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刺阶段 语音+文字更配哦! 为了帮助你们冲刺 CPAer正式推出每日一读 将截取各科重难点解析的重点章节 剪辑彬哥的上课语音 方便大家下班路上听课复习! 觉得好,请在文末点赞,您的点赞是我们坚持的动力! 语音大概5M,请在WIFI条件下观看,土豪随意~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1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人+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人不合格,如无权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效力待定,可追认 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可变更,撤销在应当知道一年内 合法性不符合要求,损害国家、第三方利益,无效 2代理制度 无权代理:效率待定,要追认 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 ①代理人无代理权 ②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 ③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盖章的空白合同) ④相对人基于这种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表见代理的效果: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要承担责任 3诉讼时效 1. 适用范围: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但有三个特例: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2. 诉讼时效:一般是2年,但有四个短期:人身伤害、质量不合格、拒付租金、寄存物丢失毁损 3. 中止中断: (1)中止:后顺延,最后六个月债权人出事 (2)中断:后重新计算: 连带债务人一方中断,全部中断; 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中断; 债权人主张代位权,债权人、债务人债权均中断 (3)起算时间:分期付款:最后一期期满起算 无约定期限:宽限期满起算 撤销合同:撤销之日起算20年 1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物的概念与种类(动产和不动产、可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主物和从物、原物与孳息) 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特点: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自物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3个(物权法定、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公示) 2物权变动 1 物权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2. 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法律行为 (债权+登记/交付=物权变动) (2)基于非法律行为(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继承和遗赠、判决、政府征收) 3.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不动产--登记生效) (1)交付: 现实交付 交付替代:简易交付(合同生效即生效);指示交付(通知到达);占有改定(约定生效) (2)登记: 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 异议登记: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必须以更正登记为前提。 已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预告登记:(1)预购商品房;(2)以预购商品房抵押;(3)房屋转让、抵押;(三个月内登记) 3所有权 1.共有 分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除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 (1)对内关系 (2)处分或修缮。“共同”共有需全体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应当经2/3以上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的除外。 (3)分割。“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给予赔偿。 (4)处分自己的份额。“共同”共有需全体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处分自己的份额,可以随时转让,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2.对外关系 不管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都应当对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善意取得 (1)条件 受让人受让该动产/不动产时是善意的 合理价格转让 转让的动产/不动产已经交付/已经登记。 (2)法律效果 所有权已经转移;真权利人享有对无权处分人的赔偿请求权。 4.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及添附 1)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拾得人应先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遗失物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失物时)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4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1.取得方式: (1)创设取得(无偿划拨和有偿出让):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有偿出让可以采用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方式。 (2)转移取得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1)无偿划拨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有偿出让考点在于使用年限(比如最长使用年限):(1)居住用地70年(2)商业娱乐旅游40年(3)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50年;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5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 1.概念和特性(优先受偿性、不可分性) 2.抵押财产范围:动产、不动产 禁止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3)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3.浮动抵押:动产、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登记对抗第三人。 4.房地一体:土地上新增建筑物除外 5.抵押权的设定(物权变动一般原理:债权+登记/公示=物权变动。合同成立生效。) 6.抵押担保范围(all。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7.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抵押权人可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优先受偿。 8.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流押合同无效)、 9.抵押物转让限制(抵押期间,抵押人经同意可转让,转让所得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10.抵押权之保全 11.抵押和租赁(抵押权在前抵押不破租赁,租赁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12.抵押权的实现(登记的按先后顺序,未登记的按照比例,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13.最高额抵押 (二)质押权 (三)留置权 1.留置担保的范围 留置物的范围: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2.留置权人的通知义务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经济法 该重难点解析是针对 BT学院考生的思维误区进行编写,是对盲点的一次扫描, 看完之后,直接提高10分! 想获得此份《经济法》重难点解析完整版 请在微信后台回复 7 本文为CPAer原创,转载请按格式注明来源(来源:微信公众号CPAer,全国首个专注于考证交流的学习平台,微信ID:CPA-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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