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为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314-2001 本标准规定了无客观存在寄存器猪肉的加工条件和质量、卫生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猪肉(包括鲜猪肉和可食性猪肉脏)。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707-1994 猪肉卫生标准 GB2762-1994 食品中汞限量卫生标准 GB4810-1994 食品中砷限量卫生标准 GB14963-1994 食品中铅限量卫生标准 GB16549-1996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T17236-1998 生猪改进宰操作规程 GB/T17237-1998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DB33/T307-2001 可食性动物组织中盐酸克仑特罗的测定 农业部《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贸限量》 3定义 无公害猪肉:经定点屠宰,检疫检验合格,符合猪肉卫生标准,所含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最高限量的鲜猪肉、冻猪肉和可食性猪肉内脏。 4无公害猪肉屠宰加工要求 生产无公害猪肉生猪的屠宰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屠宰条件必须符合GB/T17237的要求,生猪屠宰加工的操作执行GB/T17236的规定。 5无公害猪肉质量卫生要求 5.1感官要求 符合GB2707的有关规定。 5.2检疫要求 产地检疫、出县境检疫和屠宰检疫均必须合格。 5.3肉品检验 肉品检验必须合格。 5.4理化指标 挥发性盐基氮不午大于200mg/kg。 表1无公害猪肉有害物质残留量最高限量 序号 项目 最高限量mg/kg 1 砷(以As计) 0.5 2 汞(以Hg计) 0.05 3 铅(以Pb计) 0.5 4 铬(以Cr计) 1.0 5 镉(以Cd计) 0.1 6 氟(以F计) 2.0 7 挥发性盐基氮 200 8 β兴奋剂 不得检出 5.5兽药残留要求 符合农业部发布《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规定。 5.6其他毒有害物质 表1中规定了无公害猪肉中有害物质的最高质量。 6检验方法 6.1检疫 6.1.1产地检疫和运输检疫:进入屠宰场前,要地生猪严格按照GB16549的规定进行产地检疫,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入屠宰场;外地生猪凭《出县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入屠宰场屠宰。 6.1.2屠宰检验 无公害猪肉的品质检验按照GB/T17236-1998中附寻A的规定。 6.3兽药残留检验 按农业部《兽药及其他化学物质在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残留检测方法》或浙江省有关地方标准执行。 6.4理化指标 挥发性盐基氮按照GB/T5009.44执行。 6.5有毒有害物质检验 6.5.1总砷 按照GB/T5009.17执行 6.5.2总汞 按照GB/T5009.12执行。 6.5.3铅 按照GB/T5009.15执行。 6.55镉 按照DB33/5009.15执行。 6.4.6氟 按照GB/T5009.18执行。 6.4.7盐酸克仑特罗 按照DB33/T307执行。 7标识 无公害猪肉必须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方法》规定的检疫讫印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无公害猪肉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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