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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转IP,授权背后的坑你知道吗?

 昵称33542116 2016-10-03

细数近两年的爆款影视剧,不论是去年的《花千骨》,还是当下正在热播的《青云志》、《微微一笑很倾城》,几乎无一例外都是由IP改编的作品。“IP”这个现今互联网时代的大背景下最具话题意义的产业链,腾讯从4年前就开始布局的以IP为轴心“泛娱乐”产业到今年迎来了全面的爆发,从最初的网络文学改编逐渐拓展到影视、动漫、游戏以及衍生品开发等领域,孵化热潮一路猛涨不退。然而,在“得IP者得天下”的口号喊得热火朝天的背后,种种隐患与风险也随之浮出水面,版权交易就是其中之一:侵权、改编纠纷…接踵而至。

  
如何以正确“姿势”避开版权交易的花式“坑”?

“IP授权”是指授权商将自己所拥有或者代理的商标、品牌、形象等IP,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授权单位使用,从而获得许可使用费(Royalty)的经营方式。

相比较欧美国家完整的IP授权产业链,我国的IP授权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并没有较为统一和规范的合同,再加上影视作品的产业链逐步发展,越来越完备,大量新鲜事物可能并未被规定,IP转化中的诸多问题都需要警惕。而热门IP面临版权纠纷的可能性甚至更大,也比传统的作家、编剧维权更复杂。

知名IP 都常在版权上闹“幺蛾子”,那究竟怎样才是版权交易的正确“姿势”?

1

.改编遇版权风险

去年国庆档电影市场的黑马《夏洛特烦恼》由开心麻花、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联合出品,改编自开心麻花的同名话剧,上映之后可谓叫好又叫座。不过,在一片叫好声中,《夏洛特烦恼》却陷入了版权纠葛的“烦恼”:一方面影评人文白的一篇《炸裂!<夏洛特烦恼>居然全片抄袭了<教父>导演的旧作》文章将其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网友也纷纷指出《夏洛特烦恼》涉嫌抄袭美国电影《佩姬苏要出嫁》;另一方面,影片中使用的几首音乐也涉嫌侵犯词曲作者相关权益,“抄袭门”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

避坑要点:原版权方许可很重要,法律市场待完善

改编创作的电影如何规避版权风险?一定要从原版权方处获得授权许可。若电影文学剧本改编自其他作品,应取得原作者的授权许可。如果故事涉及真人真事,还应取得真实人物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以免侵犯故事原型人物名誉权。另外,版权开发可能涉及到小说、电影、电视剧、话剧、衍生品等,制片方在初次开发拍摄电影,签订相关剧本协议时,应注意其他版权开发以及系列电影的开发,从原版权方处一次性取得尽可能多的改编权和拍摄权等授权。

目前,著作权法》并没有抄袭的概念,只提到了非法“复制”“改编”“剽窃”,更没有认定的路径。虽国家版权局在《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中指出,剽窃和抄袭是同一概念,并将抄袭分为原封不动的低级抄袭和改头换面的高级抄袭,但遗憾的是也没有识别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抄袭应从“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两方面考察。“接触”即是指涉嫌抄袭方如果得以证明之前并没有接触过被抄袭方作品的“独特性表达”,即可免除嫌疑,但是只有在抄袭未发表的作品的情形下此种抗辩才有说服力;“实质性相似”才是更重要的标准,在同样沸腾的“琼瑶诉于正案”的终审判决中,可以看到法官以“表达性元素的关联性”和“受众的欣赏体验”来具体分析了9个相似情节。《夏》案中也适用。

随着国产IP迅速升温,会有更多的《夏》角逐市场。对于影视作品是否涉及抄袭的讨论也将愈演愈烈,亟需更清晰的法律和更深刻的实践。

2

.授权合同混乱

代表作品:南派三叔《盗墓笔记》

早年,南派三叔就曾因《盗墓笔记》的页游版权,控诉千橡网景公司和新浪等企业推广的wap游戏和app游戏超出了协议的授权范围,而这种情况其实正是在版权交易协议中对「页游」概念定义不清造成的;还有漫画版权,南派三叔的《盗墓笔记》文学作品在签约盛大文学时没有为自己保留对作品交易的知情权,导致后来盛大在三叔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小说的漫画出版权二次授权给了上海童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避坑要点:签署合同务必关注授权时间及范围

原创IP的价值越来越大,后续的开发和再授权会产生非常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因此,作者在签合同时要对作品改编的类型和时限作出非常明确的界定。上述案例中,三叔对于《盗墓笔记》的电影改编权可以说做了一个正确示范: 2012年,南派三叔曾将盗墓笔记的电影改编权、摄制权卖给了上海承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签署一年之内,如果不能开拍,有权解除合同」。后来有了因为承宗文化拖延一年多没有开机拍摄,最终三叔收回电影改编摄制权、寻找了新合作方。

3

.版权“买断”陷阱

代表作品:天下霸唱《鬼吹灯》

受众群体广的系列小说通常具备非常高的影视改编价值,天下霸唱的《鬼吹灯》就是这样的作品。《鬼吹灯》总共写了两部八本,但两部的相关版权却由起点中文网出售给了不同买家:第一部卖给中影,第二部卖给了万达。影视改编权更是几次陷入纠纷。

其实,对于「鬼吹灯」这样每一部都具有高度开发价值的系列小说来说,单纯只购买其中一部是不够聪明的商业做法,分销也不利于连续性的商业开发。然而,现在几大主流网络小说平台在与小说作者签约时,已经通过合约取得作者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也就是所谓的签约期)创作的小说作品的版权(至少是独家代理权),全权的处理小说版权——正因如此,平台对于作品的版权销售有着绝对控制权,甚至都不告诉作者。如果小说版权的独家代理方、网络发布平台不想打包全卖,一定要采取简单粗暴的「分销」策略,估计作者也是莫可奈何。

避坑要点:保护知识产权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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