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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居委会如何指定监护人

 观点转载 2016-09-24

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的监护制度。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但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如果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不能通过协商来确定监护人,则作为有指定监护人权利和义务的居委会对其监护人应当如何指定?如对居委会的指定不服又该如何处理?本期我们就来谈谈这个问题。

就城镇居民而言,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从以下人员中依顺序指定:(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则按以下顺序指定:(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作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还应当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经居委会同意。

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后,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知被指定人,并告知其如不服指定可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蒋宏建 丁斌)

作者:丁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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