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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约定司法送达地址解决送达难问题(附送达地址确认书范本)!

 昵称31780370 2016-09-25

作者:许春雷

经授权转自公号“美玉芳华”

微信号:MEIYUFH

阅读提示:信机构在诉讼中被告缺席率非常高,普遍面临送达难的问题。最高院9月12日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详见《最高院出新规彻底解决送达难——合同约定地址可作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新规明确规定: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这是继上海、福建、江西、北京、重庆等地高院明确该政策后,经多方呼吁,最高法院终于正式确认和明确,这对解决送达难的问题,尤其是在银行等金融类案件中,将会起到根本性作用。本文作者在本文中对该制度进行了详细分析,并附上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范本。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借贷市场的活跃,金融借款合同案件逐年呈井喷式递增,且涉诉标的额也越来越大。笔者所在的S省H市S县人民法院近五年(2011-2015)的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数量分别为449件、548件、625件、843件、1634件,逐年递增。在审理金融借款案件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不少案件因信贷人员对借款人、担保人身份审核不严,仅以身份证上载明的信息来确定住址,未实地考察,加之城市化进程加快,棚户区改造的进行,在法院向作为被告的借款人、保证人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往往出现邮寄送达因“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等被退回,且法院常常要对原告在起诉状或证据中提供的包括身份证地址、暂住地址、工作地址等地址进行送达,在此过程中法院制作了大量法律文书,不断重复各种法律程序,送达周期长且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而根据上述地址成功送达的比率极低。进而只能采取公告方式进行送达。这种情况不仅影响了银行对于金融债权的回收及不良资产核销处置进度,也拉长了诉讼周期,导致诉讼与执行的迟延。甚至有被告利用公告期间转移资产,加大了金融债权兑现风险。

我国民商事案件的送达方式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所规定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五种方式,然而,我国民诉法对送达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侧重于职权主义,其功能主要在于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却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在司法实践中,“送达难”已经成为各级法院普遍面临的一个难题。面对民诉法规定的送达方式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在不断尝试对送达制度进行自上而下的改革,试图通过司法解释来创新民商事案件的送达机制,解决民商事案件送达难的问题。由此,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此为标志,我国民商事案件的送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送达制度较以前有了很大的丰富与完善,其中最具突破性的就是首次明确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做法,尝试适用“推定送达”:《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明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确立了“法院专递”的送达方式,并将原本只适用于简易程序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及推定送达原则等重要规定扩大适用到普通程序的案件中。诚然,送达地址确认书与推定送达原则的确立以及“法院专递”邮寄送达业务的实行,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商事案件“送达难”的窘境,但却无法从根本上缓解送达难的问题。究其原因,我们认为,民商事案件送达难最主要是由于受送达人首次送达的地址不明确造成的。民事送达是法院的职权行为,但法院的有效送达(主要是指首次送达)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地址明确为前提,只有受送达人地址明确时,法院才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送达方式;如果说受送达人的地址是不明确的,那么,所谓的推定送达原则,以及包括“法院专递”在内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是徒劳,法院最终只能选择费时冗长却毫无实际意义的公告送达。立法上的局限性以及司法实践的偏差已经大大限制了民商事案件送达程序的顺利进行。为了解决民商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难的问题,各地法院也在进行自下而上的司法改革,在司法实践当中不断创新送达制度,特别是针对那些往往需要公告送达的特定类型案件进行送达制度的改革创新,并已取得了相当的成效。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其中第3条意见规定“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这条意见对破解金融借款案件中送达难提供了有力保障。故建议将银行系统在签订借款、担保等合同时将《邮寄送达地址确认书》作为特别约定的合同附件,并将当事人确认的具体地址作为银行送达催收函、对账单以及产生纠纷后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并在确认书条款中明确,若送达地址发生变更而当事人却未及时告知银行,导致文书被退回的,视为文书已经送达,对银行而言,可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对法院而言,视为诉讼文书送达。

附:送达地址确认书

债权人


债务人

担保人


告知

事项

1.本地址确认书作为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的附属合同,与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为了便于债权人及时有效的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进入诉讼阶段后,法院能有效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债务人(担保人)应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3.本地址确认书适用于债权人催收贷款、提起诉讼法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使用。

4.如果债务人(担保人)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催收文书、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邮寄送达的,债权人行使催收的,退回之日诉讼时效中断之日,法院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

5.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送达

地址

及方

指定签收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确认送达地址


手机号码


邮编


其他联系方式


受送

达人

确认

我已经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确认了上栏送达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如今后送达地址发生了变化,将及时通知债权人。

受送达人(签名/盖章):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备注

本地址确认书须由债务人(担保人)本人填写,填写时,银行工作人员可拍照,确认系其本人填写,照片附于本地址确认书之后。

银行工作人员


相关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3.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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