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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改变交通方式被撞伤,仍应认定为工伤

 大漠第一泉 2016-09-27
下班途中改变交通方式被撞伤,仍应认定为工伤
www.jsfy.gov.cn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李迎春、李晓  更新时间:2014-08-21 14:53:33  
    

一女职工在骑电动车下班回家时,在途中顺路将电动车给儿子骑,自己步行回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被撞成植物人,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以其已改变交通方式、超过正常在途时间不应认定为工伤为由,不服工伤认定,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工伤认定。近日,灌南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不服工伤认定案件,判决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李华(化名)为某木业公司的涂胶工,领取计件工资,可以自主决定下班时间,其正常下班回家路线经过其儿子就读的学校。2012年10月10日下午,李华骑电动车下班回家,行至儿子学校时,考虑到儿子放学迟,没有代步工具,就将电动车留给了儿子,自己则步行回家。不料,回家途中被一辆汽车撞倒受伤,肇事车辆逃逸。李华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脑疝、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等,目前呈植物人状态。因肇事车辆逃逸,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华无责任。后经李华家属申请,劳动部门将李华在下班途中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而某木业公司认为,李华下班途中改变了行进路线和交通工具,且事故发生时间距李华下班时间已有40分钟,远远超过其正常在途时间,不应认定为工伤,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

 

灌南法院审理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华在下班回家的必经之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并未改变回家路线。其虽改变交通方式,但并未加大遭遇交通事故的风险,在途时间亦在合理行程范围内,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灌南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下班途中改变交通方式被撞伤,仍应认定为工伤
www.jsfy.gov.cn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李迎春、李晓  更新时间:2014-08-21 14:53:33  
    

一女职工在骑电动车下班回家时,在途中顺路将电动车给儿子骑,自己步行回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被撞成植物人,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以其已改变交通方式、超过正常在途时间不应认定为工伤为由,不服工伤认定,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工伤认定。近日,灌南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不服工伤认定案件,判决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李华(化名)为某木业公司的涂胶工,领取计件工资,可以自主决定下班时间,其正常下班回家路线经过其儿子就读的学校。2012年10月10日下午,李华骑电动车下班回家,行至儿子学校时,考虑到儿子放学迟,没有代步工具,就将电动车留给了儿子,自己则步行回家。不料,回家途中被一辆汽车撞倒受伤,肇事车辆逃逸。李华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脑疝、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等,目前呈植物人状态。因肇事车辆逃逸,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华无责任。后经李华家属申请,劳动部门将李华在下班途中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而某木业公司认为,李华下班途中改变了行进路线和交通工具,且事故发生时间距李华下班时间已有40分钟,远远超过其正常在途时间,不应认定为工伤,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

 

灌南法院审理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华在下班回家的必经之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并未改变回家路线。其虽改变交通方式,但并未加大遭遇交通事故的风险,在途时间亦在合理行程范围内,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灌南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下班途中改变交通方式被撞伤,仍应认定为工伤
www.jsfy.gov.cn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李迎春、李晓  更新时间:2014-08-21 14:53:33  
    

一女职工在骑电动车下班回家时,在途中顺路将电动车给儿子骑,自己步行回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被撞成植物人,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以其已改变交通方式、超过正常在途时间不应认定为工伤为由,不服工伤认定,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工伤认定。近日,灌南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不服工伤认定案件,判决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李华(化名)为某木业公司的涂胶工,领取计件工资,可以自主决定下班时间,其正常下班回家路线经过其儿子就读的学校。2012年10月10日下午,李华骑电动车下班回家,行至儿子学校时,考虑到儿子放学迟,没有代步工具,就将电动车留给了儿子,自己则步行回家。不料,回家途中被一辆汽车撞倒受伤,肇事车辆逃逸。李华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脑疝、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等,目前呈植物人状态。因肇事车辆逃逸,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华无责任。后经李华家属申请,劳动部门将李华在下班途中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而某木业公司认为,李华下班途中改变了行进路线和交通工具,且事故发生时间距李华下班时间已有40分钟,远远超过其正常在途时间,不应认定为工伤,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

 

灌南法院审理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华在下班回家的必经之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并未改变回家路线。其虽改变交通方式,但并未加大遭遇交通事故的风险,在途时间亦在合理行程范围内,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灌南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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