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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业人员职务侵占案例

 lgzlawyer 2016-09-29

[私企廉洁你我他]-第一期 违规收取客户款项 职务侵占罪入狱处刑

职务侵占罪乍听起来“很大”,似乎只有企业高管等有地位、有权势的人才可能触及这条罪名,殊不知在现实中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更多的是业务员、销售员等普通职工


以下是个真实的案例: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6日至2012年12月10日间,被告人马某利用担任南京加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咨询顾问的职务便利,违规收取客户陈某、符某、杨某、白某额外服务费共计人民币38550元并占为己有。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6日至2012年12月10日间,被告人马某利用担任南京加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咨询顾问的职务便利,多次向公司隐瞒接待的客户,并向客户陈某、符某、杨某、白某违规收取服务费共计人民币38550元占为己有。


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已退出全部赃款,并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单位及客户。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收取客户财物并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已退出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司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从案情中可以了解,违规收取客户费用并将款项占为己有,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刑法》中 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从客观方面做四点分析如下:


1、利用职务之便,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具有侵占行为,即行为人意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职务侵占罪侵占的对象只限于本单位的财物并且是本人经手、管理的财物,而盗窃罪非法占有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


3、数额巨大,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4、立案标准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职务侵占罪往往发生在公司、企业中,防范职务侵占罪主要是要制定好公司、企业的章程,以及完善日常的钱款财物领用的相关签审制度,对公司、企业人员的权力进行监督,对财产和资金的去向做好记录和跟踪,从源头上杜绝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而滥用职权调取支配公司财产物资钱款的可能性,这样可以降低员工犯罪的风险,也能够提高企业资产运作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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