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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2015年打击食品药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河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网络销售假药”...

 nongminshui 2016-10-11


2014年12月15日8时,市局稽查局全体执法人员突击检查了“河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的物流公司仓库。经现场检查发现,外包装标有药品、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大小规格不一的纸箱存放于该物流仓库近200平米的独立空间内。由于案情重大,涉及的省市范围较广,现场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仓库存放的物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经过10多个小时的清理,完成了对涉嫌违法寄递的180个品种,200余批次,27280余盒(瓶)药品、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的查封扣押工作。其中部分产品外包装标注药物成分、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但无药品批准文号,涉嫌销售假药。

为确保查办工作能够顺利的开展,确保办案的最佳时机,12月15日案发当日,我局即出具了《关于协助调查“筋骨康”、“风湿骨痛宁”等假药的函》(承食药监稽函[2014]14号),移交至承德市公安局,确保公安机关及时立案;在案件查办中,稽查局全体执法人员放弃休息时间,迅速、高效的完成了违法药品的清点及移交工作;充分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在省局领导的指导下,我局在案件的处理及行刑衔接阶段,坚持系统内各部门协作配合、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以及案件进展的报告制度,切实做到现场检查统一部署、案件调查统一步调、案件处理统一协调、执法尺度统一标准,确保了执法办案中的政令畅通。

此外,我局于2015年 1月20日组织召开了由省、市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承德市公安局、省、市食药监局领导参加的“12.15”案件协调调度会议,共同对“12.15”案件的进一步调查、侦办展开讨论部署。

鉴于此案涉案产品品种多、数量大,为把广大人民群众受到的损失降到最低,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稽查局全体执法人员放弃休息时间,不分昼夜的对涉案产品进行分类,对涉案药品进行真假认定,追查流向,及时向20多个省市食药监、卫计委等部门发送协查函91份,多次和相关省市食药监、质监、卫计委等部门联系,并派出22名执法人员赴广州、云南、武汉等11个地市进行协查,使案件的查办工作得以高效、准确、迅速、有序的开展。涉及的244种产品,通过相关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多部门的协查回函及生产企业的配合,认定假药65种,出具假药认定意见书65份;属于假冒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114种;其他产品为合法企业生产。

同时,我局第一时间向辖区内各县区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县区开展对邮政速递公司销售假冒药品的专项检查。与此同时,我局将以上情况通报至承德市邮政局,建议邮政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邮政速递物流公司的管理,确保邮寄产品的合法性,防止通过寄递渠道销售假药以及其他假冒伪劣产品。

执法人员通过大量的艰苦细致的工作,对产品进行分类,及时发协查函,组织相关执法人员和业务人员对涉案药品进行认真的研究和讨论,固定了“筋骨康”、“风湿骨痛宁”等65种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标注的内容与药品无异。

根据以上证据,承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按照《药品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对“筋骨康”、“风湿骨痛宁”等65种产品进行了假药认定,出具了假药认定意见书,移交相关证据,由承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市公安机关根据我局提供的假药认定成立了专案组,出动警力300余人次,跨越广东、湖北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50余个市县,共端掉窝点12个,其中制假窝点4个,售假窝点8个。共收缴作案工具182台(件),其中笔记本电脑9台,打印机1台,作案车辆5台,手机28台,话务机24部,虚拟电话交换机1台银行卡35张,各种账本、记录本33本,制假工具25件;查获假药43000余盒,散装胶囊、药粒2.3吨计1.3亿余粒,包装材料86万余个,空心胶囊3万余粒,宣传材料2万余册;

公安机关已抓捕犯罪嫌疑人31人,其中涉嫌制造假药嫌疑人9人,涉嫌销售假药嫌疑人21人,涉嫌倒卖身份信息嫌疑人1人,批准逮捕20人,移送起诉22人。2016年3月至2016年4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承德市平泉县人民法院、承德市隆化县人民法院分别对雷征地、向俊锋等20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零六个月不等,并没收每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金。此案已被公安部列为2015年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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