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发掘刑事量刑的酌定情节

 风之男2 2016-10-08

很多当事人及当事人家属认为,即使律师参与了庭审辩护,法院还是要宣告被告人有罪,那么请律师有什么用呢?

发掘刑事量刑的酌定情节

本人认为上述观点过于偏激,不能认同。

罪轻辩护案件中,需要律师在接受被告人或家属委托的前提下,充分阅卷,仔细分析案情,从多个角度提出法定减轻处罚、酌定减轻处罚、法定从轻处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庭审之前,认真负责的律师将会仔细阅卷、分析调查相关事项,确保在庭审时提出上述法定、酌定减轻、从轻量刑情节;糊涂、不付责任的律师,很可能走过场,甚至连“立功”情节都没发现——本人就遇见过这样的一位法律援助律师,同台坐在辩护席的我实在看不下去了,临时给他指出“这个当事人存在立功情节”。

刑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1、犯罪动机。例如,同是抢劫犯罪,有的是追求腐化生活,有的基于家庭生活困难,前者的主观恶性相对大于后者。2、犯罪的手段。如使用一般强制方法实施的强奸犯罪,与采用惨无人道、极端野蛮的手段完成的强奸犯罪相比,前者的情节明显轻于后者。3、犯罪的时间、地点。如发生于天灾人祸之时的盗窃、抢劫等犯罪,就比平时所发生的相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4、犯罪侵害的对象。如侵犯未成年、残疾人、老年人、怀孕妇女的犯罪,就比侵犯其他对象的相同犯罪,具有更大的危害性。5、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例如,同是侵犯财产利益的犯罪,犯罪人所造成的实际的财产损害程度,就是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的因素。6、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如平时遵纪守法着犯罪,与平时一贯违法乱纪、甚至多次受过行政处罚着犯罪相比,后者就应受到相对较重的处罚。7、犯罪后的态度。如真诚悔罪、坦白罪行、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等表现,较之于拒不认罪、毁灭罪证、意图逃避罪责等表现,前者应当受到相对较轻的处罚。

上述酌定情节的发掘,并不是那么简单的,是需要刑事辩护律师付出一定的努力。公诉人、审判法官可能由于案多人少,在个案中并没有仔细阅卷,没有发现上述情节;另一方面公诉人作为指控犯罪的中坚力量,存在职业习惯,他并没有将工作重心放在“被告人罪轻量刑情节”上。正因为这样,案件中,刑事辩护律师的缺位,将导致部分糊涂法官的畸重判决。

另外一方面,酌定情节在刑事裁量中的作用还表现为:法定情节的适用,特别是在多功能情节的适用、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应当型情节与可以型情节并存的适用等情况下,酌定情节对于法定情节的最终适用结果起着重要的调节、修正和辅助判断作用。例如,有一被告人他是自首的,他具备的法定情节应适用的量刑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在刑事辩护律师发表被告人存在许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下,那么法官的主观意识上就会更坚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考虑。

综上,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要认真阅卷,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原则,发掘罪轻辩护的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罪轻辩护中真正做到有效辩护。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