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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维新与日本现代化

 天馬躍中原 2016-10-03

    明治維新 1

     自德川慶喜奉還大政,朝廷頒佈王政復古宣言後,日本在政治上,經濟上, 文化上,曾根據「五條誓文」的宣言,實施空前的大改革,這種現代化改革運動,

    即為「明治維新」。

     但回顧江戶幕府末期的形勢,王政恢復的原因,不出下列五點: a 幕府本身腐敗已不可救藥;

    b 武士階級普遍生活窮苦破落,反幕勢力大增;

    c 漢學思想發達,尊王及神權觀念普及,為倒幕的指導原則; d 有力的藩閥如薩摩,長州對幕府不滿,久已待機而動,在地理上又接近京都

     及海外,必然是幕府的心腹大患;

    e 外力壓迫,人心激昂,從而激發攘夷倒幕的情緒。

     歸納而言,德川幕府的倒台,根源兩大要素:一為封建社會的內在矛盾;二

    為外力的入侵所引起的民族醒覺。兩種因素交織引致舊體制的破產,與新社會的誕

    生。明治維新以不流血的革命方式,產生了革命的效果及下列的歷史意義:

1 「王政復古」恢復天皇的絕對權威,並在此權威的基礎上,推行新政與現代化改

    革,從而建立一強大的君主主義現代國家。換言之,明治維新有雙重意義:復古與

    革新。前者令封建制度結束,而後者則使日本逐步建立以西方文化體制為中心的現

    代化國家。

2 在尊皇倒幕運動的過程中,薩摩與長州兩藩處於主力的地位。他們既立了倒幕的

    功勞,是故後來維新政府的實權,遂為他們所掌握。事實上,維新初期的政權,乃

    由薩、長兩藩控制,儼然取代幕府治國,即1890年實行憲法後,迄至第二次世界大

    戰前,他們仍是日本政治的操縱者。薩、長兩派,一面互相爭權奪利,一面又須面

    對兩派以外的力量,如土佐,肥前及朝廷公卿等,造成互相提攜,共同合作,使他

    們自己在政府中,永遠保有優越地位。如此觀之,藩閥政治的建立,並無革命的意

    識,只是新封建的政治形態。明治維新時期民主政治的發展,並不如經濟,軍事,

    社會及文化各方面的成熟。新政府既充滿了封建性,所以明治維新在民主制度進展

    上,一開始便具備了失敗的條件。至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才建立真正的民主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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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另一方面,明治維新使日本由鎖國的地位進而接觸西方文明,在國家資本主義的

    發展上,有其偉大貢獻。經濟,教育,社會,科技的革新使日本由落後的封建社會

    轉化為近代國民社會的發展。至於自由、民權思想的發展及抬頭是不可否認的事

    實。

     總言之,關於明治維新的歷史評價,見仁見智,各有不同。在封建日本轉入

    近代日本的期間,它是一個劃時代的蛻變階段,無論如何,在近代日本的歷史上,

    它始終是一塊巍然的里程碑。

     1867年十二月九日大政奉還之後,朝廷即開始建立國家新機構,實施新政治

    制度,由天皇實行親政,並頒佈王政復古新宣言,以「民為王者大寶,必須廣求百

    事更新之策」,以收攬民心,並隨即廢除征夷大將軍的官職。1868年改為明治元

    年,新政府設立神衹,內務,外交,海陸軍,會計,刑法,制度等七事務科,是為

    政府機構採用西洋制度的初步規模。

     1868年三月,明治天皇率公卿諸侯在朝廷議政,並頒佈「五條誓文」,

    容為:

    a. 廣興議會,萬機決於公論;

    b. 上下一心,共展經綸;

    c. 自文武百官以至庶民,務使各遂其志,人心振奮; d. 破除舊日陋習,一切基於天地之公道;

    e. 廣求世界知識,大振皇基。

     五條誓文是新的治國方針,其基本思想是根據公議原則,謀求國內各階層的

    通力合作,以刷新舊制,攝取西洋文物,重振國運。該項條文乃日本近代化的最古

    基礎,為近代日本史中一重要文獻。當時日本的政治思想,雖尚不足以言為現代民

    主政治,但其順應世界大勢,重振國運的趨勢已可概見。

     同時亦頒佈「政體書」,規定新政府的組織制度,將原有的七事務科改為七

    局,並設「太政官」為行政首長。關於官吏的任命,在政體書中,規定以互選方式

    產生,四年為期。新政府頗有美國制度意味,將太政官的權力分為行政,立法,司

    法三種,又有選舉官吏方法,但以當時「藩閥」干政的情勢下,互選官吏談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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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是故僅於明治二年五月舉行一次,嗣後即未有繼續舉行。

     事實上,政體書所表現的政權形態,是一種列藩同盟的政權,由薩摩,長

    州,肥前,土佐,尾張,藝州等把持大部份官職。五條誓文的重點無疑重視公議及

    輿論政治,官吏互選產生的方式更具革命性,不過明治維新初期的政府機構,承認

    了「藩」及「諸侯」「武士」的存在與影響力,因而忽視一般庶民大眾,其發展民

    主主義的努力,無疑是空中樓閣,毫無基礎了。

     明治初年官制多次修改,1875年政府設立元老院,謀求立法權的獨立;又設

    立大審院。謀求司法權的獨立,嘗試謀求三權分立的實現。1885年內閣制度成立,太政官制乃告廢除。

     綜合而言,明治維新的中央政治制度,具有三大特色:復古主義,進步主義

    及藩閥主義。「藩閥」除了佔有大部份官職外,亦控制了人事制度及官職任免。大

    藩可向中央推薦本藩官僚,政府官員多來自藩閥,漸漸演變為「國家官僚」。這種

    所謂「徵拔」「引薦」制度,令維新政府官吏具備了「藩閥」色彩,尤以長州、薩

    摩的影響力為甚,是以明治政府又有「藩閥政府」之稱。

     1869年,新政府遷都江戶,改名東京。明治維新的大業,即於舊日幕府所在

    地展開。遷都後,新政府第一課題乃革除封建制度,實行國家統一,以樹立中央集

    權的實質基礎。

     「版籍奉還」指各藩將其統治的「土地」及「人民」交還予中央政府統治。

    此項措施首先由長州,薩摩,土佐,肥前四大藩聯名上書宣告奉還「版」「籍」。

    其他二百七十餘藩,亦相繼於半年內追隨,至1869年六月,全國統治權,幾乎已全部歸中央,只有小數須由中央強制執行。所有藩主皆由中央列為貴族,並任「藩知

    事」,近代日本統一的政權,至此遂告實現。至於「版籍奉還」得以成功,有下列

    因素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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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德川幕府於關東領地,已為新政府沒收及支配,反對新政府的勢力亦不復存

     在,交還領地與人民成為大勢所趨,不可抗拒的事實;

    b. 長州藩士木戶孝允是最得力的功臣,力向各藩陳明利害,勸他們歸還統治權

     予中央,實現國家的統一及團結;

    c. 各藩亦有長期的經濟困難與財政短缺,交還土地及人民以換取中央的財政支

     持是最好的解決方法;

    d. 各藩主仍可以保留「藩知事」職位,故實則上對藩政仍具影響力,如蓄養軍

     隊,支付武士薪俸等。

     版籍奉還只是形式上廢除封建制度,要達到實則上的中央集權及國家統一,

    還須有待進一步的徹底改革。為達致此目標,木戶孝允再接再勵,推行「廢藩置

    縣」措施。1870年十一月,政府斷然下令:

    a. 舊藩主免除藩知事的職務。並須離開其領地和家臣,一律移居東京; b. 將行政區域改為府縣制。

     1871年二月,長、薩、土三藩各調兵萬人,作為首都禁衛軍,強化號令,並

    於七月正式下廢藩置縣令,各地知事由政府委任普通官吏代替舊藩主,全國置三府

    七十二縣,皆以新人擔任官職。至此,根深蒂固的封建制度才算實際消滅。

     廢藩置縣的重要性遠在大政奉還及版籍奉還之上,因為日本有了中央集權的

    新政府,並在名實兩方面皆奠定了鞏固的基礎。另一方面,政府的內部矛盾亦多,

    而以藩閥勢力的角逐與擴張為主要特徵。1871年八月改革政制後,新政府的人事分

    配大致分為下列三派:

    a 朝廷公卿派:三條實美及岩倉具視分別擔任太政大臣及太政右大臣職務; b 藩閥薩、長派:因討幕有功,在新政府的行政院右院中佔大部份職位,如西

     鄉隆盛,木戶孝允,大久保利通,大隈重信,板垣退助等;

    c 藩閥土、肥派:在政府行政院左院中,即會議府中,擁有雄厚地位。他們藉

     議事為背景,對薩、長派實行牽制的手段,如議長為土佐派的後滕象二郎,

     副議長為肥前派的江藤新平。土、肥派乃公議論政的健將,其後在民選國會

     的競選運動中,亦為有力的鬥士。

     廢藩置縣的結果令長州及薩摩的勢力大盛,他們在政府中舉足輕重,土佐與

    肥前殊難與之對抗,後來演變成兩派嚴重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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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政府成立後,即設立兵部省(1869)。為配合廢藩置縣令及國家統一的安

    全,1870年十一月,推行徵兵規則,規定每縣土地一萬石,不論身分,出兵五人,

    是為以新兵制取代武士專兵制的初步措施;又派山縣有朋等赴歐洲考察徵兵制,作

    為參考。1872年,將兵部省改為海、陸兩省。1873年頒佈徵兵制:凡年齡達二十歲

    以上的成年男子一律須服兵役,全國皆兵制度確立,武士軍事專有化的時代正式結

    束。1874年一月,設置了六個軍管區,組織鎮守軍,常備軍為三萬多人,而戰時作

    戰部隊可增至四十萬多人。軍隊的訓練採現代化軍國主義措施,陸軍以德國軍隊為

    藍本,海軍則以英國海軍為倣效,並分別聘請德國及英國的退休軍官為教官。日本

    海陸軍迅速現代化,加強其國力以外,並且成為日後向外擴張的工具。

     明治維新頒佈的地租改正令,在日本經濟史上,為一劃時代的發展。1873公佈,1875年實施。以從前收獲量為標準的納稅方法(民五公五),改為以地價為標準徵稅。新的規定是地租為地價的百分之三,由地主用現金繳納。這政策的目的旨

    在保障常年的歲入,即每年確保一定的稅金,謀求國家財政的穩健,避免過份依賴

    商人巨賈的獻金及公債的收入。

     地租改正令對政府歲入起了穩定作用,亦為維新運動提供了財政來源。地主

    亦因改變而收入較多,只是佃農收入減少,遂起不滿之心,後來屢次引起農民的騷

    亂,其後政府稍加讓步,於1877年將百分之三的徵稅額減為2.5%。至1881 ,這個政策終於全部完成,為近代日本的地租制度奠定基礎,封建土地的規條從此

    絕跡。

     明治維新第一階段 (1868-1894),日本經濟是循著資本主義的體制發展,以

    配合富國強兵政策。日本最初的經濟工業,幾乎全是官營或半官營的方式創辦,軍

    需工業被列為第一位的工業,其次是促進國內統一及增強軍事力量的交通事業。因

    此,明治維新的經濟改革,一開始便帶有濃厚的軍國主義色彩。

     明治政府成立後,即迅速在「資本」及「技術」兩方面作準備。資本方面,

    1870年政府為建築東京--橫濱鐵路,曾向英國借貸一百萬鎊,並發行公債以籌募資

    金,又於1873年借助修改地租法,利用稅收作為經濟發展資金的運用。關於技術的

    準備,則引進歐美生產技術,由政府興辦官營工廠,如軍需,紡織,化學,製絲工

    廠等,其次又把機械輸入民間,並對民間進行貸款,廣為促進近代工業的發展。

     其他的經濟體制亦同時實行,如改革貨幣制度,樹立銀行、公司制度。1871年於工部省設立「工部寮」,聘請外國教師,訓練技術人材,建立國營礦廠,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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