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日前从财政部网站上了解到,为加强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加快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财政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 、国管局 、中直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该标准的适用范围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通知》提出,该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其中,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通知》要求,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同时,中央行政单位还应当根据该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
根据《通知》,该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国管资〔2009〕221号)和《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财行〔2011〕78号)同时废止。
记者将此次印发的配置标准与2011年财政部印发的《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财行〔2011〕78号)对比发现,部分通用办公设备价格上限降低,最低使用年限延长。例如:此次印发的配置标准中台式计算机价格上限为50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而2011年财政部印发的配置标准中,台式电脑的价格上限标准为6000元,使用年限为5年。
此外,同2011年财政部印发的配置标准中,办公家具使用年限“长期使用”相比,此次印发的配置标准还对办公家具的使用年限做出具体规定。例如:办公桌、办公椅、沙发、茶几等最低使用年限为15年,保密柜、茶水柜、会议桌等最低使用年限为20年。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资产品目 | 数量上限(台) | 价格上限 (元) | 最低使用年限 (年) | 性能要求 | 台式计算机 (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 结合单位办公网络布置以及保密管理的规定合理配置。涉密单位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0%;非涉密单位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 | 5,000 | 6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 便携式计算机 (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 便携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外勤单位可增加便携式计算机数量,同时酌情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计算机。 | 7,000 | 6 | 打印机 | A4 | 黑白 | 单位A3和A4打印机的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80%计算,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配置A3或A4打印机。其中, A3打印机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计算。原则上不配备彩色打印机,确有需要的,经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计算。 | 1,200 | 6 | 彩色 | 2,000 | A3 | 黑白 | 7,600 | 6 | 彩色 | 15,000 | 6 | 票据 打印机 | 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3,000 | 6 | 复印机 | 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内的单位,每2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超出100人的部分每3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不足30人的按30人计算。 | 35,000 | 6年或复印30万张纸 | 一体机/传真机 |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计算 | 3,000 | 6 | 扫描仪 |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计算 | 4,000 | 6 | 碎纸机 |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计算 | 1,000 | 6 | 投影仪 | 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内的单位,每20人可以配置1台投影仪,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超出100人的部分每30人可以配置1台投影仪,不足30人的按30人计算。 | 10,000 | 6 |
注: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台设备的价格。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资产品目 | 数量上限(套、件、组) | 价格上限(元) | 最低使用年限(年) | 性能 要求 | 办公桌 | 1套/人 | 司局级:4,500; 处级及以下:3,000 | 15 | 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经典耐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 办公椅 | 司局级:1,500; 处级及以下:800 | 沙发 | 三人沙发 |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处级及以下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或2个单人沙发,司局级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和2个单人沙发 | 3,000 | 15 | 单人沙发 | 1,500 | 茶几 | 大茶几 |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办公室可以选择配置1个大茶几或者1个小茶几 | 1,000 | 15 | 小茶几 | 800 | 桌前椅 | 1个/办公室 | 800 | 15 | 书柜 | 司局级:2组/人 | 2,000 | 15 | 处级及以下:1组/人 | 1,200 | 15 | 文件柜 | 1组/人 | 司局级:2,000; 处级及以下:1,000 | 20 | 更衣柜 | 1组/办公室 | 司局级:2,000; 处级及以下:1,000 | 15 | 保密柜 | 根据保密规定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3,000 | 20 | 茶水柜 | 1组/办公室 | 1,500 | 20 | 会议桌 | 视会议室使用面积情况配置 | 会议室使用面积在50(含)平方米以下:1600元/平方米;50-100(含)平方米:1200元/平方米; 100平方米以上:1000元/平方米 | 20 | 会议椅 | 视会议室使用面积情况配置 | 800 | 15 | 备注 1.配置具有组合功能的办公家具,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资产的价格之和。 2.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件家具的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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