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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朋友圈的每一句话,应有免于呈堂证供恐惧的自由】

 独钓秋江雨 2016-10-04


互联网时代,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高频为我们所依赖、使用。

 

101日起,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

 

你在朋友圈里说的每一句话,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这一句话,是在微信上对该规定传疯了的解读。

 

有朋友在微信朋友圈提醒:“明天起,在朋友圈记得谨言慎行”。似乎大家对该规定,都带有强烈的恐惧感,很怕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行,一不小心就惹来麻烦。

 

其实我认为,很多人的担心,是对公权力随意介入自己生活隐私的担心。是对个人言论、活动,因各种复杂因素,被上升为刑事行为的忧虑。

 

但是,《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它首先是侦查机关进行犯罪侦查、证据收集行为的基本规范,首先属于限制权力、保障侦查工作合法性的范围。其次属于提高侦查工作效率和质量的规范。该规定对电子数据的范围、侦查机关对电子数据的收集与调取、移送与展示,均有严格的规定。

 

简而言之,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是不能主观随意调阅如朋友圈在内的任何互联网使用行为产生的电子数据的。


 

犯罪分子利用电子应用服务,传输便捷、快速、影响面广的特点,筹划、组织、实施犯罪行为:如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如发布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如组织传销、吸收传销人员;如进行诈骗、微信抢红包赌博;如披露买卖、交易公民个人隐私信息……这些犯罪过程,都会被信息系统存储记录,留下电子数据信息。

 

一旦被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这些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有重大意义。

 

调查收集这些数据信息,是锁定犯罪嫌疑人,打击犯罪的要求。合法的调查、收集这些信息,关系到整个司法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决定着能否合法、公正的保障犯罪分子的基本人权,也同时合法公正的打击犯罪。这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的就是上述等等涉嫌犯罪行为的调查取证合法性和调查取证质量制订的规范,而非对公众个人的隐私的随意介入与关注的法律授权。

 

退一步说,吃瓜群众们,只是在网络上发布生活美食、车票机票、蓝天白云、美女帅哥、……这些个人的基本生活资讯,是完全勿需恐惧被呈堂为证供,被强加刑事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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