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传统的“谁污染、谁治理”环境污染治理模式中,治污主体是产生污染的企业以及保障公共服务的地方政府。每一个排污者在进行日常生产运营的同时,还要全程负责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运营,承担出现超标排放、污染事故等情况时的法律及相关经济责任。这种模式导致治污主体非常分散,不仅造成治污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政府监管。例如,在印染企业集聚的地方,相比每家企业都去投资建设污水处理设备,不如设立一家环保服务企业,来处理区域内所有企业产生的废水污染,这就是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雏形。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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