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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叫绝】法律详解张靓颖结婚风波

 lgzlawyer 2016-10-11


文 | 学法网综合整理自成都晚报、重庆晚报及网络,法律解读部分为李银华律师、陈希律师,辉律八卦公众号


导读:最近几天,张靓颖上了头条,每次娱乐圈一热闹,法律圈的人又开始操心了。在法律解读此次风波以前,小编先带你简要了解一下这次的张靓颖上头条的过程。


过程1、网爆张靓颖和冯柯将于11月9号在意大利举行婚礼!


过程2、就在他们宣布婚讯不久后,张靓颖的母亲张桂英女士发布了一封《我不想让女儿再错下去,致社会公众的一封公开信》,如下:


大家好:我是张靓颖的妈妈张桂英,多年来有件很重要的事一直郁积在我的心里,令我寝食难安,无奈之下只好把它讲出来,相信大家可以理解一个母亲的心情。

当你们昨天看到靓颖和冯轲即将于下个月在意大利举办婚礼的消息时,作为靓颖亲生母亲的我,也是通过媒体报道才知道的,家里的亲戚朋友来电话道喜时,我还不知道发生了什么!报道里说,靓颖会邀请部分亲朋好友参加婚礼,现在,我属于“亲朋好友”里的“亲”?还是“朋”?还是“好友”呢?我不知道,因为直到现在,靓颖都没告诉我这个消息。

女儿出嫁,这对于一个母亲来讲算是人生中最最重要的事儿了,在外人看来,我女儿找到了如意郎君,终于有了一个好的归宿,但对于我来说却并不是。

靓颖从事演艺经历已有10多年了,这10多年来靓颖是如何一步一步走到今天,相信没有人比我这个母亲更清楚了。当时家里的生活并不富裕,我在一家运输公司上班,我日复一日地工作,靓颖亦一天一天长大,我们母女始终相伴,生活虽然清苦,但我们享受着幸福。靓颖喜爱唱歌,很小的时候,每每放学回来,窗外就会传来她的歌声,我就知道她回家了。

时光传送,靓颖对于音乐的热爱也越来越浓烈。她独自去成都的一家音乐房子做驻场歌手时是2003年,当时她只有19岁,就是那时靓颖和冯轲结识,冯轲走入了她的生活。当时冯轲通过音乐房子一个姓姚的女歌手来认识靓颖,觉得靓颖唱歌很不错,想要包装打造她,靓颖也不过是一个小女生,听了后特别高兴。过了一段时间,靓颖便把冯轲带到我面前,二人表示想要交往,当时冯轲跟靓颖说自己已经离婚三年了。我却并不太相信他的话,因为冯轲给人的感觉还算是有模有样的,我觉得他不可能离婚,但是靓颖却对我说:“信不信由你,反正人家已经离婚三年了。”靓颖从小跟我相依为命,每个母亲都想把自己的孩子保护得好好的,我当然不希望她被人骗了,对于冯轲说的话我也一直都是半信半疑,后来证实这一切都是谎言。

女儿长大了,有出息了,事业成功了,做母亲的能不高兴吗?我和天下的所有母亲一样,盼着靓颖除了事业有成外,尽早有个好归宿,我的眼里也容不得她被人欺骗。说到这里,我举一个例子略见一斑,就是靓颖创立的“北京少城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13年9月6日期间原本注册资金为660万元,而当时三位自然人股东分别是我占股份的20%,冯轲10%,其余70%都归在靓颖名下。而就在2014年7月10日,我的股权被无缘无故变更为占公司的5%(33万元);同年8月公司注册资金从原来的660万元增长到1000万元,我的股权维持了5%,而冯轲股权比例上升为60%,靓颖占股权比例35%;直到2014年11月24日,我手上的股权及股东资格被全部违法剥夺。这一系列的变更都是在我和靓颖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生的,并且我和靓颖没有签署任何文件协议。于是就这样冯轲便成了公司最大的股东。

我老了,深深感觉到钱财都是身外之物,我的唯一希望就是靓颖今后能幸福地生活,我的所谓股份最终仍是要归于靓颖的,我想告诉靓颖的是,生活中的冯轲作风也并不检点,经过十三年的观察,一件件事情让我不得不认为他并不是真正爱着我的女儿,现在他想迫切地和靓颖结婚,作为母亲,我担心的正是他要名正言顺地继续掌控靓颖的财产,让我的女儿继续成为他的挣钱工具,他不是一个可以让我把女儿托付终身的男人。

说出这些实情并非我所愿,因为我知道只要把这些事情说出来,将无法挽回。作为母亲,我真的不能看着我的女儿以后悔恨交加,哪怕女儿可能因此记恨我,“见面怜清瘦,呼儿问苦辛,低徊愧人子,不敢叹风尘”,我还是相信有一天她可以明白我的用心,大家也会明白我的一片苦心的。谢谢。


过程3、冯柯随后对张母的公开信进行了回应,如下:


在生活中,我已经改口跟靓颖一起叫妈妈,但为了方便大家阅读,我在本次回应中以靓颖妈妈称呼。首先我要向靓颖妈妈致歉,让她巻入一场风波,社会对于八卦事件的追逐效应,将打扰到老人的生活。其次我有六点解释:


一,与妈妈关于婚礼举办地和举办时间的沟通一直都有,但我们确实还没有及时把正式的邀请函送达。之前也一直在跟妈妈沟通关于结婚的相关事宜,靓颖希望能够用时间用诚意用耐心去获得妈妈的祝福。昨天的媒体抢先发布也纯属意外,原本我们这次婚礼是想低调进行,结果昨天被媒体抢先曝光。可以说,我们所有的亲朋好友也都是从媒体得知的,在此一并向各位亲朋好友致歉。


二,关于财产问题。我已经于2015年11月25日,经过北京汉坤律师事务所公证,所有冯轲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属于张靓颖与冯轲共同所有,所以少城时代的股权变更与否,并不影响我和靓颖两人的财产归属。


三,依然是关于财产问题。早在我们做这份财产公证前,我多年前亲笔撰写的一份《意外身故遗嘱》上明确规定:如果冯轲遭遇意外,身故后名下所有遗产,均归属张靓颖。这份遗嘱原本是属于绝密文件,但靓颖妈妈于2014年夏天在我的保险柜里看到这份文件,靓颖本人当时共同见证。此份文件我今天也正式向公众宣布:依然有效。


四,关于我上一次婚姻的结束时间。此前多次澄清,今天再次声明:我与前妻于2002年分居,之后达成离婚协议,各自开始自己的生活,并于2005年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分居期间,我一直住我父母家里。我与靓颖认识是在2003年,一开始只是出于欣赏她,以为只会成为朋友,而我对所有朋友自我分居开始就表示我已离婚,以免需要解释太多的隐私。所以一开始跟靓颖也是这么说的,对于这一点,我必须向靓颖和大家郑重的承认我的错误。而当我们真正在一起之后大约一年,靓颖偶然得知我未办理完离婚手续,曾与我分开。但我太爱她,不想失去她,跟她长达几个月的沟通,并由父母作证我确实是在走法律协议流程,分居并住在父母家里,也证明确实是因为法律状况不能及时办理完离婚手续。最后赢得她的理解,才继续与我交往。此前,靓颖为了保护我的隐私,不曾对外透露半句。但我作为她未来人生的另一半,我不能再让她承受这些。她已经承受了太多。


五,关于少城时代的股权变更。从少城时代注册成立之日起,我就是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靓颖是公司的最重要艺人,我们共同持有公司股权。在经过我们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属双方共同拥有的公证之后,考虑到公司实际发展融资需要,最终将股权调整为靓颖占40%,我占60%。我理解的是,无论我们分别占多少,只是为了经营和融资需要,本质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六,关于靓颖的事业发展。为靓颖筹备了八年的首张英文专辑,集国际一流音乐制作和发行团队,仅制作费就超过400万美金,在传统唱片不景气的情况下,我们不计回报投入巨资,就是为了靓颖的梦想。


靓颖在2005年的比赛中一举成名,对于我们的感情,她没有因为外部条件的改变而产生任何改变,甚至在比赛还没结束的时候就跟记者表明“我有一份稳定的感情”。这也是她让我无比认定和感动的地方。后来,我们来到北京开始我们共同的事业打拼,一待就是十一年。忙碌当中,我们有过争执,有过疲惫,有过误解,但我们还在朝我们的幸福走着,也已经走到了2016年。


在我的心里,我认定不会再找到比靓颖更好的女孩了。所以我会用我的一生去珍惜她的好,她的善良。我在此保证,我对于靓颖的爱走过了13年,接下来我们将开始婚姻的历程,这一切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当然,我会尽我的全力,跟靓颖妈妈继续做沟通,希望能够获得她的信任,能够让她相信,我是真心真意的爱靓颖。也请所有看到这封信的所以朋友们,共同为我见证!


好了,事实列举完毕,现在来看看李银华律师、陈希律师、辉律八卦,谈法等对此次新闻事件的详细法律解读,如下:


一、股权变动或违法无效


1、新闻回顾:张母20%公司股权莫名被取消?


张母在公开信中表示:张靓颖创立的北京少城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初公司股东为张母、冯轲及张靓颖,如今自己无股权并表示:这一系列的变更都是在我和靓颖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生的,并且我和靓颖没有签署任何文件协议。


冯轲微博回应:在经过我们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属双方共同拥有的公证之后,考虑到公司实际发展融资需要,最终将股权调整为靓颖占40%,我占60%。我理解的是,无论我们分别占多少,只是为了经营和融资需要,本质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2、法律解读:股权变动或违法无效


李银华律师解读:公司股权只会因股权转让、赠与或者增资扩股而发生股权份额改变,张靓颖对其股权的处置是对自身财产权的处分,无可厚非。但对公司股权的处分,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办理。如果张妈妈所说属实,她所占20%的股权在未参与股东会议决议,签署股权变更协议,也未委托他人代为签署股权变更协议情况下,从最初的20%变成2014年11月失去股东资格,少城公司的股权变动应有违法和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其股权变更可能会无效。


陈希律师解读:冯的声明中并没有涉及张靓颖妈妈的股权进行转让的原因及过程。张靓颖妈妈的股权为其个人财产,该财产独立于张靓颖及冯柯,如果张靓颖妈妈的股权未经其本人同意并签名就被转让至他人名下,张靓颖妈妈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婚前财产共有可能成一张废纸


1、热点回顾:婚前婚后财产两人共同所有?


张母公开信中表示:“作为母亲,我担心的正是他要名正言顺地继续掌控靓颖的财产,让我的女儿继续成为他的挣钱工具。”


冯轲微博回应:我已经于2015年11月25日,经过北京汉坤律师事务所见证,所有冯轲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属于张靓颖与冯轲共同所有。所以少城时代的股权变更与否,并不影响我和靓颖两人的财产归属。早在我们做这份财产公证前,我多年前亲笔撰写的一份《意外身故遗嘱》上明确规定:如果冯轲遭遇意外,身故后名下所有遗产,均归属张靓颖。


2、法律解读:婚前财产共有可能成一张废纸


李银华律师解读:财产分为婚前与婚后财产,一般来说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这个无可非议。而两人的婚前协议比较笼统,其中涉及房产等不动产,也涉及到了个人存款及股权。但是婚前双方仅靠财产协议,并不能完全实现将个人财产变为双方共有财产这一目的。关于婚前财产协议的本质就是婚前财产的赠与行为,一旦离婚或分手,赠与人有可能对赠与财产进行撤销。因此,我们建议婚前房产应该及时做好房产的变更登记以及对协议进行公证,以保证协议目的的实现,从而保证双方利益。


陈希律师解读: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的婚后所得财产本就应该是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但对于股权财产,最好根据双方约定就股权变更或调整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这样才符合股权变更公示原则并且在法律上具备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还有,网友关注度最高的问题是:既然说明了婚后所有财产共有,那么股权比例4:6在结婚后股权比例是否会变成1:1?对外而言,一般以工商登记备案显示的股权比例为准,所以,如果不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对外而言股权比例与之前是一样的。对张靓颖和冯柯而言,其约定各自拥有的股权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对其双方来说是有效力的


三、张母公开信是否侵权?语言比较犀利但未侵权


1、新闻回顾:


近两个月来,娱乐圈发公开信确实比较多。张母选择在媒体发公开信方式来解决家事,指责冯轲欺骗女儿让其当了第三者,吞了女儿公司股份,不是一个可以把女儿托付终身的男人。对于公众人物而言,如此指责的负面影响不可谓不大,此举是否构成侵权?


2、李银华律师解读:


尽管张母的公开信表述比较犀利,但只是在陈述自己的感受,其中内容始终是表达个人意见,提出反对女儿结婚的意见,并非阻止他们结婚。法律上,名誉侵权指的是有侮辱、诽谤他人行为,而从冯轲的回复来看可以印证张母所言并无不妥。尽管张母没有侵权,但他并不建议采取这种方式:对于影响家庭关系和谐的事,我们还是建议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比较好。公开信方式只能让明星成为公众的谈资,影响明星个人的发展


四、意外身故遗嘱是否有效?


1、新闻回顾:冯轲自曝多年前签署过一份《意外身故遗嘱》,并且表示今后依然有效。


2、辉律法律解读:


可以推定这份遗嘱签署时双方还不是夫妻关系,那么张靓颖也就不是冯轲的法定继承人。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配遗产的行为是遗赠,遗赠和继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只要没有明确放弃的就视为接受继承,遗赠则完全相反,受遗赠人如果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没有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赠。现在双方马上要结婚,张靓颖的身份也要变成法定继承人,这就需要对这份遗嘱进行修改或重新订立才能保证遗嘱的效力


五、夫妻共同财产,法律知识回顾


因张靓颖事件涉及到比较多的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关法律知识,且网友也比较热衷于讨论这些,小编特在文章结尾与大家一起来回顾一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法律知识,如下: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具体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1、工资、奖金


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1、生产奖;2、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5、其他奖金。”因此,工资、奖金、津贴收入等属工资的范畴。


2、生产、经营的收益


所谓生产、经营,既包括从事个体生产劳动,也包括在工业、农业、服务业、信息业、金融证券业等等领域中从事组织管理、承包、租赁、投资等经营活动。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从事上述一切活动所得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收益首先决定于知识产权的类型,诸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名称权、地理标识权、商业秘密权等,因为权利类型不同,其收益也各不相同。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给夫妻双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除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外,其他的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中,“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般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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