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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书修改的诸多体会(第二期)

 lgzlawyer 2016-10-02

律师文书修改的诸多体会

作者|张健

责任编辑|法悟

信息提示
办理案件时,我们临时产生的心得和感悟往往最有价值,但这些如果不被及时记录下来,很可能事后不再记得。于是我一直想组建这样一个微信群,让大家将这些心得统一记录下来,通过共同分享,实现共同受益,共同提升。为此,我们组建了“法悟互动群”。由于该群很快满员,现仍有很多朋友希望加入,经研究我们组建了“法悟互动二群”,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先填加我的个人微信号(我的微信号为zenonlawyer,但申请者要注明真实姓名,职业和工作单位),然后由我邀请入群。


近由于上网和时差问题,严重影响了法悟文章的推送节奏,在此表示歉意。今天我们荷兰的阿姆斯特丹继续分享我的“改后感”。

四.关于代理词的流程设计问题

代理词通常属于律师写给法庭的选读文书,因此应当采用“标题”、“观点”和“论证”的三级表达结构。虽然该三部分在代理词中依次排列,但该类文书的策划流程与表达顺序并不一致,而是按如下顺序进行:

1.先按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顺序依次排列“标题”,必须保证代理词阐述的所有内容都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展开;

2.就“争议焦点”问题进行初步“观点”归纳;

3.就“争议焦点”的问题,收集相关的证据,同时检索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有参考价值的裁判观点;

4.对收集的证据及所证明的事实按照逻辑顺序组织排列,并利用检索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裁判观点进行论证,同时还应当对相对方的反驳观点进行正面回应;

5.细化和优化“观点”,在“观点”归纳上要做到“有血有肉有筋骨”、“有理有据有线索”、“有破有立有真相”、“有头有尾有体系”。

由上可知,律师文书的表达顺序和策划顺序不同,有时甚至完全相反。

五.关于律师文书的清单式表达

1.我们曾经反复强调过,律师天生没有权威,因此只能借助真相和法律的权威才能说服天生就有权威的法庭,尤其是“真相”更是律师权威的有效来源。

2.有学员问真相是什么,一定意义上说“真相”是有证据的故事。故事之所以最能打动人,是因为故事有强大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且与读者的现实生活密切相关,从而易使作者与读者产生互动,使受众产生联想和思考。

3.对律师来说,讲故事可能比较容易,但是要在法庭赋予故事以说服力就必须借助证据。在法庭,当故事缺乏证据支持的时候,不可能被法庭所关注,更不会被其采信,因此在一个诉讼案件中,讲给法庭的故事中的每一个重要情节都应需要证据支持。总之,要想让自己的文书具有说服力,必须要保证所表达的每项事实,每个故事情节都应与证据链接,都应有证据支持。

4.在文书的表达设计上,比较理想的方式是通过客观性描述情节,加上逻辑性排序的表达方式来构建故事场景。客观性表达时直接从证据中摘录案件信息,不需要归纳和提炼,因此这样的表达即不需要表达者具有一定的经验,又可以大大提升律师的说服工作的精度,并取得较好的说服效果。

5.清单式表达,就是将有证据支持的每一个故事情节设计成一个子目,并为每个子目设置一个排序编码,然后通过一定的逻辑顺序将这些有证据支持的子目排列起来。

6.清单式表达,还有利提升律师工作的标准化和流程化管理,对降低律师的办案成本有很大帮助。

总之,律师文书的清单式表达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技能。在写作课上经常有学员问,“清单式表达会不会与法庭的文书要求不兼容?”如果遇到这种情形,我们只需将各子目的排序编码删除即可。清单式表达,可以轻松转换成故事式表达;但让故事式表达,转换成清单式表达就相对困难。

六.关于诉讼文书中称谓使用的问题

一位学员提交给修改的民事答辩状中,用到了“被答辩人”这个概念。对此问题,我谈谈自己的看法:

1.在写作课上,我们讲到了律师文书的兼容性设计。在说服性文书写作中,表达方式的兼容性极为重要。如果作为说服者的表达方式与受众的表达方式不兼容,将大大提高受众使用文书的成本,有时甚至由于缺乏兼容性而使文书将无法被受众使用,甚至被抛弃。

2.在律师撰写给法官的文书中,涉及到确定诉讼参与人或诉讼参加人的称谓时,必须考虑法官在撰写裁决书时的使用标准,必须和法官使用同一称谓。

3.在一审的裁决书中,法庭通常使用的是“原告”和“被告”的称谓。因此,在答辩状中统一使用“原告”和“被告”,更便于法庭撰写裁决书时使用和引用。如果将“原告”写成“被答辩人”,法庭在将你的答辩状拷贝后,需要全文将“被答辩人”替换成“原告”才能使用,这无疑增加了文书的使用成本。

4.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比如在民事反诉状中将“反诉原告”称为“反诉人”,将“反诉被告”称为“被反诉人”,这样的称谓都没有考虑法庭使用的兼容性。

5.律师提高文书表达的兼容性并不难,拿不准的时候查查相关的法律规定或司法案例就可以轻松解决。

七.关于上诉状是否设置标题的问题

在修改学员文书时,经常发现上诉状增加了“标题”,如“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关于合同履行方式的问题”等,其实在上诉状这类文书中设置“标题”并不合理,理由如下:

1. 很多律师在撰写上诉状时都会参考一审代理词,有的甚至直接将代理词作一些简单修改成为上诉状。这样处理,虽然便利,节省成本,但却不利于提升说服效果。

2.二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上诉人对原审裁决认定不服的内容,因此上诉状的功能主要在于让二审法庭知道我们对原审裁决的哪些认定不服,以便于让二审法庭快速确定争议焦点。而二审法庭确定的争议焦点虽然通常与原审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相关联,但并不总是完全重合(因为有一些原审的焦点问题,在二审已不再是焦点问题)。因此,将原审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作为上诉状的标题会让上诉状的内容缺乏针对性,不利于二审法庭快速找到二审的争议焦点。

3.在写作课上我们曾反复强调,如果原审的论证方式没有被原审法庭支持,同样很难被二审法庭采纳。因此,要想在二审取得好的说服效果,必须重新设计论证方式。如果我们在上诉状中强化原审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会提前限定二审法庭的裁判思维,这显然不利于上诉人一方二审诉讼目的的实现。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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