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2016-09-23
赵东方
何博士说税
一、固定资产相关概念 1、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2、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4、固定资产与不动产的认定,增值税法规中的固定资产是指有形动产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根据财税[2009]11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规定参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注:根据财办发[2011]101号规定,实际上GB/T14885-2010版已于2011年5月1日起取代GB/T14885-1994,说明1994年版代码已自动失效,但不知为何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一直没有发文变更。)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处理 (一)政策法规: 1、《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2、《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3、《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4、《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5、《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6、《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7、《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9、《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10、《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具体规定: ①针对不同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原增值税纳税人、营改增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同时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前后和营改增前后)的固定资产有着不同的增值税处理方法。 ②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2013年8月1日起汽车、摩托车、游艇(以下称“两车一艇”)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③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由“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纳税人增加了税负,原税负为1.92%,调整后税负为1.94%)。 ④自2012年在上海开始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至2016年5月1日实行全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详见下表。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抵扣或可抵扣而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固定资产用于增值税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购买固定资产时未实行固定资产抵扣或未推行营改增等。 2、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后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试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后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货增值税政策: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不动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不动产以外的物品,应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例1:A公司为生产柴油发动机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决定处置2014年3月购买的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打印机5台,销售给国内同为一般纳税人的B公司,含税销售价格为0.5万元,计算一下应纳增值税额。 答: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0.5/(1+17%)*17%=0.07万元(可根据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6、放弃减税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包括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营改增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享受减税备案: 根据《纳税服务规范》规定适用简易征收的旧货及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求备案,但在实务中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税的可直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最好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备案事宜)。 8、发票开具及纳税申报: 发票开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统一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简易计税的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直接缴纳,不允许用进项税额抵扣。 简易纳税申报: ①一般纳税人填列: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栏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5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栏;应纳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减征的1%,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项“应纳税额减征额”栏。 ②小规模纳税人填列: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第5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减征的1%,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第11行“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三、实务案例 1、原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包括取得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时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情形。)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2:A公司为生产柴油发动机的一般纳税人,2007年5月从国内某机床厂购进机床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金额为117万元,按当时税收法规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由于产业升级此设备已不适应企业需要,因此2016年8月决定对其处置,销售给国内同为一般纳税人的B公司,含税销售价格为60万元,分别计算一下应纳增值税额。 答:1)适用简易计税应纳增值税额=60/(1+3%)*2%=1.17万元(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放弃减税应纳增值税额=60/(1+3%)*3%=1.75万元(根据客户的要求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建议关联企业适用放弃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利益最大化。) 2、原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可以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3:A公司为生产柴油发动机的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从国内某机床厂购进机床一台,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金额为117万元,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由于产业升级此设备已不适应企业需要,因此2016年8月决定对其处置,销售给国内同为一般纳税人的B公司,含税销售价格为60万元,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答:由于A公司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来可以取得,由于业务人员不懂税法,没有要求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专票的企业名称为简称等不符合规定造成不能抵扣或办税人员忘记认证导致超期造成没有抵扣。)造成未抵扣进项税额。由于不是税法规定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情形,因此要按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按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60/(1+17%)*17%=8.72万元(根据客户要求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4: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A公司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餐饮行业),2009年5月从国内某汽车4S店购买奥迪车一台,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金额为117万元,未抵扣进项税额。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2016年8月决定对其处置,销售给国内同为一般纳税人的B公司,含税销售价格为60万元,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答:1)适用简易计税应纳增值税额=60/(1+3%)*2%=1.17万元(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放弃减税应纳增值税额=60/(1+3%)*3%=1.75万元(根据客户的要求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4、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后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5: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A公司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餐饮行业),2016年5月从国内某汽车4S店购买奥迪车一台,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金额为117万元,已抵扣进项税额。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购买一台奔驰汽车, 2016年9月决定对其处置,销售给国内同为一般纳税人的B公司,含税销售价格为60万元,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答:按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60/(1+17%)*17%=8.72万元(根据客户的要求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5、当月取得的固定资产当月销售不符合适用简易计税的相关规定,原因是不符合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定义,按会计制度规定没有计提折旧。 例6:A公司为生产柴油发动机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从国内某机床厂购进机床一台,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金额为117万元,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由于变更生产规划不需要此台设备,因此2016年5月当月决定对其处置,销售给国内同为一般纳税人的B公司,含税销售价格为105万元,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答:由于当月会计上没有计提折旧,因此不适用简易计税政策,只能按适用税率征税。按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105/(1+17%)*17%=15.26万元(根据客户的要求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6、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但购进该固定资产时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没有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进该固定资产时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情形。现在销售应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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