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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相关问题

 刘志日 2016-09-22

问题一:为什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而不计入公允价值变动?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对持有标的最终价值的反映结果是一致的,只是出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考虑未予以直接确认。因为区别于其他三类金融资产来讲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既然不像交易性金融资产那样持有时间短、投机性强,也不同于持有至到期投资那样获取固定本金和利息,即企业持有的目的不明确,那么向报表使用者传递信息可能就有损可靠性原则,因此账务的处理对公允价值的变动,不再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反应以影响损益表,而通过“其他综合收益”反映。

      此外无论是可供出售债务投资还是可供出售权益投资都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不将公允价值的暂时性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也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这种变动进行收益平滑操作和盈余管理,损害投资者利益。


问题二:为什么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减值损失恢复通过损益转回而可供出售权益工具通过权益转回?


      准则规定:“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在该权益工具价值回升时,应通过权益转回,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不包括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金融资产,此类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不得转回)。

  之所以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与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区别对待,主要是出于对报表使用者利益的保护。比如债券投资,由于存在固定面值和固定利率,其价格波动范围较小而且不容易被人为操作,而股票投资由于存在较为活跃的市场、公允价值变动较为频繁且幅度较大,所以为了防止企业滥用减值计提政策进行利润操作,规定计提减值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而与原计提减值相关事项消失或恢复时通过权益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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