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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合作办学行为的法律问题初探05 三亿文库

 fyysx 2016-09-25

民办学校合作办学行为的法律问题初探

赵学利 赵景波

随着社会和国家对教育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各种教育机构蓬勃发展,但原有的国有学历教育的学校、学院的教育已不能满足社会各界对教育的需求,因而,各种形式的民办学校如同雨后春笋般的出现。这些学校满足了社会的不同需求,提供了更多的教育机会,更为提高社会整体文化和专业素质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民办学校毕竟不是公办国有学校,其在学校性质、管理、资产处分等方面均与公办学校存在本质的区别,因此在处理民办学校的问题上需要我们从法律层面重新思考和解决。本文就民办学校的转让行为所涉的法律问题加以分析,望能与读者共同认识民办学校合作办学行为。

首先,向大家讲述一个真实的案例:

段某等五位大学退休教授想要发挥余热,在共同的提议下于1995年成立了一所民办高校(以下简称甲学院),段某出任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经过多年的奋斗,该校已经成为拥有在校师生2000余人的颇具规模的民办高校,并且具备了通过国家高考统一招生的资格。2002年因甲学院的一次错误购房行为导致学院的大量资金被占用,致使办学经费出现一时困难。为解决甲学院面临的困难,段某与乙教育集团磋商合作办学事宜。 乙教育集团也是一所民办学校,其所提供的是助学服务(即提供教育帮助学生通过自考、成人高考取得自考成考学历的教育),其不具备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的资格。段某与乙教育集团经协商达成《合作办学合同》,合同约定:乙教育集团支付1 2 0万元人民币,从而取得原甲学院的全部则产所有权、财务账薄、印章、《办学许可证》以及各种文本;乙教育集团“全权负责”学院的管理、发展及一切办学费用,甲学院原举办者段某等人只是参加董事会和学院领导班子,不再承担“合作”以后的投资责任和举办者的其它责任。合同由段某和乙教育集团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其后,双方履行了交付甲学院的全部则产所有权、财务账薄、印章、《办学许可证》以及各种文本和付款义务。但甲学院的其他四位董事和合作人未在合同中签字。“合作办学”后,段某于2004年4月6日将甲学院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民政登记证书正副本、公章和财务章各一枚、代码证正副本各一本交给乙教育集团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北开学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由段某更为刘某。乙教育集团没有进行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2005年8月15日乙教育集团的办学许可证变更为乙科学教育集团名下的办学许可证。乙科学教育集团取得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乙教育集团收购甲学院未得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因原甲学院的全体董事和举办者段某被排挤出甲学院,并不再继续支付原甲学院五位董事的退养费或工资,遂引起纠纷。为此原甲学院的全体董事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段某与乙教育集团签订《合作办学合同》无效,将甲学院返还给原甲学院的董事会。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发现有如下几点问题需要解决:1、民办学院的转让是否是民事合同纠纷、是否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2、段某等五人起诉,当事人身份是否适格;3、合同内容是合作办学、是变更甲学院的举办者,还是转让办学资格;4、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首先,分析该案是否属人民法院主管。

段某与乙教育集团签订的《合作办学合同》是双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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