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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出借信用卡的法律风险

 天书816 201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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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使用信用卡消费的人越来越多,有的人同时持有好几家银行的信用卡,也有的人由于自己不具备申请信用卡的条件或者申请的额度不高等原因,就向亲朋好友借用信用卡,出借信用卡的人或因为亲情、或碍于情面,同时考虑只是出借卡又不是金钱,就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透支的钱款也由他人按期归还。但是,这种出借信用卡的行为可能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王某在火车站购票时被公安带走,理由是王某是网上在逃人员。当王某听到自己是因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拘留时,一脸诧异,后静下心来终于想明白了。在一年多之前,王某的表哥何某由于经营需要,需要使用信用卡,但何某不符合申请信用卡的条件,于是就让王某办了张信用卡借给他使用,刚开始时何某透支的钱都能如期还上,几个月后,为了便于何某接收银行关于消费、还款等信息,王某将银行预留号码改为何某的手机号码,后来就没有过问信用卡的事。


实际情况是何某后来由于经营不善,生意亏损,在不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然透支信用卡用于还债、支付日常生活开支等,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8万多元。后银行以电话方式向何某进行了五六次催收,但何某始终未归还银行欠款本息,也未敢把此事告诉王某。


银行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信用卡登记的信息,把王某列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网上在逃人员,于是就发生了王某在火车站被公安带走的一幕。


王某出借信用卡,信用卡是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发生恶意透支的情形构成刑事立案标准,首先就会把王某列为犯罪嫌疑人。而该卡的实际使用人为何某,虽说王某最终应该不构成犯罪,但是公安机关查清这些案件事实需要时间,王某可能就会失去人身自由被拘留几天了。这种因出借信用卡而面临的法律风险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和警惕。


第一,出借信用卡是违法的。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59条规定:“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账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可以知道,法律明确规定信用卡仅限申领人持有并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否则就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二,如果已将自己的信用卡出借给他人,应当及时收回,如无法收回也一定要掌握和了解信用卡的使用情况,重点是有没有恶意透支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之一,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以上法律规定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恶意透支情形作了详细的说明,如果借出去的信用卡存在恶意透支的情形,将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风险。


第三,如果出借的信用卡存在善意透支或者恶意透支的情形,出借人应当及时催促借卡人还款,如借卡人没还,出借人也应当及时妥善处理,以避免承担更大的民事责任或更严重的刑事责任。


END


最后,告诫大家,出借信用卡的法律风险是很大的,比出借金钱的法律风险更大,因此,没有出借信用卡的就不要出借了,已出借的应当及时收回,同时,希望那些打算借用他人信用卡的人也打消念头吧!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来源: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 常志强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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