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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资格预审公开尺度 避免影响公平公正

 太平盛世在等你 2016-09-26

近日,笔者在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看到这样一个案例,就是某采购代理机构在其代理的一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结束后,将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名单、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等信息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开,这一做法合法吗?

政府采购资格预审,是指为了筛选出尽可能满足采购人要求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潜在投标人,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参加资格预审、提供的资格预审文件,主要从业绩、技术水平,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查、评审。在这一环节,采购人通过资格预审先确定资格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并向其发放投标邀请书,然后再对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根据分数高低确定排名前三的供应商为候选供应商,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因此,资格预审环节是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一个程序,并非招标采购结果,因而资格预审结果能否或应该公告,值得进一步研究和商榷。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等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要求公开的范围并不包括资格预审结果,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据此,潜在投标人的名单在开标前应当是保密的,这是《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要求。且在招投标活动中,资格预审主要适用于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市场竞争激烈的项目。若对通过资格预审潜在投标人进行公示,则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投标人出于自利行为的选择,一方面必定会加大彼此间的竞争,导致正常的价格机制失效,投标人可能采取低于成本的极端报价,从而无法满足采购方的采购需求,难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另一方面,投标人之间因竞争成本加大,更容易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进而引发投标人之间围标串标和恶意攻击的行为,直接影响招标采购的公平性和结果的合理性,同时也没有充分考虑到时间成本。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公布资格预审通过投标人的名单,这一行为易导致潜在投标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和获取信息不充分的问题。若投标人利用多于另一方的信息,有目的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而增加自身的利益,易形成垄断,也会在资格预审过程出现违法违规的乱象,影响市场效率,也影响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因此,当面临招标采购过程中公平和效率的选择时,一定要仔细斟酌、科学博弈,下好公平与效率这盘棋。

笔者认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把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名单单独发送,而不需要公布资格预审结果,预审结果可向主管部门备案。这种做法可以保护供应商的信息,从而避免招标采购后续工作中不必要的麻烦。

目前,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提到更多的是对投标人的各种要求,而对采购方在操作过程中的行为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实践中,需要我们对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资格预审给予更多关注,也需要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继出台来填补空白。

只有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法律规定,积极参与研究解决资格预审中出现的问题,才能够更好地维护招标采购过程的公平,同时提高采购效率。

资格预审作为招标采购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应该引起采购人足够的重视,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严格监管,使整个招标采购的过程即公平又有效。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公平与公正绝对不是片面、机械的,政府采购中的信息公开一定要依法、合规,并且始终围绕政府采购实体、程序均需公平、公正的主线,不能偏颇。不能为了强调公正把不该公开的信息公开化,给政府采购活动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而,把握信息公开尺度、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

(作者单位:河南永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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