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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避免出现“翻供”情况的对策

 纪法入门指引 2016-10-09

有效避免出现“翻供”情况的对策

 

   在多数受贿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证据一般较为隐秘,证据也相对单薄,多为一对一的言词证据。因而,被调查人的供述是否稳定,对受贿违纪的认定有很大影响。由于言词证据本身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被调查人的供述也经常发生改变,其一旦翻供,将对违纪事实和性质的认定带来很多障碍。比如,被调查人将受贿所得说成是借款、劳务报酬或投资分红;将受贿所得已经及时退还给行贿人或用于单位公务支出;被调查人收受他人财物后,以未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不具有职务上便利为由辩解,等等。
  因此,避免出现被调查人翻供的情况,就要关口前移。在案件调查环节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化解被调查人可能出现的翻供情况,对于准确认定违纪,确保案件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贿、受贿双方亲笔书写供词、检查
  被调查人书写亲笔供词能增强口供的证明效力,有效反驳被调查人种种翻供理由,特别是对其书写亲笔供词的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认定违纪事实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亲笔书写的供词应有本人签名和书写时间,供词在写明违纪事实时,违纪要素应尽可能详细。此外,被调查人书写检查时,应先写明详细的违纪事实,要能从侧面印证被调查人实施了违纪行为。因为,省去违纪事实的泛泛检查,不足以印证被调查人实施了违纪行为,会给其翻供留下空间。  
  
高度重视取证细节
  注重笔录细节。一般而言,受个人思维方式和个人语言习惯的影响,对于违纪事实的叙述,行贿人和受贿人会有所不同,即使是同一被调查人在不同时间所作的叙述也不完全相同。但是,有些调查人员为图省事或者为追求行贿、受贿双方在口供上的高度一致性,复制、粘贴被调查人笔录,造成不管是问话方式还是答话内容,甚至错别字、不符合常理的情节均别无二致,这样的笔录就很容易被抓住把柄。所以办案人员应在追求细节大体相同的前提下,尊重被调查人和证人的意思表达。要注意在一些时候,不同被调查人违纪情节描述得高度清晰且完全一致,并不符合科学规律和生活常识。
  注重特征性证据的收集。由于每一起受贿违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违纪情节和特点,被调查人对违纪情节和特点的供述往往可以作为其口供真实性的判断根据。尤其是对于“先供后证”的案件,被调查人供述的细节越具体明确,其真实性就越大。比如,被调查人对受贿所得的描述一般包含以下内容:赃款有无包装、如何包装,行贿、受贿双方对话内容、钱币的种类、数量、面值大小,是否还有其它物品等。这些细节是当事人非亲历不能说明的,如果采用叙述特征明显的供述,其真实性更强、证明效力更高,此类证据尤其要注意收集并固定。
  取证要及时周密。被调查人口供突破后,调查人员不能认为其已经交代就松一口气,只做一个简单的笔录。此时,被调查人心理最脆弱,交代的情况相对详细真实,应趁热打铁,紧紧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制定详细周密的谈话提纲,并及时通过被调查人的供述予以固定。比如,对于影响违纪构成的具体时间、地点、受贿金额、次数、行贿事由、请托事项、如何为他人谋利、赃款去向等证据越充分,被调查人翻供的可能性就越小。
  严格执行办案各项制度。在调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法律、党纪条规和各项办案制度,严格遵守《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有关办案规范的要求,对重大贿赂案件,应尽可能地同步录音录像。这样,在遇到被调查人翻供时,可通过播放同步录音录像直观反映谈话全过程,戳穿被调查人翻供的阴谋。
   
重视被调查人辩解,及时预测翻供可能性
  调查人员要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应全面收集被调查人有错、无错、错轻错重的证据,不能片面认为被调查人辩解就是认错态度不好,注重被调查人供述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在调查过程中要注意倾听被调查人的辩解,尤其是对定性量纪有重要影响的事实和情节,及时掌握被调查人的心理动态,准确预测被调查人翻供的可能性及可能翻供的理由,在固定口供、收集证据时做到有的放矢,防患于未然。办案人员还应针对可能出现的翻供内容,延伸性地多提出几个问题,同时,针对其辩解的内容,及时查补完善相关证据,为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提前做好准备。此外,对在调查阶段多次翻供的被调查人,除了通过补充完善证据纠正其供词外,对于被调查人每次翻供的思想动机和原因都要通过笔录进行释明,方便遇到情况很快应对。
  违纪案件的被调查人到案后,随着调查的深入,自然而然会产生心理变化。一般而言,被调查人到案之初,迫于强大的审讯压力,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愿意如实供述自己的违纪事实。一旦案件调查终结移送审理之后,被调查人对自己的违纪事实和处境会有一个大致的评估,有可能会认识到自己会被组织从重处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于是心生懊悔,企图通过翻供逃避责任追究。因此,在移送案件审理之前,调查人员要掌握被调查人的心理动态,要对被调查人因势利导,耐心做好政策和法纪的教育工作,通过明理释法,让被调查人了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主动交代、立功、坦白等法律规定,对被调查人翻供等行为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解释清楚,同时要对证据进行分析,让被调查人明白,只要证据确凿充分,即使翻供也是徒劳的,打消其侥幸和对抗心理,从而有效地预防和避免翻供。
(作者单位: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文章出处:2015年2月10日   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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