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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南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申报指南

 fgh315 2016-09-25

湖南省为切实做好2016年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申报工作,现制定《2016年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请按《指南》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一、总体要求

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申报相关要求。项目实施后,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耕地质量和农业生产条件,切实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的维持;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确保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改善村容村貌和农村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项目安排意见

(一)各市州控制额度安排。各市州控制额度综合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灌溉水田保有量、新增费缴费情况及以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等因素进行测算并下达,重点向环洞庭湖区域和娄邵盆地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区域倾斜。13个已列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的县市,不在本《指南》下达的额度控制范围之内。

为加强项目库建设,除娄底、邵阳两市外其他各市州可按下达投资控制额度的1.5倍申报项目,建设规模下限和投资控制额见附件1。

(二)各市州可参照省分配额度的原则,合理安排本辖区内省级投资项目。要按照《全国土地整治规划》和《湖南省土地整治规划》重点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重点区域倾斜。已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县的县市不再安排项目。

(三)项目安排要与实施能力挂钩,重点支持地方政府重视、项目组织实施能力强、完成任务及时、群众积极性高的县市区。2015年9月30日前未完成2013年(含2013年)之前各级各类土地整治项目施工、验收、网上报备和资料备案,或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存在严重问题,设计执行差、变更管理不规范的县市区,不得安排项目。

(四)已实施了新增粮食产能田间工程、基本烟田土地整治等涉农工程的区域,原则上不得重复安排项目。

(五)娄底、邵阳两市在娄邵盆地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各县市区安排项目时,拟定项目区必须位于重大工程建设方案确定的实施范围内,并与以往年度项目连片。

岳阳、常德、益阳三市安排项目时,应注重与环洞庭湖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第一期)已实施片块衔接,并将未纳入环洞庭湖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第一期)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试点县的县市区统筹安排。

(五)鼓励科学合理布设土地平整工程。符合土地平整条件的项目可布设土地平整工程,其土地平整工程资金单列,不纳入资金控制额度。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项目区自然条件优越,水源、土壤和地质条件满足工程要求,基础设施较好,具备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项目区内无土地权属争议。

(二)规划条件。所选项目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湖南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划、土地整治规划,以及城乡建设、农业发展、水利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

(三)实施条件。申报项目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农开等相关部门论证通过。涉农资金统筹力度大,项目区群众热情高,配合支持力度大,实施环境良好。

(四)技术条件。项目申报应满足项目选址、新增耕地、工程建设等相关技术条件。(详见附件2)。

(五)其他条件。项目实施应与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土地流转、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特色农业等相结合,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发展。

四、项目申报程序

(一)初步确定项目区。市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组织县市区开展项目选址踏勘。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召开专题会议,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初步拟定项目实施范围。项目区所在乡镇、村应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获得绝大多数村民代表认同。

(二)申请两厅现场复核。市州组织相关县市区初步拟定项目实施范围后,于2015年9月30日前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对项目选址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由两厅进行调整,最终确定项目建设范围和规模,各项目建设范围一经确定,不得调整。

(三)报送项目可研报告和相关资料。两厅对项目选址复核后,各县市区按最终确定的项目建设范围和规模,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和相关资料,于2015年11月底前报省土地综合整治局,逾期未上报的不再受理。(提交资料清单见附件3)。

(四)各项目申报资料送达后,两厅将组织立项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和以往项目实施情况实行优胜劣汰。(各市州立项审查时间及分组安排见附件4。)

(五)各市州应精心组织项目申报工作。能实现土地整治、农业产业化、土地流转、扶贫、特色和生态农业等多目标融合的项目优先立项,各市州可选取一个多目标融合项目作为示范项目,示范项目投资额度可适度提高。

娄底、邵阳两市安排在娄邵盆地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实施范围内的项目,同样应按照本《指南》的规定组织申报立项。

五、其他要求

(一)项目区范围确定后,县市区土地整治机构应组织项目区所涉及的村组成立由村干部和高素质、有威望的村民代表组成的专门小组,配合完成设计方案征求工作。县市区土地整治机构应以村为单位,安排专人,参与项目管理全过程。

(二)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通知>的意见》(湘国土资办发〔2012〕213号)要求,各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地籍部门应组织编制项目立项阶段土地权属资料,作为项目可研的附件单独成册上报。

(三)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应对项目选址踏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权属管理方案、工程布设等严格把关,确保项目区范围和建设规模、投资额度确定合理,相关技术成果资料符合要求。

(四)各县市区完成项目可研编制后,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成果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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