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可以登陆司法部网站查询 嫌麻烦 直接点文末“阅读全文” 社会各界如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可于9月29日至10月3日期间登录中国普法网“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国家司法考试主管部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评阅工作正式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 9月24日至25日,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举行,江苏有35014人报名参考,实际参考25999人,参考率74%,与去年基本持平。全省共有13个考区、24个考点考场秩序井然,考风考纪良好,没有发现作弊现象。 伴随着司法考试的结束,又会有一大批学生进入法律求职大军,这里帮助大家梳理了进入律所实习的各项要求和流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很多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招聘“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其实这两个工作内容差不多。律师助理和实习律师都不能单独以律师名义接案件,否则构成违规,严重的可能涉嫌违法。 《律师法》规定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之后在律师事务所联系实习满一年就能够成为律师,期间要按照所在市司法局的要求提供申请实习的材料,这其中涉及户口、档案托管的问题,市司法局批下来后发一本《实习律师证》,之后还要集中实习律师培训。实习满一年后,按照司法局的要求制作实习材料,所谓实习材料就是那些你协助律师办理的若干案子。 实习材料审查通过后,过一段时间,律师协会通知你去面试,实习律师面试官就是那些市里面的老资历的律师。面试通过后,如果你要做律师,就要制作申请律师执业的材料提交到司法局,省司法厅批下来之后,市司法局通知领取《律师执业证》。但是先要交律师协会会员费,每个城市金额都不一样,会员费以后每年年审都要交。第一次交了会员费,才能够拿到《律师执业证》,至此就是一名律师了。 1、在申请实习、申请律师执业的时候,制作材料要规范,如果不合格,需要重新制作,有些城市需要提交实习日记。 2、实习面试如果不合格,会延长实习期限,期限满后再次申请面试考核。 3、实习期间如果转到其他律师事务所实习,转所耽误的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4、实习时要有一个实习指导律师,他必须执业五年以上并且执业期间没有违规记录,所以说也不是所有律师都能够担任指导律师。 5、律师事务所需要成立一年才能够接收实习律师,也就是说你去刚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是不能马上办理实习手续的,至少要等律师事务所成立一年以后。 楼主“肖狩”还总结了一批“奇人奇事”案例,比如“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在外游荡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楼主点评说:“精神病人丙牺牲自己阻止犯罪的行为值得表彰。”更离奇的要算这个案例:“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甲上前发现死者是自己的父亲。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而死亡。” 网友感叹:“一波三折的杀人经历呀! ” 有些案例,一看题目让人忍不住想要笑,“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便扑到乙身上强脱其衣。乙被扒光后惊醒,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 网友表示:“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才是真正的亮点! ” 小李欲杀其仇人龙某,在山崖边对连飞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小李以为龙某已经死了,仰天长笑后遂离去。但龙某生命力极其顽强,苏醒后仰天长笑(这两个人什么毛病……),咬牙却刚迈了两步即踩空跌下山崖摔死……问小李时候犯罪?属于什么犯罪? 网友问:“小李飞刀和龙啸云……林诗音在哪里?” 陈某与赵某两人系邻居,两人经常因宅基地发生冲突。一日两家又因宅基地问题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陈某因此吃了亏,于是起意谋杀赵某。当晚,陈某在屋内点燃几根敬神用的香,跪在地上诅咒画圈后,将一张画有人形和写有赵某名字的纸符烧毁。次日,赵某死亡,死因系心脏病。 网友:要对陈某进行科普教育。 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多刀后离开犯罪现场。 2小时后,丙为了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发现王某还没有死掉,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 网友:20多刀,能撑2小时,这生命力合不合理啊…… 网友“荞麦饭”贡献了著名的“王老五遗产”案例:某王老五是甲国人,经常居住地和工作地在乙国,然后在丙国有财产,然后坐上了丁国飞往戊国的飞机,然后飞机飞到己国的半路上掉下来了…… 网友“天热好灌水”也补充了一个经典案例:“甲趁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他说:“当年我在考场里面笑喷了,不知为何当场的人都很淡定。 ” 也有理智的网友告诉大家,这些题目虽然看似“雷人”,都是为了培养司法人才啊:“其实都是很直接的考法条吧,就是看因果关系的认定,未遂和中止之类的判定,涉及多个国家的纠结案例有些是国际法上的管辖认定,都是真题……直白、清楚地表达了考点”。 那么为什么司考要考这么多奇怪的案例呢?或许张明楷教授的一席话能够揭示一二: “起草法律的人,在立法的时候,他所考虑是最基本时候、典型事实。但是所遇到案件并不一定是典型的案例,一般的盗窃、抢劫谁都会知道。学法律要解决的不是这些典型案例,而是要解决边缘的、疑难的案例,我们要解决的,是立法者99.99%所考虑不到的案例。”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 综合:两高法律资讯、南京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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