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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马冰河W:唐朝律法对制售有毒食品者零容忍

 西家泉 2016-09-24

唐朝律法对制售有毒食品者零容忍

(2016-09-22 07:58:10)

唐朝律法对制售有毒食品者零容忍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具魅力、国际影响最大、气魄最雄浑、胸襟最开阔、最开放、最自信、最瑰丽、最浪漫、最多姿多彩、最海纳百川的朝代。

 

    中华文化的根基如此雄厚,历尽数千年数不清的劫难而并未断绝,恐怕和盛唐奠定的强大物质、文化、人文基础有关。在唐代,无论是政治、军事、文化、社会,无不透露出一股发自内心的自信,由自信而自足,这才让大唐至上而下由内而外迸发出勃勃生机。盛唐的雄浑大气构筑了难以复制的历史高度,这才在略显灰暗压抑、冷酷嗜杀的中华历史隧道中画出了一抹让人惊艳的亮色,让后人景仰追思并心生向往。大唐,那是一个令人心驰神往,读来荡气回肠的恢弘大时代。  

 

    唐朝立国不久,就制定了与民生息、轻徭薄赋的国策。在近一个世纪的时间里,开皇之治、贞观之治、开元之治三个所谓盛世接踵而来。这在中国历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史料记载:在极盛时,唐朝的疆域北至贝加尔湖、里海,南至交趾(今越南)中北部,人口已近七千万,是彼时当之无愧的世界第一大国。唐朝早中期的社会治理有章有法,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大体安乐祥和。既然说到社会管理,就一定离不开古今中外几乎所有人都难以涉身事外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孔子在《论语·乡党》中提到“十三不食”的原则。孔夫子说的什么意思呢?原来,老夫子想表达的意思是——当食物出现了以下十三种变化时是绝对不能进食的:粮食陈旧发霉变味了不能吃。鸡鸭鱼肉腐烂变质了,应该果断丢弃,千万不能吃。食物过期,有异味,切记不能吃。食物的颜色变了,也不要吃。烹调的方法不当,比如烟熏、火烤、重油盐的食物,多吃肯定不利于健康。不论牛羊肉,还是蔬菜水果,凡是看上去不新鲜的东西,一定不要吃。经过一系列加工处理的食物,也不要吃。病死的牲畜,腐败的水产品,一律不能吃······如此看来,食品安全问题事关每个人的健康,不光今人高度关注,即便远在两千年前的古人也是十分在意的。

 

    唐朝律法对制售有毒食品者零容忍
    然而,人性的贪婪古今同理。即便在唐朝,也有不法商贩利欲熏心,敢于贩卖有毒食品,过期食品,霉变、腐烂食品,以博取厚利。当然,那个时代还没有发明苏丹红、三聚氰胺、防腐剂、塑化剂、明胶、瘦肉精、吊白块、色素等等让人眼花缭乱的有害食品添加剂,所以,唐代不法商人出售的大多是过期、变质、不新鲜或霉变的食材。

 

    为防止有害食物流向唐朝百姓的餐桌,唐政府制定了一部食品安全法典————《唐律疏议》。这部有可能是人类最早期的食品安全法中明文规定:凡有人故意将有毒的肉类赠送他人或在市场上出售,造成他人食用后中毒的,判处入狱服刑一年的惩罚;贩卖有毒食品致人死亡者,一律判处绞刑,以示严惩;另一部唐代律法《宋刑统》也对胆敢违法贩卖有毒食品者制定了若干严厉刚猛的规定:如果商贩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变质的肉类卖出,导致购买者食用后中毒害病,商家应立即将有问题的肉焚毁掩埋,并酌情赔偿受害者,假若不按规定迅速焚毁过期肉,则判杖责九十的肉刑。如果屠户、肉贩明知肉已腐败变质,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拿到市场上销售,则叛流放、充军一年。贩售有毒食品致人死亡者,则一律处以绞刑。《宋刑统》似由开元名相宋璟主持修订。此律颁行后,对大唐的食品安全问题起到了不可小觑的作用。  

 

    唐代的食品安全法如此细密严苛,谁胆敢以身试法,必会受到律法严惩。那么,唐朝的食品安全问题得到保障了吗?因缺乏史料证据,真实效果不得而知。有道是:法律的意义在于执行。可以想见的是,唐律对销售有毒食品的行为实行零容忍,才会制定如此严刑峻法。大唐负责食品安全的官员有法可依,对胆敢以身试法者决不姑息,一旦发现,严惩不贷!在大唐食安律法强大的威慑力下,谁还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假如销售有害食品对他人身体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那可是要掉脑袋的!即便有不法商人心存侥幸,想靠贩售有害、变质食品牟取暴利,恐怕也会掂量掂量自己脖子上长有几颗脑袋!是性命要紧还是冒着生命危险制贩有毒食品赚黑心钱要紧?只怕是有命赚、没命花呢。     

 唐朝律法对制售有毒食品者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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