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检察职责中发现交警部门对辖区内加油站违法停车现象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为此,象山检察院特向象山交警大队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予以纠正。 2016年8月,该院民行科在履行检察职责中发现一些司机将汽车停放在象山区瓦窑加油站路段后即离去办事。随后,检察人员先后两次前往辖区各加油站实地暗查,发现大多数加油站30米以内路段均存在司机没有使用加油站设施却停放机动车的现象。有的司机甚至将残破、报废的机动车长期停至加油站距加油机不足10米的路段上,,把加油站当成免费停车场。 众所周知,加油站是经营和存放易燃易爆性油品的危险场所,机动车停在加油站及邻近路段,在烈日高温等因素影响下,容易发生自燃,对加油站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除使用加油站设施以外,在加油站以及距离加油站3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属于违法行为。但长久以来,上述违法停车行为一直未得到交警部门有效整治。象山区检察院遂启动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程序,及时向象山交警大队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加油站30米以内路段司机违法停车行为履行检查、纠正职责。 象山交警大队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安排警力到辖区各加油站调查摸底,并召集相关单位开会研究整治措施,将重拳整治加油站30米以内路段违法停车行为。【来源:平安广西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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