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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做好评审工作 专家至少应遵守这10条守则

 渐华 2016-09-22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 认真履行评委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3) 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评标工作;


  (4) 明确提出个人意见并对所提意见负相应责任;


  注:(a)一般认为招标人委派的评委应代表招标人的意见,否则就没有必要限制招标人委派的评委人数不超过评委总数的1/3 了。在实际操作中凡是招标人评委意见不一致的项目最容易出现异议、质疑或投诉,因此一旦发现有这种迹象,应力求在评标之前先在招标人内部达成共识。


  (b)《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本款规定与74号令第十七条第二款和214号文第二十七条相同,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也基本一致,只是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要求是相关个人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及理由,由评标委员会将它们反应在评标报告中(一般是在评标报告中引用所附的个别评委的不同意见及理由);此处是由相关评委个人直接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5) 不接受招标人、招标机构、投标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因提出不正当要求而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6) 在评标工作期间不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投标设备制造商的人员,或者与投标人或投标设备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7)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不对外泄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注:《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三十八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财政部18号令第六十二条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建设部63号文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评标结束后 15天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开排名顺序,并对推荐中标方案、评标专家名单及各位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推荐中标方案在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标方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人。”


  (8) 负有对项目进行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主管部门的人员不能担任评委;


  注:有的地方规定项目主管部门也不能担任评委,实际操作时,当项目主管部门人员必须担任评委时(如某项目的设计评标,半数以上评委为项目主管部门人员),在评委名单上应填写其专业技术职称。


  (9)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人不能担任评委;


  (10) 本人与招标项目或者与投标人或投标设备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本款所称的利害关系是指:


  (a) 近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


  (b) 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


  (c) 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


  (d)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属中,应无人担任其参评项目任一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e) 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其中的“相关人员”应包含了评审专家,但是,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 号,以下简称 119号文)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由于顾问关系显然比董事、监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系要疏远,而且担任顾问通常也不会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否则就应称为雇员而非顾问了);在供应商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关系也比直接在供应商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关系要疏远,因此,针对评审专家而言,119 号文规定的前两条回避要求严于本条例的要求,第三条回避要求在实施条例中又未提及。根据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如果严于上位法的要求时,仍应按严的要求执行。


  所以 119号文所规定的评审专家回避要求仍然适用,且在该要求的基础上,还应补充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在评审专家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属中,应无人担任其参评项目任一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其中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伯、叔、姑、舅、姨、侄(女)、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近姻亲是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11) 不因对投标人或投标设备制造商的个人成见而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影响评审公正性;


  注:评委的评议和交流还是有意义的,不能“因噎废食”或“有罪假设”。但是,评委的评议不能脱离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内容。


  (12) 不主动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13) 不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投标人以澄清、说明或补正为借口,表达与其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见;


  (14) 以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作为评审的依据;


  (15) 不发表与个人书面评审意见相反的言论;


  注:书面评审意见与评分表在趋势上也应保持一致。作为评标组织者,宜先发评分草表。


  (16) 按照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客观明确的评审意见。


  注:上述第(11)~(16)款为上海市政府采购的补充规定。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 董莹根据“青海省201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班”金翔老师讲课录音整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转发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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