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挝外资准入法律及政策简介 1.1 主要相关法律 《关于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为外商在老挝投资所依据的主要法律。 1.2 外商投资主管部门 老挝国内和国外投资促进与管理局(“投资局”)为老挝的外商投资主管部门。 1.3 外商投资行业 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各经济领域进行生产性和贸易性投资,但违反老挝法律,有碍国家安全,对环境、健康和民族文化有害的除外。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在合资企业的全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 (二)特殊经济区域 老挝现有12个经济特区:沙湾拿吉省的沙湾-色诺经济特区,南塔省的磨丁黄金城经济特区、波乔省金三角经济特区,以及在万象市、甘蒙省、川圹省、华潘省、占巴色省、沙耶武里省建立的其他9个经济特区。 在上述经济特区投资的,可享有不同的优惠政策。例如,在老挝万象赛色塔综合开发区获得经营许可的入园企业,可获得增值税、消费税、利润税、关税、个人所得税、分红税、最低税等减免。 (三)外商优惠政策 2.1 税收优惠 老挝政府积极推进“资源换资金”战略,鼓励外资开发资源项目,该类项目及国家级重大项目可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 2.2 土地优惠 投资额超过30万美元的外国投资者可申请获得一块享有老挝国民待遇的宅基地。老挝政府将根据投资金额和申请顺序来决定宅基地的位置和面积,外国投资者须在指定区域内认购宅基地。 (四)对中国投资人的保护政策 对中国投资人的保护政策主要以一系列双边协定的形式确立,主要包括:《中老避免双重征税协定》(1999年1月);《中老贸易协定》(1988年12月);《中老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199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双边合作协议》(2002年2月);《中老两国政府关于发展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合作的协定》(2010年6月)。 (一)缅甸外资准入法律及政策简介 1.1 主要相关法律 《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为外商在缅甸投资所依据的主要法律。 1.2 外商投资主管部门 缅甸投资委员会为缅甸的外商投资主管部门。 1.3 外商投资行业 根据缅甸法律,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如下表所示:
外商投资可采用独资、合资合作,以及BOT、BTO等与缅甸政府合作的方式。 (二)特殊经济区域 目前缅甸有皎漂、土瓦、迪拉瓦等三个经济特区。经济特区内的国内外投资者可享受最多免除7年收入税的优惠政策,而投资建设特区的企业则可享受最多免除8年收入税的优惠。 (三)外商优惠政策 缅甸给予外商的优惠政策主要为税收优惠。 任何生产性或服务性企业,从开业的第一年起,连续三年免征所得税;对国家有所贡献的,可根据投资项目的效益,继续适当地减免税收;根据下述具体情况,还可减免其他的一个或多个或全部的税收: (1)如企业将所得利润作为储备金,并在1年内进行再投资,其所获得的利润可被减免税收; (2)为评估所得税,可按照委员会规定的比例,在原始价值的范围内对机械、设备、建筑物或其他资本货物进行加速折旧; (3)如企业产品外销,出口所得利润可获得50%的减征所得税; (4)投资者应向国家上缴受聘于企业的外国人的所得税,而该项支出可从应征税额中扣除; (5)上述外国人的所得税应按照国内公民缴纳所得税的税率征收; (6)企业确属必要的并在国内进行的科研和开发费用可从应征税额中扣除; (7)每个企业在享受上述第一款优惠减免所得税后,如连续两年出现亏损,亏损发生年后的三年可连续结转和抵销; (8)企业开办期间确因需要而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机器零部件、备件和材料,可减免关税或其他国内税或两种税收同时减免。 (四)对中国投资人的保护政策 对中国投资人的保护政策主要以一系列双边协定的形式确立,主要包括:《贸易协定》(1971年)、《关于边境贸易的谅解备忘录》(1994年)、《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联合工作委员会的协定》(1997年)、《关于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2001年)、《关于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04年)。 中国与缅甸未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一)柬埔寨外资准入法律及政策简介 1.1 主要相关法律 柬埔寨无专门的外商投资法,对外资与内资基本给予同等待遇,其政策主要体现在《投资法》及其修正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此外,关于公司设立及运作的《商业管理与商业注册法》,关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的《商业合同法》也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 1.2 外商投资主管部门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柬埔寨主管投资的机构。 但下列投资项目,需提交内阁办公厅批准: ①投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 ②涉及政治敏感问题; ③矿产及自然资源的勘探与开发; ④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⑤基础设施项目,包括BOT、BOOT、BOO和BLT项目; ⑥长期开发战略。
1.3 外商投资行业 柬埔寨对于外商投资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如下表所示:
(二)特殊经济区域 柬埔寨实施特别经济区体制,柬埔寨特别经济区委员会(“特区委员会”)及其下设的特别经济区管委会(“特区管委会”)是特区管理机构。 特区开发商和区内投资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投资政策见下表:
迄今,柬埔寨政府已批准25个经济特区,获批的经济特区主要分布在国公省、西哈努克省、柴帧省、卜迭棉芷省、茶胶省、干拉省、贡布省、磅湛省和金边市。其中,西哈努克省经济特区数量最多。 (三)外商优惠政策 柬埔寨政府给予外资与内资基本同等的待遇,此外,外国投资者同样可享受美、欧、日等28个国家/地区给予柬埔寨的普惠制待遇(GSP)。 经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批准的合格投资项目可取得的投资优惠包括:免征投资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建筑材料、零配件和原材料等的进口关税;企业投资后可享受3-8年的免税期(经济特区最长可达9年),免税期后按税法交纳税率为9%的利润税;利润用于再投资,免征利润税;分配红利不征税;产品出口,免征出口税。 (四)对中国投资人的保护政策 对中国投资人的保护政策主要以一系列双边协定的形式确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1996年7月)、《中柬贸易协定》(1996年7月)、《中柬文化协定》(1999年2月)、《中柬旅游合作协定》(1999年2月)、《中柬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协定》(2000年11月)、《中柬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2000年11月)、《中柬关于旅游规划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04年4月)、《中柬领事条约》(2010年2月)、《关于柬埔寨精米输华的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2011年)、《关于柬埔寨木薯干输华的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等。 根据中国-东盟自贸区协议,中柬双方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启动降税程序。中国于2010年1月1日率先对柬埔寨绝大部分产品实现零关税,柬埔寨2011年实行降税,并于2013年、2015年进一步实施降税安排,最终于2015年对中国90%以上产品实现零关税。 目前,中国尚未与柬埔寨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联系我们:微信号 htmm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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