干扰和阻碍作用。


在审讯活动中,讯问人员所设置的情感符合了犯罪嫌疑人的对立情绪需求或其他需求,审讯人员便会获得信任,犯罪嫌疑人的对立情绪就会被克服,使之更换出一种新的情绪和观点,把审讯人员看作可以亲近的人、可依赖的人,并信其讲话的真实性,就容易把审讯人员的要求转化为自己内心的动力和必然的趋向,达到供述交罪的目的。




相反,审讯人员的情绪和情感对犯罪嫌疑人的需求产生了干扰作用时,其逆反心理便会出现,消极的情绪便会对供述动机起到妨碍作用。因此,在讯问中,审讯人员应时刻注意把握住犯罪嫌疑人的情感方向,防止犯罪嫌疑人逆反心理的产生,消除已经出现的逆反心理。在审讯的方法上,应该体现或运用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情感,使其顺着审讯人员的意图发展下去。


1情感的来源


情感不是自发的,而是由刺激引起的心理反应,是人对客观对象是否符合自己的需要作出的心理反应。这种引起情感变化的刺激,有外在的,也有内在的;有时是具体可见的,有时是隐而不显的。就引起情感的外在刺激而言,生活中的任何人、事、物的变化都会影响人的情感。如一部好的电影能催人泪下,这就是外部情感刺激的作用。


审讯中,讯问人员的言行也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情感和情绪,讯问人员不同的言行会给犯罪嫌疑人带来不同的情感和情绪。如讯问人员在审讯时,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表现为理解并帮助其认识自己的罪行,修正自己的罪行,且语言平和,态度真诚,犯罪嫌疑人所表现出来的情感和情绪反应,应该是饱含感激和信任的情感和情绪。


相反,讯问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语言生硬,态度严厉,犯罪嫌疑人会出现消极的情感、逆反的情绪。这种情感和情绪是外在刺激直接引起的。另外,情感和情绪的变化也有内在刺激,诸如记忆、联想、想象等心理活动,也会产生不同的情感。如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里,听到大墙外学生的朗朗读书声,便会自然地想到自己的孩子和家庭。




由上述可以证明:情感的产生是以客观对象为影响源,符合情感主体的需要而产生的。例如: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审讯时,最不愿听的语言就是“贪污、受贿”,如果讯问人员避开这些词语,改用拿了钱或收了钱,并对其“一时糊涂干的蠢事”表示同情,这样在客观上容易满足犯罪嫌疑人畏罪心理的需要,使得犯罪嫌疑人的情感方向顺应审讯人员的意图。在审讯活动中犯罪嫌疑人情感的产生也是由两个方面来决定的,一方面是讯问人员的情感输入;另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心理的需求。为了使犯罪嫌疑人的情感方向与审讯人员的意图保持一致,必须要研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需求。


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由于自己的特殊社会地位,反映出与其他刑事犯罪人的心理状态上的区别,从而产生了不同的心理需求。这类人对“名声”“面子”“前途”看得比较重,在犯罪以后,还要寻求心理上的解脱与安慰。如果审讯人员能够尽量满足对方的心理需求,便会产生顺应性的情感。从审讯的常规来看,审讯人员对被审对象大多是直呼其名的,如果改变直呼其名的称呼,称“老张”、“老李”或“李老”“张老”,使得犯罪嫌疑人感觉讯问人员没有把他当犯罪分子对待,在“面子”上得到了满足,有时审讯人员忽然称呼其原来的职务——“张局长”,这时对方会想象自己又官复原职了……总之,如果审讯人员不吝啬赞美之言,会使其激动不已。这种对象与主体间的需求关系产生了不同的情感,这便是情感的来源。


2情感的作用


多年来,经常有人对审讯活动的方法和技巧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来概括。美国人对审讯方法的结论是:情感的方法和逻辑的方法。由此可见,“情”与“理”是审讯活动中的两大法宝。在审讯活动中,这种情感的作用是通过消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的消极因素,激发积极因素,强化供述的动机来实现其审讯目的的。


首先,情感的作用在于消除对立,化解僵局。犯罪嫌疑人带进审讯室的对立情绪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固有的对立情绪;另一方面是审讯人员的方法不对,引发的对立情绪。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对立情绪的产生,其原因在于:他面临的是法律的制裁,由此而产生对立情绪;另外从案件的来源上看,有很多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与他人的关系不和,产生了矛盾冲突,发展到了被举报、被揭发的结果,有的还误认为检察机关被自己的对立面利用,而有意跟自己过不去,利用法律来整他,因此而产生的对立情绪。为了取得审讯的成功,审讯人员必须首先消除这一对立情绪,才能建立良好的讯问基础。如果这种对立的情绪没有能够得到转变反而被强化了,讯问就会陷入僵局。此时,讯问人如能及时地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理智的、友善的、情感的语用行为的影响,就能逐步纠正其错误的认识,消除其对立的情感,化解僵局。




其次,情感的作用在于转化消极,排除障碍。犯罪嫌疑人消极的心理状态普遍表现为畏罪心理,由于自己伸出了犯罪的手,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消极心理状态在审讯中还表现出侥幸的心理状态:你检察机关知道多少我讲多少,能混过去就混过去,没有证据我坚决不承认;还有的犯罪嫌疑人带有很强的戒备心理,把审讯人员远远地推到了对立的一面,对审讯人员极不信任。诸如此类的消极因素造成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障碍。此时,审讯人员若能把握住犯罪嫌疑人的情感方向,有针对性地满足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需求,便能激发其顺应性的情感。如:犯罪嫌疑人对所犯罪行表现为后悔时审讯人员应抓住这一心理状态,运用理解、同情式的语言:“你当时不是想贪图那些钱财,由于他人的作用,你才一时冲动做了糊涂事,你一定对那些行为感到痛心、内疚、后悔,假如我处在那种情况,我也许会干的……”顺应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需求,减弱其罪责感和认罪后果的忧虑,排除供述障碍,促其通过认罪来解脱自己。


最后,情感的作用在于双向沟通,同感共识。在心理学研究上,对情感的特征提出了“双向性”的论述:认为情感不是单向的表达,情感表达时多半是沟通对象的。情绪和情感的表达方式,具有同感、共识,而后才能达到表情达意的目的。情感的表达,实质上就是情感的沟通。在讯问活动中,审讯人员的情感表达,实质上就是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语言的情感的沟通。在讯问活动中,审讯人员情感表达的对象就是犯罪嫌疑人,通过真实友善的情感语言的影响,逐步纠正嫌疑人对讯问语言情境的错误认识,消除犯罪嫌疑人在不良情感支配下产生的对立、紧张、恐惧的情绪表现。这种影响的过程,实质上就是语言沟通的过程,如果不能达到沟通,产生同感共识,就不能真正地转变、纠正其不良的消极因素。我们这里所说的沟通影响,是以改变对方的行为为目的的,审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作用,是消除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消极的负性的情感情绪因素的不良影响,引导激发积极的、正性的情感情绪并对此加以支持达到强化供述的目的。


3情感涉入的时机


情感不是任何时候都起作用的,它在一定条件下才起作用,就像人在口渴的时候需要喝水一样,这时水对他来说就是迫切需要,如果这时你送上水给他喝,他会感激你。但是,如果对方不需要水的时候,你给他送水,他不但不把这当回事,反而认为你是多此一举,结果适得其反。在审讯活动中更是如此,审讯人员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不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不注意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盲目地涉入情感性的语言,不仅达不到效果反而会让犯罪嫌疑人误认为你是在求他供述,结果事与愿违。


什么时机是涉入情感的最佳状态?从审讯过程的几个阶段来看,审讯的初始阶段是审讯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相互试探摸底阶段,这一时期的犯罪嫌疑人有很强的戒备心理,又处在索取状态,他们索取的目标是审讯人员到底掌握了多少犯罪证据,犯罪嫌疑人迫切需要的是更多地了解审讯人员的情况。这时审讯人员将情感涉入,不仅不会产生情感作用,相反还会使犯罪嫌疑人造成误解。再者,处在调查摸底的阶段,审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并不太清楚,盲目对犯罪嫌疑人涉入情感性的语言,就是无的放矢!在对抗相持阶段,犯罪嫌疑人会理智地分析自己的行为,会千方百计地维护自己相对稳定的心理定式,此时他所关心的是自己能否抗审过关,审讯人员的平和语言、真情实意的情感,只能避免出现僵局,缓解对立情绪,建立起审讯的对话基础,并不能起到强化供述动机的作用。


反复动摇阶段是涉入情感的良机。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是动摇不定的,不供过不了审讯关,供了后果将不堪设想。处在进退两难的人,最需要外力的作用,而这时外力产生的效果也最大。因为审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情感所涉入的,并不是直接的情感,而是能引发、激发情感的信息,这种信息只有符合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需要,才能产生情感,取得沟通,引起共识。因而,多强调犯罪事实和行为的客观原因,能够有效地破坏犯罪嫌疑人对抗的心理支点,从而达到讯问目的。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最需要的时候,就是情感涉入的最佳良机。


再者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矛盾被发现,谎言被识破,形成了心理证据,达到了心理强制的时候,作为给犯罪嫌疑人下的台阶,此时涉入情感,效果更好,成功系数较高。这里有一段讯问记录。


问:“你放给某公司60万元的高利贷是从什么地方来的?”

答:“是我借的。”

问:“从什么地方借的?”

答:“是广州的朋友借给我的。”

问:“叫什么名字?”

答:“好像是姓张。”(注意“好像”)

问:“怎么认识的?”

答:“朋友在一起吃饭认识的。”

问:“在哪里吃饭认识的?”

答:“记不清了。”

问:“怎么联系?”

答:“电话联系。”

问:“电话号码呢?”

答:“丢了。”

问:“他家住什么地方?”

答:“不知道。”

问:“钱到后来怎么还?”

答:“他来找我。”

问:“通过你刚才的回答,你对你所说的借钱的人根本就不了解,同时他对你也不会有更多的了解,他能借给自己不了解的人60万元吗?60万元不是小的数目,你能借给你并不熟悉的人6000元吗?情理不合,你编的这个借款人是不存在的,讲!钱从哪里来的?”

答:“(沉默)……”

问:“讲!”

答:“(不语)……”

问:“我也知道你不是贪财的人,(情感涉入)你为社会办了不少好事,不计较个人的得失,我想一定有什么原因……”(下台阶)

答:“唉!我还是说吧,这60万元是别人送给我的,我当时不愿要,我是领导干部,怕日后找麻烦,他们说钱是我们给你的,你用不着怕,以后可以捐给社会作福利事业,所以我才收下的。”


这段审讯记录,可以清楚地看到情感涉入的最佳状态,最后仅用几分钟,便成功地审结了这起较为复杂的案件。


4情感涉入的方法


情感影响的目的是与犯罪嫌疑人建立起良好的讯问平台。如何能达到这一目的是由情感的双向特征来决定的,实施情感影响的主体只有正确适时地表达情感,才能使情感影响的对象产生共鸣,才能达到情感影响的目的。有什么样的情感影响的方法,就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如果影响主体的语用行为表达方式并没有与对象产生同感共识或者没能满足其某种心理需要,便会产生逆向型情感。如影响的主体采取激烈、讽刺、挖苦的表达方式影响对方,对方立即便会产生对抗不满的情绪,不可能建立起良好的情感关系。在审讯活动中情感影响的主体就是审讯人员,审讯人员的行为对犯罪嫌疑人产生什么样的情感影响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审讯活动的主体与对象是相互影响的关系,审讯人员的一言一行都会在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引起反应。所以审讯人员应该注意自我形象的影响。首先是审讯人员外部形体的影响:常规的审讯是坐姿,审讯人员应坐在椅子的前半部,身体前倾,眼睛平视,两手平放在桌子上面,这种审讯的姿势表示愿意接受对方的信息。相反,审讯人员身体后倾,双手叉放在前胸,眼睛斜视,这种形象表现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只能产生逆反的心理反应,强化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其次是改变空间的方法,这也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情感影响,在适当的时候,审讯人员可以走向犯罪嫌疑人的身体侧面进行交流,根据对方的年龄不同,还可把手放在对方的肩上,以示亲近。如果审讯人员忽然走向犯罪嫌疑人的背后与其进行交流,必然会使犯罪嫌疑人产生某种恐惧感。此外,光明磊落、实事求是,是审讯人员应当留给犯罪嫌疑人的形象。这种形象的树立,是靠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评价树立的,对犯罪嫌疑人大量的谎言中哪怕一点点细节上的真实供述,都应该加以肯定和鼓励,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表现出待人办事的公正性,以赢得犯罪嫌疑人的信赖。具体而言,对被审讯人情感涉入有以下几种方法:


(1)对犯罪嫌疑人生活上、身体上的关心,是最直接的情感影响的方法。由于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当他的特殊需要不能得到满足的时候,如果审讯人员能适当予以满足,哪怕是微乎其微的点滴关怀,犯罪嫌疑人都会产生感激之情。如犯罪嫌疑人的衣服少,天气冷了家里又没有送来衣服,审讯人员把自己穿的衣服脱下来给对方穿;夜间审讯,审讯人员将自己的夜宵给犯罪嫌疑人吃;审讯人员自己泡的茶一口没喝而给犯罪嫌疑人喝,自己的烟给犯罪嫌疑人抽等,还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专门设置这些情节,来加强情感的影响。


(2)审讯人员的语用行为对情感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语言文明、态度平和,是审讯人员语言交流的条件,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不歧视、不侮辱、不讽刺挖苦,是情感沟通的基础。语言声调的高低应该保持适度,不可过高,过高的声调容易让对方紧张;但也不可过低,过低了显得审讯人员有气无力。语言的速度,提问的频率,也能够对犯罪嫌疑人的紧张程度产生影响,因此应保持协调的讯问速度。语言本身产生的情感影响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是“忌讳语”的影响,犯罪嫌疑人最不愿意听到的词语就是刺激语。为了避免这些刺激语的出现,审讯人员应采取更换“忌讳语”的方法:如把“犯罪”更换为“错误”,谎言更换为“说错了”,“矛盾”更换为“与事实不符”,“挪用公款”更换为“拿用了”,“行贿”更换为“给了”,“受贿”更换为“收了”,“贪污”更换为“取了”“拿了”,“态度蛮横”更换为“情绪激动”。这种方法不仅能转变犯罪嫌疑人的对立情绪,消除畏罪紧张的心理,而且还能使犯罪嫌疑人感到审讯人员对他的理解、同情,给了他面子,不拿话刺他。




(3)帮助犯罪嫌疑人解脱心理压力也是对其情感影响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心理负担很重,他会从不同的方面来衡量自己,审讯人员应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来制定情感影响的方法。通常采用的方法是强调客观原因。例如,在一起案件审讯中,审讯人员采用了理解、同情的语用行为,使犯罪嫌疑人泪流满面,不仅交代了自己受贿的数额,还把自己怎样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也总结出来:“我今天走到这一步是三个字害了我,一个是‘情’字,一个是‘松’字,一个是‘利’字。我的情面太软了,原则性的事情没有把住关,没有坚持原则;其次是放松了自己,在今天的市场经济中,金钱有一定的诱惑力;最后,是我的弱点被别人利用了,才导致了我今天的恶果,你们的一席话说到我的心里去了,我将来还要把这些东西写出来以示后人。”


(4)转换位置法。将心比心,设身处地为其考虑。如:“如果换了我或者任何其他人都有可能做出类似的事情。现在事情已经发生了,你也不必再用过多的精力去考虑它,应该考虑的是怎样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总结原因,吸取教训走从轻从宽的路,以后不要再犯了。”这段话既表现了对其犯罪的理解和同情,又指明了走交代从宽的路。最后是消除顾虑。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的时候,经常是忧心忡忡,瞻前顾后,担心自己交代后会受到处罚,自己的一切都将付诸东流。这时,就该语重心长地告诉他:“任何人都有走弯路的时候,跌倒的时候,要有勇气站起来,面对现实,重新起步,以后的路还长着呢!未来的生活还会更美好。多想着未来的美好生活,就会减轻自己的心理负担。”等等。


(5)直接赞美法。人大多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爱听赞美、赞扬、好听的话,实际上这是人们的心理需求,外来的赞美顺应了这种心理需求,出现了积极的情绪。为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情感的影响,应该充分利用这一心理特点。


首先,是对犯罪嫌疑人的“闪光点”予以肯定。从其参加工作直到案发,应该说是为国家和社会做过一些有益的事的,把这些提取出来加以肯定、赞扬,使得犯罪嫌疑人感觉到社会还没有忘记自己曾经做过的贡献,由此而产生情感上的共鸣。如有一位市长涉嫌犯罪,在审讯他的时候,他的对抗心理极强。他仰坐在椅子上,闭目养神。这时的他很难听进别人的劝导,审讯人员决定先不谈案件的实质,而是对他过去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你为社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你曾经用自己的智慧和汗水,改变了一个城市的面貌,在城市建设上迈出了一大步。这个城市的老百姓是不会忘记你的,还希望你能回去参加那里的经济建设。”听到这里,这位市长不仅改变了自己的坐姿,而且满脸带着感激之情:“谢谢你!”这短短的几句话取得了双方情感上的沟通。


其次,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人品的评价。有的人虽然犯罪了,但是他又有忠厚老实、工作勤勤恳恳、为人办事热情的一面,审讯时应该抓住其优点进行评价:“你为人办事热情,喜欢帮助别人,无论谁有困难找你帮忙,你总是尽力帮助解决,大家还说你人品好,忠厚老实……”但应当注意的是,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情感影响的时候,应该注意其目的性,因为它是以促进供述交代为前提的,所以应该有导向性。另外,在对其进行“人品”评价时,应注意收集典型事迹进行评价,效果最好。




最后,是帮助犯罪嫌疑人树立形象。这种方法是为促使犯罪嫌疑人交代供述做准备、打基础。它是以人所共有的荣誉感和自尊心为前提,犯罪嫌疑人处在被审讯的特殊环境中,对自己的尊严、荣誉已经无法顾及了,有的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反正犯罪了,社会影响也无法挽回了,干脆听天由命,表现出“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这种心理状态是不利于审讯的。审讯人员应该把他“立”起来,把他平时应该有的荣誉感、尊严感再“还给他”,帮助他把自己原有的形象重新树立起来。如“你性格直爽,敢作敢为,为人讲义气,重感情,办事情实事求是,不搞虚假的一套,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敢于承担责任,为人处世光明磊落,办理公正,客观全面,当领导的就该像你这样,到任何时候都是一条好汉”。这一形象被树立起来以后,对方就会千方百计地维护自己的形象,并按照这种标定的形象去作为。另外,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修正。这种方法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为目的,但是更重要的是让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犯了罪,为什么犯罪,怎样去修正自己的犯罪行为。


从客观上来看,贪污、贿赂犯罪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一次就构成犯罪的,是逐步形成的。开始被动地收受少量财物,后来发展成主动地索要,发生了质的变化,构成了犯罪。只要有社会的存在,犯罪现象便是不可避免的,犯罪并不可怕,关键是如何对待犯罪,有无悔罪的表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规定,就是针对犯罪后有无悔罪表现而规定的,以此来引导犯罪嫌疑人走从宽的路。


(6)注入同情与理解。这个方法需要对嫌疑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某些原因进行客观分析,并对其某些遭遇注入一定的同情。这样,既能暗示我们对其的情况已十分掌握,又能让被审讯对象感到审讯人员是讲道理、通情达理和善解人意的。从而对审讯人员产生强烈的认同感和归依感,我们则趁热打铁,将情感控制的力量渗透到他的内心深处,促使其在内疚、悔恨的复杂心理中产生交代的动力。使用这种方法的关键是事先要对嫌疑人的情况有一定的了解(或者边审边了解),而且在审讯中绝不能使用次数过多,更不能让对方觉得我们是虚情假意,或者是表面同情他,内心却是鄙夷他的,这样只会激起他更大的敌意。


(7)家庭信息的传递。审讯人员应当大量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利用犯罪嫌疑人对家庭的眷念和迫切想知道自己家庭情况的心理,适时地向犯罪嫌疑人传递一些家庭情况,引发犯罪嫌疑人的情感转嫁,这时犯罪嫌疑人对家庭的情感会有一部分转移到审讯人员身上,产生情感依托的错觉。




扫二维码可直达本书购买链接↓




法律人的精神家园

法律博客

falvboke

www.fyfz.cn

 沟通协调请备注法律博客+职业

 加法博君个人微信

       zbzyj2108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