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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行政许可取消的同时又加重对安全人员的管理

 women1413 2016-10-05

有人说既然赞成取消一些不当的资质管理,为何又提出进入施工现场的一些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呢?为此,不得不再提简约化的安全生产许可。

在简政放权的行政管理改革中可能最难处置的就是安全生产许可,其中有不少纠结的地方,如一方面注册安全工程师行政许可的取消,另一方面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繁琐的细化管理,以及企业在申领或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各类繁杂资料的提供,无不反映出在安全生产许可管理中复杂的管理思维,实质是缺乏科学管理的思维。

缺乏科学管理思维,是当前安全生产管理众多问题的根源,使得人们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不知所措。例如:人们认为安全生产管理很重要,不能马虎和掉以轻心,于是设置了许多“关卡”,名曰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其实落洞百出,想解决这个问题,却又忽视了另一个问题,按住葫芦瓢起来,如焦点转向机械设备安装却忽视了日常设备维护的管理,关注了分包单位管理却忽视了总承包单位主体责任的管理;有的设置一些看似严厉的“关卡”,但“关卡”设置不合理性,造成了要么造假通过、要么想办法绕道通过,许多“关卡”实质是形同虚设,如三类人员考核、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等;有的名曰简政放权,竟然撒手不管理了,如对那些没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资质管理的违规行为视而不见或充耳不闻,听之任之、毫无办法;有的取消了许可,可又冒出了新的许可,死灰复燃的许可事项也时有发生,如建筑施工企业的中岗培训与发证;还有一些行政许可事项说不明、道不清,例如取消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行政许可,下步怎么办,如何注册?至今没有权威性的说法……

以上种种现象说明了一个问题,人们把安全生产管理复杂化了。安全生产应科学化管理,科学化管理必然涉及到这样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质是什么?

安全生产管理实质应该是一个通熟易懂的简单问题,但是现在也被复杂化了,有各式各样的解释(希望感兴趣的网友列出您所认为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质的内容),虽然这些解释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大多是站在不同的位置去解释,所以缺乏科学性,不能客观地反映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质。

科学、客观地解释安全生产管理实质,可以以用一句话简单的定义来解答: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质就是不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可能有人对此不以为然,也可能有不同的看法或反对的意见,出现这种不同看法的关键点就是对安全生产条件的正确认识上。什么是安全生产条件?可能也有不同的解释(也希望感兴趣的网友列出您所认为的安全生产条件定义或解释)。简单说明之,对安全生产条件没有正确的认识或统一的定义,就必然会对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质就是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质疑。

有关安全生产条件的解释和定义应该是所谓的安全生产条件是指满足安全生产的各种因素及其组合,这种“各种因素及其组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把它们归纳为13项内容。《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以,我们应把安全生产条件的解释回归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内容上来,而不能再随意按照自己的想法或意愿去解释。把安全生产条件的解释回归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内容上来,就能够简单的解释当前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就是围绕安全生产条件开展的。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就是以安全生产条件为核心内容进行管理的,“高危”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所要求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同时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的行业或企业也都应围绕安全生产条件开展管理活动,即所有的企业都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或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区别只在于有无事先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环节,前者有、后者无,但其它环节的管理应该都是一样的,所以道理很简单:任何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均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不只是那些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高危”企业。

由此看来,无论是什么样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都是围绕企业是否完善了安全生产条件来展开的。

不可否认的是有许多企业对如何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是缺乏认识和管理经验的,也不知道是否完善了安全生产条件,因此需要有大量的诸如注册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帮助或直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这是简单而又明了的事情,所以当前那些讨论是否需要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讨论是多余的。

但是,还有一个简单的道理有些人还没有充分认识到,这就是有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证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后就能帮助或直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吗?显然不是的,如果没有真才实学,企业是不欢迎的。但强制性要求企业必须接受那些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证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但没有真才实学的人来企业搞安全生产合理吗?肯定是不合理,这是不是一个简单的道理呢?所以取消注册安全工程师许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大势所趋。

注册安全工程师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区别,简单地说在于是否是帮助还是直接参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一般是由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选派的或有企业选择的,与企业没有直接的人事关系。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排除有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是企业的自有员工,所以应当由企业自主选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就是说企业应当自主地选择注册安全工程师或选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个道理很简单,这就是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者,主体责任者不能够自主地选择注册安全工程师或选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那么如何才能履行其管理责任呢?

这就引出另外一个话题:企业能自主选择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主性有多大?再进一步地说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非得首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呢?

不要急于回答这个问题,请一起来学习《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同时指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看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后再仔细比照这一条中的修改前后的变化,细心的人不难发现,原来的“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这一规定中,删除了“后方可任职”,其道理也很简单就是今后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就上岗担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不是为违法,只要后续通过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即可,只是未通过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应下岗再组织培训达到要求即可。这就充分体现了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管理要求,使得企业有更大的安全生产管理自主权,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更大了。

我们不妨再来看一看《安全生产法》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上发生的变化。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原先的“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变更为“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改为“相应资格”,这一改动实质上为企业自主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与考核埋下简约化安全生产管理的伏笔。

以上之言,道出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安全生产许可将发生变化,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越来越强化,减少事前监管的复杂要求、重点加强事后监管、实施“双随机”抽查将是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的主线,安全生产许可正在朝着简约化管理方向上发展。

简约化安全生产许可的关键是不能把安全生产条件复杂化,而是应趋于简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把安全生产条件简单地归纳为12个要素:

(1)安全制度;

(2)安全资金保障;

(3)安全组织管理;

(4)安全管理考核;

(5)特种作业考核;

(6)教育培训;

(7)工伤保险;

(8)场所机具安全;

(9)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0)危险监控措施;

(1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其它法规规定。

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都应包含安全生产条件12个要素,但由于企业的类型不同其安全生产条件的具体内容或要求可以不同。

安全生产条件应根据不同企业提出不同的具体内容,但必须涵盖该类企业满足安全生产的各种因素及其组合。企业不同,其安全生产条件的具体内容不同,这是不容置疑的,所以对于有些参与到建设工程施工的小型专业队伍不能硬行地按照其他类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内容来要求。

例如对于施工现场的小型专业承包企业,如吊篮安装队伍,只要按照以上安全生产条件的内容,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投入到位、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有关电器安装人员有相应的用电操作证、其他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培训、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职业病防治措施以及危险监控核应急预案等要求,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颁发相应的小型安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不是非得取得其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即有关部门可根据小微企业或小型专业承包企业的特点实事求是地确定其安全生产条件,既简单操作又能反映对小微企业或小型专业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这是检验安全生产许可简约化管理能否实现的标志之一。

总结本篇的要点,可以归纳如下:

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质就是不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所谓的安全生产条件是指满足安全生产的各种因素及其组合。

任何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均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不只是那些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高危”企业。

企业应当自主地选择注册安全工程师或选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越来越强化,减少事前监管的复杂要求、重点加强事后监管、实施“双随机”抽查将是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的主线,安全生产许可正在朝着简约化管理方向上发展。

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都应包含安全生产条件12个要素,但由于企业的类型不同其安全生产条件的具体内容或要求可以不同。

有关部门可根据小微企业或小型专业承包企业的特点实事求是地确定其安全生产条件,既简单操作又能反映对小微企业或小型专业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这是检验安全生产许可简约化管理能否实现的标志之一。

注册安全工程师行政许可取消的同时又加重对安全人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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