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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牌示的迷雾与真相

 道方111 2016-09-22

  其次,含有“华人与狗不得入内”意思的牌示,确实存在。现存资料中,最早记载这一内容的,是1885年的公园游览规则。规则共六条:“一,脚踏车及犬不准入内;二,小孩之坐车应在旁边小路上推行;三,禁止采花捉鸟巢以及损害花草树木,凡小孩之父母及佣妇等理应格外小心,以免此等情事;四,不准入奏乐之处;五,除西人之佣仆外,华人一概不准入内;六,小孩无西人同伴则不准入内花园。”这一规则收入《公共租界工部局巡捕房章程》,直到1928年,四十多年间在字句上或有差异,各条顺序或有变动,但基本内容没变。

  再次,这六条规则(有时是七条)是写在牌示上,立在外滩公园门口。这是事实,有照片在,也从来没有人否定过。如果将六条中的第一条与第五条合并起来,变成“华人与狗不得入内”,则既有原义,又非原貌。说既有原义,因为在六条当中,确实有“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意思,将这个牌示归纳为“华人与狗不得入内”,也不是无中生有,完全作伪。说又非原貌,因为在六条当中,“华人与狗”并非直接并提连写。分提与并提,意蕴自是两样,读者自可体味此中差别。假如六条当中,皆可随意并提,那么,第六条规定无西人同伴的小孩不得入内,将第六条与第一条并提,岂不成了“小孩与犬不得入内”!

  多年来,笔者一直留心关于外滩公园的资料,尽管公园六条早已有之,如前所说,颜永京等华人在1880年代就进行抗争,但在1900年以前的文献中,迄今还没有见到有人将公园规则第一、第五条相提并论的情况,也没有见到从侮辱华人角度将华人与狗联系在一起表示愤慨的情况。那么,为什么1900年以后关于牌示问题就出现了?这倒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附带指出,禁止华人入内,不独外滩公园,其他租界公园,包括虹口公园、兆丰公园(今中山公园)、法国公园(今复兴公园),以及其他许多公共场所,在1928年以前也都是禁止华人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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