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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快报

 kikiru 2016-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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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移民海外的历史非常久远。“箕子朝鲜”的传说且存而不论,宋人朱彧《萍州可谈》说,“汉威令行于西北,故西北呼中国为汉;唐威令行于东南,故蛮夷呼中国为唐。”汉代移民多沿陆上丝绸之路出玉门关,散入西域诸国,称“汉人”;唐朝移民多沿海上丝绸之路,流入东南亚群岛、南洋,称“唐人”。宋代移居海外的侨民,还是被诸蕃叫作“唐人”,史志载,“渤泥(婆罗洲)尤敬爱唐人,醉则扶之,以归歇处”;“新忌利坡(新加坡)有唐人坟墓,记梁朝年号及宋代咸淳”。


不过,唐宋人移居海外,尚属个别现象;明清时期,华人开始成批从海路移民于东南亚。晚明时,由于“吕宋(菲律宾)居南海中,去漳州甚近,先是闽人以其地近且饶富,商贩至者万人,往往久居而不返,至长子孙”。清代时,也有数以万计的粤人涌入南洋淘金讨生活。到18世纪末,分布在东南亚群岛的华侨,已有200余万人之众。


也许有一些朋友会生出疑问:为什么盎格鲁-撒克逊民族在移民海外的过程中,能够开疆拓土,在美洲、澳洲等新大陆建立了新的国家,却从未听说明清时期的华人移民在海外辟土立国?


·早期“下南洋”做苦力的华人。

其实,18世纪时,移民南洋的海外华人曾经建立过多个独立的邦国,柏杨《中国人史纲》曾提到几个华人城邦国家:广东潮州人张杰绪,在安波那岛建立没有特定名号的王国,自任国王;福建人吴阳,在马来半岛建立另一个没有特定名称的王国;广东人吴元盛,在婆罗洲北部建立戴燕王国,自任国王,王位世袭,立国百余年。


其中,影响最大的海外华人邦国,当属广东嘉应州(梅县)人罗芳伯建于西婆罗洲(现称西加里曼丹)的“兰芳共和国”,时为1777年,清乾隆四十二年。1884年(清光绪十年),为荷兰人所灭。立国107年。

“共和国”的说法,难免让人浮想联翩,忍不住对这个所谓的“兰芳共和国”充满好奇。可惜,网络上诸多谈论“兰芳共和国”的网文,要么出于政治抒情的习惯而感叹“华人居然与华盛顿差不多同时建立了共和国”,要么由于史料的匮乏而对“兰芳共和国”内部制度的介绍语焉不详。


罗芳伯在西婆罗洲缔造的政治实体其实叫做“兰芳公司”。不过当时流行于南洋华人社会的“公司”,含义跟今天我们理解的“公司”(Company)并不一样,那种集武装、行政、司法、税收、经济贸易诸职能于一身的类政府实体,也叫做“公司”,跟“荷兰东印度公司”有点接近。17世纪前后,海外华人移民在南洋群岛建立了很多这样的“公司”,婆罗洲上与兰芳公司并立的华人公司就有大港公司、三条沟公司、聚胜公司等。


兰芳公司的特别之处,在于1777年成立自治政府,定国号为“兰芳大总制”,罗芳伯当选为第一届“大唐总长”(又称“大唐客长”)。据罗香林教授《西婆罗洲罗芳伯等所建共和国考》与温雄飞教授《罗芳伯传》,“芳伯既得国,部下咸踊跃称贺,请上尊号,芳伯谦让未遑。以此来徼幸得片地于海外,乃众同志协谋发展之功,若拥王号自尊,是私之也,非己志所愿。顾无名号,又不足以处理庶政,乃由各代表决议称大唐客长,建元兰芳”。吴元盛建立的戴燕王国则为兰芳大总制的藩属国。


最早将兰芳大总制称为“共和国”的应该是19世纪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中文翻译官格鲁特和施好古。20世纪初,较早研究兰芳公司历史的罗香林教授也将兰芳大总制界定为“共和国”:罗芳伯等建立之兰芳大总制,“为一完全自主之共和政体”;“兰芳大总制建立之元年,即美洲合众国胚胎之次年,华盛顿率美人谋独立运动被举为第一任大总统之时代,即当于罗芳伯荡平坤甸等地土众受推为首任大唐总长之时代。兰芳大总制与美洲合众国,虽有疆域大小之不同,人口多寡之各异,然其为民主国体,则无二也”


·“兰芳共和国”纸币


不过罗芳伯及其继任者,从未明言兰芳大总制为“共和国”,甚至也从未明言兰芳为一独立国家。学界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罗芳伯建立的兰芳公司根本不是什么国家,而是一个公司,或者是一个类似于天地会的会社。


但是,兰芳大总制拥有管辖的领地与人口,有独立的行政系统与司法系统,有众人认可的习惯法,有民选的领袖,有武装力量,当局向辖地民众收税,同时为居民提供治安、公共建设、公共教育、开拓与维护市场等职能,就算没有明言建国,也跟一个邦国没有什么分别。再据兰芳第十届总长刘生的女婿叶汀帆所著《兰芳公司历代年册》记载,罗芳伯“初意,欲平定海疆,合为一属,每岁朝贡本朝,如安南、暹罗称外藩焉,奈有志未展,王业仅得偏安”。如此说来,罗芳伯肯定也将自己缔造的兰芳视为是一个地位如同安南、暹罗的国家。


荷兰人与罗香林教授称兰芳大总制为“共和国”,也并非没有依据。


考兰芳内部制度,“在未成文的宪法条例下,总长和其它高级官员都是由人民选举产生,但可能未设任期。当发现官员不胜任或者失职的时候,他们将会被选民弹劾而重选。总长如果辞职、生病或者临死前,都有权推荐几个继任者候选人给选民。在选举和确认继任人成为总长之前,由副总长代行职权”(参见罗香林《西婆罗洲罗芳伯等所建共和国考》书后附记的英文提要,李欣祥译)。有例为证:第五届大唐总长刘台二曾推荐谢桂芳接任,但民众因为不满刘台二与荷兰人勾结,否决了他提名的人选,另举古六伯为第六届总长;其后古六伯因与土酋作战失败,受民众弹劾,被迫辞职。


再来看兰芳的权力结构:“总长几乎对各种大问题,皆须于次级官吏磋商……公司的权力乃由乡村起,一层一层委托上去,不是源自最高当局,由上而下”(参见《砂劳越博物院院刊》第19卷载James R. Hipkins《婆罗洲华人史》,张清江译)。尽管我们不知道兰芳大总制是否设有内阁行使执政的权力,但总长下面,有理事厅,执行政府权力;又有议事厅,议决国内大事;还有裁判厅,负责司法与仲裁。理事、议事、裁判三厅,尽管不可与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等同,但仿佛又有几分相似。


难怪荷兰人在接触到兰芳公司之后,要将兰芳描述为一个“小型共和国”。


现在的问题是,兰芳大总制的这套治理制度从何而来?罗芳伯出洋之前,不过是梅县的一名下层读书人,没有证据显示罗芳伯接受过西学的训练;在18世纪,古希腊的城邦民主理论与华盛顿的共和建国经验也不可能传至南洋的华人社会。作家张永和撰写的传记文学《罗芳伯传》说罗芳伯“在东万律首次举办民主政治理论研讨会,把他从雅典带回的古希腊民主文献印发给大家学习”,显然是文学作者天马行空的想象,完全不可信。


那么罗芳伯的“共和”治理经验从何而来呢?荷兰汉学家高延认为,兰芳公司“实质上是中国村社组织在海外的重建。中国传统村社制度具有它自己的独立性与共和民主倾向,这是被历代中国统治者所认可的;正是村社制度孕育培养了下层华人移民在异国他乡建立独立平等社会组织的能力”。这个视角的解释并非没有道理,中国不少传统的村社共同体,比如乡约、社仓,都保留着公推领袖、在乡绅领导下实行自治的惯例。罗芳伯显然也是一位乡绅式的人物。


·兰芳共和国疆域图

还有一些学者提出,兰芳公司的制度乃是“脱胎于天地会”,甚至有说罗芳伯本人就是天地会会员者。但我们认为,并无证据说明兰芳公司是天地会组织、罗芳伯是天地会成员。恰恰相反,有证据表明兰芳并不隶属于天地会:罗芳伯早期在西婆罗洲“打江山”时,曾跟控制了当地农业的天地会数度交战。不过,罗芳伯对于天地会的组织结构应该是熟悉的,在设计兰芳大总制的制度时(也可能并没有有意识的制度设计,只是按照自己熟知的经验与习惯付之实践),参考了天地会的组织结构也并非没有可能。


天地会的领袖与各级执事人员正是由选举产生的。候选人可以是会内头面人物提名,也可以毛遂自荐。《海外洪门天地会》一书收录有一份义兴公司各级首领候选人的公示,可作佐证:“义兴公司欲立上长,……兹本公司内众兄弟欲立诸人为上长,今议定着,理宜声明。倘若诸上人若有违法不公平不宜立为上长,祈诸兄弟务必出头阻止,方无后患,而后可以改换别人,是为告白。


天地会的山寨也分设有理事厅与议事厅,理事厅为执事机构,包括发布盖有钤印的文件、委派执事人员、执行命令;议事厅为议事机构,定员十三人,负责讨论重大决策与裁判争端。我们不排除罗芳伯模拟天地会的组织形态设置了兰芳大总制的权力结构(参见《朱育友《兰芳公司乃脱胎于天地会》)。


总而言之,对于罗芳伯等兰芳制度的缔造者来说,民选领袖、议事权与执事权分立、小共同体自治的做法,并不是什么陌生的理论,而是熟悉的经验,因为它们一直根植于华人社会的传统中。而富饶的“化外之地”西婆罗洲则给他们提供了一个将传统经验付之实践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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