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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进一步优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

 交通事故处理顾问 2016-09-27

各区(市)县司法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天府新区成都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司法办发[2015]143号),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就依法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及年度考核,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成府发[2015]7号)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由区(市)县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负责,具体程序为:(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递交申请执业材料。(2)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材料后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说明理由。(3)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执业后,制作发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执业证请到省厅委托的印刷厂购买)。(4)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制作发放执业证后3日内将核准执业人员名单报市司法局备案。

    二、进一步优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备案和年度注册工作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向区(市)县下放部分市级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成府函〔2015〕90号)要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备案及年度注册权限由各区(市)县司法局行使,具体程序为:(1)各区(市)县制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具体办法,由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将考核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2)区(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申请材料后,在十日内进行审核,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在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注册备案栏上加盖年度考核合格印章(由各地参照市司法局印模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刻制)。(3)区(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注册相关统计表和名册等材料,通过市司法局报送省厅律师公证工作处,由四川省司法厅统一公告。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市)县司法局要高度重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本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有序、面向农村”的原则,科学制定本地发展方案,于每年3月前制定发展计划报市司法局备案。要及时做好相关印章、文书制作工作,并与本地法制部门、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工作衔接,确保工作顺利推进。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促进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服务基层、服务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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