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2日,年近七旬的胡广春在一次外出钓鱼途中遭遇车祸,抢救无效身亡。胡广春的去世,将一直与他相依为命的孙子胡浩然推入困境。 胡浩然今年14岁。在他6岁时,父亲胡斌与母亲屠晋妹协议离婚,他归父亲抚养。不幸的是,2010年,胡斌因车祸意外身亡,胡浩然转由爷爷胡广春抚养。 就在胡广春去世后不久,屠晋妹便一纸诉状将胡广春的三个兄弟姐妹以及胡广春的前妻刘元芳诉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六合法院),要求确认胡浩然的监护权和抚养权归自己所有。 被告胡广元(胡广春的哥哥):她(屠晋妹)在孩子几岁的时候都能抛弃孩子,不管他,这时候来管他,是要哺乳呀,还是要钱呀? 被告胡广明(胡广春的弟弟):我认为合情合理应该归她母亲抚养。 被告胡凤华(胡广春的妹妹):我认为她有血缘关系。不管怎么样,走到天涯海角,还是认母亲、认儿子,这是中国的风俗。 这一幕乍看让人不知所云,四名被告中,有两人居然向着原告。这就不能不介绍一下所谓的“奶奶”刘元芳。 被告席上唯一不姓胡的刘元芳,其实身份最尴尬,她不是浩然父亲胡斌的亲生母亲,也已不是浩然爷爷胡广春的妻子。 刘元芳是在1997年踏进胡家门的。当时,胡斌已经16岁了。起初,她与胡广春只是同居。直到2008年12月,他们才领了结婚证。但是,两人又在2010年6月5日协议离婚。按照刘元芳的说法,她是为了照顾浩然才离婚不离家的。 胡广春的妹妹胡凤华认为,刘元芳与胡广春离婚是另有隐情。“她(刘元芳)跟安徽的这个男的复婚了,复婚以后房子也给她了”。 原来,刘元芳在认识胡广春之前,已经有过一段婚姻。她与前夫生育了三个孩子。刘元芳说:“他(前夫)那里分房按人头,一个人分45平方米。我的小孩跟他商量‘把我妈户口搞回来,我们还能多分45平方米。要不,我就只拿这几十平方米,不够住’。” 胡广春的大姐胡凤英说:“她(刘元芳)是‘假离婚’,我弟弟都知道。” 既然刘元芳与胡广春办理了离婚手续,从法律关系上,刘元芳跟浩然其实没有关系了,那她怎么也被列为被告了呢?因为浩然称她“奶奶”,至今还在随她生活。 作为胡浩然的亲生母亲,屠晋妹想取得儿子的监护权,于情于法都应该获得支持,为什么胡广元坚决反对呢? 胡广元说,屠晋妹从未支付过抚养费,也没有探望过孩子。刘元芳说,就在胡斌死的时候,屠晋妹来过一次,后来她就再没来了。 屠晋妹表示,离婚后,她一个月为儿子支付400元抚养费,一年给一次。之前都是给胡斌。胡斌去世后,她跟孩子爷爷胡广春联系过,但是看不到孩子,家里进不去;去学校看,小孩被接走了。 胡广春去世后,为了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屠晋妹说她曾去过一次胡家。但是,胡家人没有让她进门。 “那天晚上,你10点钟过去敲门,还带那么多人来,门口砸成那样子,谁能给你开门?你看小孩,不能白天正常来吗?”胡广元质问道。 屠晋妹说:“白天小孩上学。” 胡广元反问:“礼拜天不上学,你为什么不能礼拜天去呢?你是真正关心孩子吗?” 屠晋妹说:“我就想要小孩,钱我没想过。” 六合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的黄苏法官是本案的主审法官。她表示,被告方只是认为原告长期没有尽到义务。但是,这个“长期”内,原告并没有一些很明显的遗弃或者虐待小孩的行为。因此,并不能认为原告不适宜今后继续监护小孩。 然而,第一次开庭后,黄苏法官听到这样一个消息:原告屠晋妹有吸毒史。六合法院的一位人民陪审员家住南钢六村。由于他长期在社区工作,对这个社区的情况比较清楚。据他了解,屠晋妹有吸毒史。得知此情况后,法院立刻到雨花台分局西善桥派出所查证,从该所调取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一份《社区戒毒决定书》。这两份材料显示,2012年8月,屠晋妹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0日;2014年6月12日,屠晋妹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同年6月12日,屠晋妹又被处以社区戒毒三年。 2016年7月,本案第二次开庭。庭审中,屠晋妹表示自己现在已经不吸毒了。按照社区戒毒的管理办法,屠晋妹应从社区戒毒决定书下达之后15天内到社区戒毒办公室报到,但她一直没有去社区报过到。法官问其最近一年内有无做过尿检,屠晋妹的回答是“没有”。 正是由于屠晋妹没有到社区报到,也没有进行尿检,她没有证据证明她确实已经戒毒了,法院认为不排除她目前还在吸毒的情况。 法院在取得屠晋妹正处于社区戒毒的证据后,逐个走访了胡浩然的近亲属,了解他们是否有抚养浩然的意愿和条件。 调查走访中,胡家兄妹都向法官表示无力抚养胡浩然。浩然的外公、外婆多年没有跟浩然共同生活,缺乏感情沟通。虽然他们表示愿意抚养浩然,但是两人都年近八旬,经济能力有限,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况且他们也愿意尊重浩然的意见。所以,法院认为浩然的近亲属都不宜作为他的监护人。 焦点又重新回到屠晋妹和刘元芳身上。 刘元芳没有工作,自从胡广春去世后,刘元芳和浩然两人的生活来源就成了问题。 2010年,胡斌车祸去世后,胡广春将赔偿款存成定期,存在了胡浩然名下,要等到他成年才能取。而胡广春的赔偿费因大家对于胡浩然的监护人问题有争议,所以一直未启动赔偿程序。 尽管刘元芳眼下照顾浩然存在各种困难,但是,看着浩然长大的邻居们还是希望浩然跟着这个刘奶奶生活。邻居们曾将这些想法写成申请,经社区盖章后,交给法院,证明屠晋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请求让浩然继续跟随刘元芳生活。 庭审中,看完胡浩然的信,屠晋妹的代理人立刻提出对这封信的真实性不认可,“不知道是否为胡浩然亲笔所写。另外,从写的内容来看,这个小孩这么多年来,没有受到正确的引导。正因为这样,胡浩然由他母亲抚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才最好”。 被告席上的胡广明和胡凤华也认为这封信是受人操控的。 刘元芳说:“法官可以去了解,去问胡浩然,我们绝对没有人操控他,是他自己想这样写的。” 法官:“你妈妈现在要求你跟他一起生活,你怎么想的?” 浩然:“我不愿意。” 法官:“你想跟谁一起生活?” 作为主审法官,黄苏心里明白,这个案件在处理孩子监护权的同时,对未来胡广春车祸赔偿金的保管使用方式,也是大家相当关注的焦点。只有找到一个双方认可的赔偿金的保管使用方式,才能更好地保障胡浩然今后的生活。 庭审中,针对胡斌、胡广春的两笔赔偿款,被告胡广明提出:“赔偿款的问题,大家都不可靠。屠晋妹这个年龄,可能再嫁。而刘元芳,我们更不放心,她跟孩子没有一点儿血缘关系。” 屠晋妹表示:“我就想要小孩,钱我没想过。”刘元芳也说:“钱不要落到我们手,我不想参与这笔钱。我不是他亲奶奶,胜过他亲奶奶。如果讲我图那个钱,我可以什么钱都不要,房子公证,钱公证,我去打工带这个小孩。” 第一次开庭后,法院联系到南京市公证处。公证处提出,他们有财产托管的管理方法,由市公证处设立专门账户,钱款存到专门的账户里。公证机关按照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法院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在固定的期限,向需要使用该笔钱款的人支付固定的数额款,以保证他们的生活。 对于这种财产监管方法,原告与四名被告均表示同意。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屠晋妹的诉讼请求,胡浩然由刘元芳抚养,屠晋妹自2016年7月起于每月给付胡浩然抚养费400元,至胡浩然18周岁止。 宣判后,刘元芳跪地哭着说:“我谢谢你们,我绝对尽我的努力照顾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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