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观点认为:“本案的被骗人是顾客,被害人是店主,属三角诈骗,定诈骗更妥当。”但存在二个障碍: 第二、顾客未必属于陷入错误认识。顾客交钱拿货是基于交易习惯,不会关心谁是真的店主谁是真的股东。无论是??包的、租赁的、还是临时盯摊的,于顾客来说没有任何区别,就如我们开发票,经常会拿到印章与实际店名不符的发票,我们从来不会认为自己陷入了错误认识。 以上两点,足以否三角诈骗。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调包的! 这一反对理由对支持定盗窃罪的观点来说是无法回避的,也具有相当杀伤力。要定盗窃,必须解决这个问题。 其实,所有人在分析本案时,都不由自主地把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着手”时间放在了扫码的一刹那,从来没有人考虑过:行为人早就下手了! 不可否认,从行为人调包店主淘宝支持码时,店主的利益已经受到侵害了。 毫无疑问,顾客支付的价款归店主所有,但店主具有所有权并不代表钱款由店主实际占有。 实际上,它是由支付宝这个第三方支付平台实际占有和管理的,你交给店主的钱都进入了支付宝的资金池,你手机上收到的到账信息也仅仅是个数字而已,它只代表着你拥有那个数字所对应的债权而已。正如我们的银行存款,一旦存入银行以后就归银行占有和使用,你是银行的债权人。你平时随用随取是因为银行及时履行了债务人的义务,并不是因为你存在银行的现金实际上归你占有。理论上,银行破产以后,你的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可能性,支付宝也一样。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要论证店主对进入本人支付宝账户钱的所有权容易,占有不容易,更何况还是别人账户的钱。 有观点认为,“顾客在商店里支付钱款,他在店的柜台扫码支付,当面扫码意味着顾客交钱了,这个钱好比是交在店里的柜台上的,这个钱就是店里的。”论证完毕。 读一下刑法265条,对理解本案的盗窃对象、盗窃数额有更多的帮助: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的…… 简单,真好!但生活是如此复杂,她何曾一次把所有的贝壳都冲到沙滩上,也从不给机会让我们停止庸人自扰。咦?回到故事开头,大家都说抓到一个小偷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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