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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甘永畅与被告崔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ABXABXABX 2016-10-09


原告甘??与被告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被告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诉称:2006年至2008年,被告以炒股为由向原告分批借款共计500000元(该款项均系原告向他人所借)。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日期。2012年,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出具利息清单一份(其中已减去11月支付给原告的50000元)。2012年5月初,被告通过转账支付了原告46000元,后又支付了现金4000元,并口头承诺每月5号前归还50000元,但上述承诺被告并未履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95500元(包括借款本金500000元、2009年5月3日至2011年12月30日的未付利息177500元、2011年12月30日至2013年2月28日的未付利息1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崔??辩称:2006年被告因投资股票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当时约定利息3分,每月支付15000元,且利息已付至2008年3月。后因股市不好,从2008年3月起没有支付利息,在2008年10月被告告诉原告已无力还款,当时原告也未要求被告还款。2009年4月被告在银行贷款200000元,向朋友借款200000元,在上述400000元中被告在2009年7月又支付了原告130000元的利息。2010年被告去天津投资,之前以原告的名义在河南购买了5辆自卸车,在2010年5月因投资不顺,被告将上述车辆卖出。但因车辆是以原告名义购买,卖车款是由原告负责结算的,原告在支付被告车款时又扣下470000元。2011年10月,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又支付了原告50000元。2012年5月初,被告支付了原告46000元,后又支付了原告5000元,而非原告所述的4000元。另外,被告还曾支付原告2000元,但支付时间已记不清……(本文书还有183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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