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刘小冰:“全面宣战”一说与法院的身份和职能不符

 【点石成金】 2016-10-01

在今年的两会上,据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的以下说法获得了“雷鸣般的掌声”:坚持以人民呼声为第一信号,向执行难全面宣战,深化执行体制改革,提高执行信息化水平,规范执行行为,穷尽执行措施,加强信用惩戒,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无处逃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愚以为此说不妥,建议在正式报告中删除“向执行难全面开战”一语。


1
“宣战”一词与法院的庄严身份略有差异。

法院是输送正义的一种制度方法,因而其形象如何至关重要。法院形象既包括实质意义上的形象,即司法应具有的公信力,也包括形式意义上的形象,如法官的职业道德及文化素养、言谈举止、文明礼仪等。法院形象的塑造是一个严肃而漫长的过程,只能用庄严的、高质量的判决和司法文明获得。词语的使用是其形象塑造的一个重要方面,用词不当只会自毁形象。“宣战”在法律上具有特定含义,执行机关可以用以说明其执行的决心和态度,但法院用之则极为不宜。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对此词虽系借用,意指“开展激烈斗争”,但笔者坚持认为,这与法院所应有的庄严身份略有差异,因为这一工作报告既是向国人报告工作、接受监督,也是一种公关的过程,更是一种法治意识的培养过程,遣词造句自应精当。


2
“全面”是多大的“面”?

执行难并非法院一家所造成,仅靠法院自身实际上也难以“全面宣战”。且执行权并非司法权,解决执行难的根本途径还是应进行体制改革。司法权最大的特征是居中和被动,而执行权既不可能居中,更不可能被动,严格来说是一种司法行政权。因而解决执行难还是应回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不能遇到具体问题就忘了这一顶层设计。目前,对此有所谓“院内分离”和“院外分离”两种解读。笔者以为,如果是“院内分离”,就不需要再提出这一制度设计,因为现在已经是这样一种体制。所以,从体制上说,“院外分离”才是正解,即将执行权分离给司法行政部门,法院只专司案件的审理与裁判。相比较而言,司法行政部门无论是其权力属性还是其所拥有的方法和能力都更能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因此,在执行难的“面”摸不清的情况下,笔者完全可以大胆判断:法院的“全面宣战”只会是杯水车薪,主要是因为法院的“职能不能”,至少是“不全能”。在这种情况下,寄希望“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恐怕只会是法院自家的良好愿望。


3
希望代表委员更多地不用鼓掌的方式进行思考。

“雷鸣般的掌声”当然反映了代表委员的心声,也说明了执行难问题的严重性。但在解决这一问题上,恐怕用鼓掌的方式进行思考不能有效解决问题。法治发达的国家基本没有执行难问题,主要是因为法院的裁决在全社会所具有的公信力以及根植于心的庄严形象。因此,对于法院来说,解决执行难主要应该抓三头:事先是全社会尤其是“关键少数”的法治意识的培养;事中是上述的体制改革;事后则是对拒不执行法院裁判、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其余的,恐怕只能是“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谚语有云:“刀剑之下,法律沉默”。这从反面说明:法治不可能在“宣战”这样紧张的、肃杀的状态下获得。因此,使用“宣战”一词虽系小事,但却紧系着法治建设的根本!


2016313日星期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