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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杀人犯与《刑法》第17条

 昵称20102515 2016-09-29

案件回放

2016年9月25日网易新闻频道报道一起案件:2013年12月1日清晨,山东省东营市某司法警官学校特警班14岁学生扈强,因琐事向其同学宗磊胸部、腹部等要害部位捅了10多刀,致其死亡。后经警方调查,扈强还于2013年7月21日晚东营市河口区西湖广场实施一起故意伤害案,后被害人的商情被鉴定为重伤。2014年12月30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被告人扈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宣判后,控方抗诉,二审法院改判扈强无期徒刑。

 该案中,凶手扈强到案后的一段陈述引起了人们的思考。据媒体报道,扈强到案后曾陈述说:“我当时就想割了他脖子动脉,就想让他死。这样我被抓后家里也不用管我,没有了我上学、就业、买房的经济负担,而我在里面有吃有喝的,家里最多给宗磊出个棺材费。”

 一名14岁的少年,为何对人的生命如此漠视?为何价值观如此扭曲?

有人提出,《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不符合打击犯罪的客观需求,应当修正。笔者试图从这几个方面进行梳理,抛砖引玉谈谈我的看法。

一、青少年需要接受基本的法制教育。

本案中的扈强,年仅14岁,是一名警官学校特警班的学员,相对于其他人而言,接受的法制教育应该比较系统、完善,却犯下如此重罪,到底出了什么问题,这是需要教育专家解决的问题。扈强到案说:“我被抓后家里也不用管我,没有了我上学、就业、买房的经济负担,而我在里面有吃有喝的,家里最多给宗磊出个棺材费”。这种认识不应该是一个警察学员的认识,即便不满14周岁,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怎么家里不用管呢?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青少年犯罪有逐年上升的趋势。青少年由于智力发育水平的限制,普遍对法律存在模糊认识,甚至是没有法制观念。但遗憾的是,在我们的教育体系中,中学生尚未普及正确的法制教育课程。

二、青少年需要接受正确的法制教育。

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是基于法律人道性的考虑,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年满75周岁的被告人,不适用死刑,也是基于人道主义的考量。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但这绝不意味着不处罚。目前,电视上的法制类节目不可谓不多,但是往往都是从个案出发,进行片面的法律评价,缺乏系统性思考。而人们(包括未成年人)往往以为看看法制频道就学懂了法律,或者某方面的法律。这种学习仅仅是针对“点”的了解,缺乏“面”的思考。如果不能认识到这一点,很可能错误的理解法律。如果青少年接受的法制教育不正确,或者存在偏差,就会存在法律错误认识,从而导致恶性案件发生,不仅危害社会,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也没有好处。

三、《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是仍然符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要求的。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仅对立法规定的八种严重刑事犯罪承担责任,这是符合青少年身心发育规律和我国的立法现状的。

一般情况下,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对社会的认识能力还不具备,在民法上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这个年龄阶段的孩子,要求其对事物进行准确的价值判断是不现实的。个别孩子发育的早,相对比较成熟,但立法要照顾到大多数。基于这种客观现实及人道主义的考虑,刑事立法仅要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并且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是符合客观实际的。即便象扈强这样主观恶性比较深的青少年,在其服刑期间,随着年龄的增长,加之监狱干警的教育引导,也会重新回归到常识上来。所以,不存在此项刑事立法“不符合打击犯罪的客观需求”的问题。

至于个别犯罪嫌疑人利用《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从事危害社会的行为该如何认识的问题,其实并不难理解。任何国家的立法,都不可能触及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囿于立法技术的限制,客观上也做不到。故意利用法律的人道主义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毕竟还是个案。一个健康的社会不能因为个案而修正法律,使用重典。否则,带来的不必要代价,要远远大于个案的影响。例如酒驾入刑,用终身禁驾的行政手段完全可以达到目的,没必要作为犯罪处理。

总之,犯罪本身是一个社会问题,每一起犯罪都不是偶然的、孤立的。当今社会,“教育”、“医疗”、“住房”、“就业”、“拆迁”等问题,的确给不少人带来困扰,但这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从《刑法学》的意义上讲,无论基于何种动机,犯罪行为都是法律所明确禁止的,而且必须收到惩罚。从《犯罪学》的角度看,一个健康的社会要想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的确要查找犯罪的社会原因,并逐步解决长期困扰人们生活的难题,让大多数群众在解决温饱的基础上达到小康,并在基本人权方面予以保障,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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