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们学习VOC法规的大背景,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国内外对于VOC管控都出台了什么政策?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什么是VOC。 挥发性有机物VOC的主要成分包括:苯、甲苯、乙苯、乙醛、甲醛、乙醇、苯乙烯、十四碳烷、乙酸乙酯等。其中苯、甲苯、甲醛和二甲苯对人体伤害最大,当室内环境VOC达到一定浓度时,会引起头痛、恶心、呕吐、乏力等症状,严重是甚至引发抽搐、昏迷、伤害肝脏、肾脏、大脑和神经系统、造成记忆力减退等严重后果。 美国ASTM D3960-98标准定义:任何能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 美国联邦环保署(EPA)定义:除CO、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 世界卫生组织(WHO)定义:熔点低于室温而沸点在50-260℃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成。 苯、甲苯、卤代烯烃(三氯乙烯、二氯乙烯) 等已被怀疑或确定为致癌物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来源主要为化学品、化学溶剂、汽车尾气和燃烧废气。 VOC——是挥发性有机物的总称,在常温下以蒸发的形式存在于空气中,它包括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甲醛等等,但不包括CH4、CO、CO2,碳酸等等。 TVOC——Total VOC是指一定温度、时间,挥发出的总的有机物。 注:TVOC是nC1-C20的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总量。FOGGING是n-C16~C32的半挥发性有机物化合物和重值化合物的重量。 危害:当VOC超过一定浓度时,在短时间内人们会感到头痛、恶心、呕吐、四肢乏力。如不及时离开现场,会感到以上症状加剧,严重时会抽搐、昏迷,导致记忆力减退。VOC伤害人的肝脏、肾脏、大脑和神经系统甚至会导致人体血液出问题,患上白血病等其他严重的疾病。 欧盟 欧盟于2005年制定的《有关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制定》(Reach法规)对汽车相关材料做了部分规定。 美国 美国环保局要求汽车制造厂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申报,并必须经过环保部门审查以确保对环境和人体危害程度达到最低点后才能使用,另外,美国加州65提案中对VOC的限制为室内空气总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0.5mg/m3。 俄罗斯 俄罗斯也在1999年制定并实施了P51206-98号“车辆车内污染物评价标准及方法”的国家标准,对汽车室内空气进行规范。 德国 德国环保署与德国汽车制造学会联合制定的“德国汽车车内环境标准”相关规定,车内装饰,坐套垫、胶粘剂等装饰材料含有的苯、甲醛、丙酮、二甲苯必须低于德国汽车内环保标准、如甲醛含量不能超过0.08mg/m3。 日本 日本汽车工业协会制定了JASOM 902:2007《自动车部品-内装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散发测定方法》JAMAVoluntary Action Program to Reduce VOCs inPassenger Compartment,专门针对汽车零部件及装饰品VOC测定方法。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国家污染物清单(Australian NationalPollution Inventory)对VOC的定义为在 25℃条件下蒸气压大于 0.27 kPa 的所有有机物。 韩国 韩国建设部在2007年底颁布了《新规制作汽车的室内空气质量管理标准》,该管理标准规定了新生产车的挥发性污染物排放检测方法和标准。 车内空气质量标准由推荐性到强制性。按照2014年国家标准委任务书要求,《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27630标准将由推荐性指南修订成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完成任务时间为2015年12月。一年中,车内空气质量标准的修订引发全社会特别是汽车企业对车内空气质量的高度重视,无污染的汽车内饰件和内饰材料得到推广,车内空气质量净化技术不断出现,消费者的环保意识不断提高,汽车企业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车内空气质量问题。同时生态汽车认证、轻型汽车绿色认证等标准也采用《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标准。 2004年7月14日,国家环保总局在北京召开标准开题认证会,正式启动国家环保标准《车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测量方法》的制订方法; 2008年3月1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牵头制定的《HJ/T 400-2007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的行业标准实施; 2009年底,环境保护部公布了《车内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浓度要求》(征求意见稿),该《要求》规定了车内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浓度要求,并确定了以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乙苯、甲醛、乙醛和丙烯醛等作为主要控制物质; 2011年,环保部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GB/T 27630-2011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国家标准,并于2012年3月1日正式实施。《指南》规定了车内空气中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的浓度要求。GB/T27630-2011是中国第一次就乘用车内空气质量发布国家标准,填补了我国车内空气质量长期无标准的空白,使我国市场上的乘用车车内空气质量终于有法可依。标准主要适用于销售的新生产汽车,使用中的车辆也可参照使用。
早在2012年3月1日,我国就出台了《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老标准中确定了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8种主要控制物质,规定了这些物质的浓度要求,但这个只是推荐性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 表1:车内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指标
汽车制造企业应保证批量生产车辆的内饰零部件与备案信息一致,否则将判定为环保一致性检查不合格。如果检测发现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8项指标中任何一种污染物超标,都将判定为不合格。并且新标准对以上有害物质都给出了明确限值,部分有害物质限值较原标准更为严苛,如进一步收紧了苯、甲苯等有害物质的限值:
通常不同的标准对其定义有所有差别常见的有: 从表格中可以看出,苯由原标准的0.11mg/m3加严为0.06 mg/m3;甲苯由1.10 mg/m3加严为1.00 mg/m3;但值得注意的是,乙醛的限值由原来的0.05 mg/m3调整为0.20 mg/m3。对此,新标准意见稿编制说明给出的解释是,乙醛对人的健康影响较甲醛小,且车内空气中乙醛浓度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限值有所放宽,但仍低于国际上广泛认可的0.30 mg/m3安全阈值。 通常不同的标准对其定义有所有差别常见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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