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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最新会计准则变化解读(2)

 刘志日 2016-09-24

四、共同经营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一)共同经营中,合营方的会计处理

共同经营中,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出售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该资产等由共同经营出售给第三方之前,应当仅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部分。--顺流交易

投出或出售的资产发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全额确认该损失。

四、共同经营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一)共同经营中,合营方的会计处理

共同经营中,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将该资产等出售给第三方之前,应当仅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部分。----逆流交易

购入的资产发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按其承担的份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四、共同经营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二)共同经营中,非合营方的会计处理

共同经营中,非合营方如果享有该共同经营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共同经营相关负债的,应当按照合营方的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提示】净资产?——重大影响与否?——投入专有技术——无形资产

五、合营企业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一)合营企业中,合营方的会计处理

(二)合营企业中,非合营方的会计处理

五、合营企业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一)合营企业中,合营方的会计处理

合营企业中,合营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五、合营企业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二)合营企业中,非合营方的会计处理

1.合营企业中,非合营方对该合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CAS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合营企业中,非合营方对该合营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CAS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六、衔接规定

1.首次采用合营安排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合营安排准则的规定对其合营安排进行重新评估,确定其分类。

【提示】认定——分类。

六、衔接规定

2.合营企业重新分类为共同经营时的会计处理

1)合营企业重新分类为共同经营的,合营方应当在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期初终止确认以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合营企业净投资的长期权益;

同时根据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期初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使用的相关信息,确认本企业在共同经营中的利益份额所产生的各项资产(包括商誉)和负债,所确认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存在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六、衔接规定

2.合营企业重新分类为共同经营时的会计处理

2)确认的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净额与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合营企业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的账面金额存在差额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前者大于后者的,其差额应当首先抵减与该投资相关的商誉,仍有余额的,再调增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

前者小于后者的,其差额应当冲减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

背景

20116月,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12在其他主体权益中的披露》;

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散见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合并财务报表》之中,范围有限,内容不全面,不利于全面了解并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风险及其对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未涵盖有关结构化主体和表外主体的风险,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正因为缺乏该部分披露而在始于2007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中受到众多批判和指责。

企业会计准则第2长期股权投资

一、准则修改的背景

1.保持与国际准则修订趋同

2011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修订后的:

《国际会计准则第27个别财务报表》(IAS 272011))

《国际会计准则第28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282011))

一、准则修改的背景

2. 吸收解释公告、年报通知等相关内容

实务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准则的应用指南、讲解和准则解释中,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准则的理解和实施。

2014年发布的2号准则整合了如分步实现合并、分步处置子公司时个别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企业合并取得投资相关费用不再资本化等。

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主要修订内容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1.修订后准则的规范范围仅包含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

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无论是否具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确定,均属于《CAS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范范围。

对于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无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将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主要修订内容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提示】

1)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投资方承担的是被投资方的经营风险

2)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投资,投资方承担的是投资资产的价格变动风险、被投资方的信用风险;两种投资所承担的风险特征显著不同,因此,应当由不同会计准则进行规范。

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主要修订内容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2.关于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投资性主体等特殊主体所持有股权投资的准则适用问题:

1)对“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CAS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排除出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范围。

2)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适用《CAS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

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主要修订内容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1.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上述账面价值是指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即如果被合并方在被合并以前,是最终控制方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控制的,则合并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还应包含相关的商誉金额。-------解释6

【例12×10 6 30 日,P公司向同一集团内S公司的原股东A公司定向增发10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 元,市价为8.68) ,取得S公司100% 的股权,并于当日起能够对S公司实施控制,合并后S公司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

S公司之前为A公司于2×08年以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方式收购的全资子公司。收购日,S公司财务报表中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500 万元,A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的S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商誉为500 万元。

合并日,S公司财务报表中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200万元。A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的S公司除商誉外的其他相关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500万元,商誉仍为500万元。不考虑所得税因素影响。

【解析】合并日P公司应确认对S 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合并日享有S公司在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核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及相关商誉,账务处理如下:

:长期股权投资 4000

:股本 1000

资本公积一股本溢价 3000

2.无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或购买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提示】金额越来越大、不计成本、少计商誉。

3.与发行权益行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主要修订内容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1.成本法核算范围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方为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外

1)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应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此类子公司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2)投资性主体的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此类子公司均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成本法的具体核算

明确规定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时,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即第八条规定、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提示】取消了现行准则中以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为限的规定。

-------解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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