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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所信披违规 河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远行2012 2016-10-08


和讯股票消息 河北证监局9月27日通告,因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79条规定,河北证监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保定天威保变电气(600550,股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报审计项目(信会师报字[2016]第711290号)进行了检查,发现其执业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将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卓创)积压存货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事项与其他未调整不符事项汇总,考虑其对报表整体的影响


天威卓创2012年以前科研样机214万元、2010年以前风电项目336万元、2008-2013年期间项目停滞存货211万元、2009年以前吸收合并增加存货504万元,积压时间较长,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未将该事项与其他未调整不符事项汇总,考虑其对报表整体的影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英利)股权的减值准备,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未取得天威英利的公允价值,以调整后天威英利按股份比例归属于保变电气的净资产代替;在计算调整后天威英利按股份比例归属于保变电气的净资产时,未取得天威英利2015年审计报告,以未审净资产报表数进行计算;在根据保变电气会计政策对天威英利报表数进行调整时,未取得天威英利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委托贷款的账龄,整体按一年账龄进行估计;未考虑预计负债质保金的影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河北证监局指出,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提醒你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关注以下事项:


  • 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 应督促相关注册会计师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2016年10月31日前向河北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开信息显示,中国证监会7月22日发布会披露的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大智慧(601519,股吧)开展2013年年报审计业务中未勤勉尽责,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违反了《证券法》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注册会计师姜维杰、葛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来源: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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