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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Horwich:规律性、规则、意义、真值条件和认知规范(上)

 by支离益 2016-10-11

保罗·霍里奇(Paul Horwich**

 田继江(TIAN Jijiang/译(trans.***


这篇文章的初稿是为了“Knowledge, Rules, and Reason”研讨会所写,由Departmentof Philosophy of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2005114-6日在the WyeRiver Conference Center所举办。后来的稿件交给了在20066月举办于Universityof Reggio Emilia (Italy)名为 “Is There AnythingWrong With Wittgenstein?”的会议。我想要感谢所有的参与讨论的人和他们的宝贵意见和评论。

  [译注:本论文收录于霍里奇教授的《真理意义实在》(Truth-Meaning-Reality.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113-141)一书,译文依据这个版本。]

**保罗·霍里奇,美国纽约大学哲学系教授(PaulHorwich, Professor of Philosophy,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New YorkUniversity, New York)。

***田继江,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TIANJijiang, Doctoral Student,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摘要:这篇文章的目的是找到一个解释路径来贯通这些现象:规律性、规则、意义、真值条件和认知规范。这篇文章将会论证它们中的基本事实就是词语使用的类似法则的规律性(其由非语义的,非规范性的词项刻画);这种规律性帮助产生(换句话说,是其原初的还原基础)关于我们隐式地遵守的词语使用规则的事实;这些事实足以确定我们通过我们的词语和由此形成的句子所要意味什么;并且,我们句子的意义(给定语境要素)决定了它们的真值条件——我们应该想要其成为它们被接受的条件。这个图景是由后期维特根斯坦关于意义和遵守规则的想法所启发的。尽管如此,它还是和索尔·克里普克( Saul Kripke)的著名说明相左,其也被标为维特根斯坦式的。并且,它也和由克里斯宾·莱特(Crispin Wright)的,另一位有影响力的维特根斯坦支持者,对于它们所详细阐述的观点冲突。因此,对于我自己立场的辩护的一个公平部分将会由对于他们的论证的回应所组成。紧要的就是这些相互关联的现象的真正本质和对于维特根斯坦对其讨论的最有建树解读方式。

关键词:规律性;规则;意义;真值条件;认知规范;遵守规则;维特根斯坦;索尔·克里普克;克里斯宾·莱特

1

我的计划是找到一个解释路径来贯通上面提到的现象。[1]我猜想,毫无疑义,它们是以某些方式紧密地关联着的——而问题在于,如何关联。在一个极端,有这么一些哲学家,他们提议,我们所面对的是一个整体的混杂:这些相互关联是混乱的,并且没有这些东西当中的一个,在客观上比任何的其余要更基础。而在另一个极端,又有另一些哲学家,他们认为他们之间存在一个正确的何者为基础的序列——即一个明确的等级,由它们中那些更表面的现象还原为更基本的显现。我自己更同情于第二种观点。然而,这并不是因为我持有某种普遍的形而上学理由,认为事物仅仅必须是那样。而是,这样的说法将会是尤其得简单;简单性是好的,如果你能获得它——它是一个重要的解释上的德性;并且在这个情形中,在我看来,你能够获得它。

更具体地说,我将提议的是,这里的基本事实就是词语使用的类似法则的规律性regularity)(其由非语义的,非规范性的词项刻画);这种规律性帮助产生(换句话说,是其原初的还原基础)关于我们隐式地(implicitly)遵守(following)的词语使用规则的事实;这些事实足以确定我们通过我们的词语和由此形成的句子所要意味什么;并且,我们句子的意义(给定语境要素)决定了它们的真值条件——我们应该想要其成为它们被接受的条件。

这个图景是基于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关于意义和遵守规则的想法。尽管如此,它还是和索尔·克里普克(Saul Kripke)对于那些概念的处理相左,其也被标为维特根斯坦式(Wittgensteinian)的。并且,它也和由克里斯宾·莱特(Crispin Wright)——另一位有影响力的维特根斯坦支持者——在过去三十年做了详细阐明的,关于这些概念的一群著作相冲突。因此,对于我自己立场的辩护的一个公平部分将会由对于他们的论证的回应所组成。[2]紧要的就是这些现象的真正本质和对于维特根斯坦对其讨论的最有建树的解读方式。

2

正常规则是明确的指导。典型地,我们听到或者读到它们的公式(formulation),或者给我们自己思考它们;[3]我们理解这些公式——也就是,我们给他们赋予了语义内容;我们接着决定去做这些内容所要求的事;并且因此,我们或多或少地成功地遵循了它们。诸如象棋和足球的游戏规则就类似这样,也类似一个俱乐部的规则,议会程序的规则,特定国家的法律,我规定我自己一星期去多少次健身房的规则,等等。

然而,当行为的直接源头不牵涉到这样的规则公式,因此没有理解或深思熟虑的决定要遵守时,我们有时还会倾向于诉诸于遵守规则。例如,我们会说有英语语法这样的规则。我们说,这个表述,“Johnseems sleeping”与规则相悖,而“Johnseems to be sleeping”,则不是。但是,甚至是语言学家——更不必说普通的说话者——都不会意识到这些规则或者能够陈述它们。我们也没有理由认为我们无意识地把它们清晰地表达给了我们自己——它们被写在了心灵深处。类似地,考虑当两人在交谈时,他们会彼此站多远的距离。我们知道某些距离太近会不舒服而有些距离过远。我听说在这个问题上的感受和习俗在不同的社会是不同的。重回话题,我们感到有必要谈论规则——即使没有清晰地表述和决定去做其表达的内容。

让我用明确的explicit)和隐式的”(implicit)两个词来标明这两种遵守规则。明确的遵守规则时相对熟悉的:规则已经被讲明,而公式,由其意义被允许用来指导我们的活动。隐式的遵守规则则更像是一个理论假定并且更含糊。它并不同于无意识的遵守规则——因为,那可能是未知情地,却是明确地遵守一个被某人自己的思想的语言所表达的规则。隐式的遵守规则的本质是没有这样的规则的公式在直接地起作用。

3

当我们哲学家谈论遵守规则的问题时,我们倾向于考虑隐式的一类。必须承认,有人可能会质疑由何事实保证某人明确地遵守了规则R——即规定遵循规律性R的规则。什么使得一个行动是,或者不是,遵循了一个人的明确的规则?但是对这两个问题的初步答案都是显然的:它是由负责这些事情的规则-公式的意义所保证的;一个写下的规则是其所是,是由于其特定的命令内容;并且如果它的内容是要求在C情形下做出类型A的行为,那么(在C情形下)一个行动是遵循这个规则的当且仅当它是一个A类型的行动。无疑,人们因此可以通过询问一个给定的规则-公式如何会意味其内容,来进一步推进这个问题。并且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很难的问题。但是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将会给出一个完整的对于明确的遵守规则的说明。

隐式的遵守规则,在另一方面,给出了特殊的难题。因为,在没有公式帮助我们的情况下,我们尤其难发现可能是由于什么事实,使得某人将会隐式得遵守一个给定规则(而不是另一个,或者干脆没规则)。我们难以发现什么有可能标明了一个特定行动是对于某个规则的违背。的确,这些问题的困难甚至可能会说服我们抵制我们一开始的把隐式遵守规则看作真正的现象的意愿。

4

然而,这样的撤退将会是毫无道理的。并不是像某些哲学家会说的,这些困难的问题是的问题,受到了不合理的还原论的预设的污染,并由此我们应当满足于原初的,无基础的隐式的遵守规则。[4]相反,对我来说,对于这个概念的一个完善的解释是可能被给出的。

考虑下面的从《哲学研究》第54节中摘取的有提示性的段落。在首先提到了一个有明确表述的规则的游戏后,维特根斯坦继续写道:

 

——或者一个规则既不是在教学也不是在游戏自身中被使用;它也不是在一列规则中被确定。一个人通过观察其他人如何玩而学习这个游戏。但是我们说,根据这样这样的规则玩这个游戏是因为一个观察者可以从这个游戏的实践中读出这些规则——就像行动遵循(governing)了这个游戏的自然律。——但是观察者,在这种情形下,是怎么区分一个玩家的错误玩法和正确玩法的呢?——在玩家的行为中存在典型的标志。考虑典型的修正口误的刻画性行为。我们有可能认识到有人在如此做,即使不知道他的语言。

 

沿着大致这些句子,我提议,一个人S隐式地遵守规则R!当且仅当:

 

(a) S的活动被理想的法则(ideal lawR所决定(governed

(b)存在一些趋向(tendency)使得S会修正不一致的个例(也就是说,要做出反对他的一开始的倾向行动)[5]

 

在此,条件(a)的作用是要具体说明主体活动的哪一方面确定了他规则的内容——也就是,什么使被遵守的规则是R!,而不是R*!。条件(b)的作用是要解释,为什么S可以被看作是在遵守一个规则,而不是仅仅是服从自然律(这是指,例如,行星围绕太阳运转的事情)。自我修正(self-correct的倾向展现出相应的不满足和满足的情绪,并由此支持了谈论目标,谈论应该做什么,和谈论违背[6]让我强调——这也许是偏离维特根斯坦的想法的——我不是依赖于S的自我修正的实践来明确识别哪个行为被看作是违背行为。我依靠它仅仅是促使使用诸如违背这样词于不一致的情形——这些情形已经被独立地由偏离理想法则而识别出。[7]

5

现在,有人可能会担心在此用到的理想的这一概念。插入这一概念的意义,当然是要表明我们所谈论的法则是有例外——因为我们必须能适应这些事实,即有时候我们不经意间就违背了规则。但是难道依赖于这样一个概念是与我们的自然主义的/还原主义的期许所不一致的吗?

我将提议这里并没有这样的紧张,因为这个特殊的理想的概念并不是规范的,并且不会再自然主义上有什么问题。有一个熟知的解释性理论的形式,它由规定一个,在所谓理想的条件下,被某些法则所决定的系统所组成,但这个系统受到诸多导致与理想的行为有偏差的因素的影响。例如,仅在某些理想的条件下,行星轨道才会符合开普勒定律;并且仅在某些理想的情形下,气体会遵循波义耳的定律。关于在给定语境下,这种理论是否可信的问题和关于哪个理想法则和潜在的干扰因素应当被规定的问题,会由标准的科学方法论所解决——也就是,通过参考经验的完善性(empiricaladequacy),简单性(simplicity),与其他成功理论的融贯性(coherence withother successful theory),等等。由此,这类的解释说明可能彻头彻尾的是经验的和自然主义的。[8]

6

但是我所提议的隐式遵守规则的说明,如何能与克里普克自己所考虑并反驳的说明相区分呢?

他假定——而不是我在假定——如果:

S遵守规则R

能够被分析,那么它将必须被分析为这样:

S的活动在理想条件下将会符合规律性R

然而,他论证说,事实上,这样的说明是不可能站得住脚的;因为不可能有令人满意的方式,来明确表达这里的理想条件意味着什么。所有这样做的努力要么陷入循环(比如,不会导致S违反他的规则的条件),要么诉诸于一列所谓的完美的情形(比如,“S永远活着,具有无限大的记忆能力,等等——高度遥远的假定,其对于S的活动的假说性影响是经验思考的问题。

那么,我反对这个反驳的辩护是什么呢?简单说是这样。克里普克似乎预设了我们应当给出一个关于何种条件是理想的、先验的说明。并且,我认为他说我们不能做到这一点是正确的。但是,我认为他错在假定我们需要这么做。尽管我以理想法则概念来解释遵守规则的确是先验的,但是,我们也由此必须使用标准的科学要求(包括简单性和经验的完善性)来发现哪个理想法则和潜在的干扰因素的特定结合决定了S的活动。这是一个后验问题。[9]

7

这个提议可能与另一个克里普克所正确地拒斥的提议相同:即,有人会将:

S隐式地遵守规则R

基于类似下述的句子:

R是最简单的符合S的活动的简单规律性。

克里普克的批评是,这个提议是不在点上的;即它误解了他的怀疑论挑战。[10]因为,简单性被提及仅当我们面对一个类似两个充分理解的假说何者为真的认识论问题;但是现在的问题是要明确说明,说一个特定的规则被遵守意味着什么,要明确说明那种竞争假说的内容

在此,我倾向于同意克里普克,他所批评的说明的确错误地混淆了很可能是遵守规则命题的证据的一部分,与使得这个命题为真的潜在的事实。[11]但是,我自己的提议的确尊重那个区分。因为我所提议的是遵守规则R部分由被理想法则R所决定所组成。并且如果被追问这个潜在的事实是什么,我的回答是没有更进一步的分析,而是人们可以说,诉诸于简单性的考虑,什么样的材料会给我们理由去设定它。

8

但是这牵涉到克里斯宾·莱特认为可反驳的一个想法——这种想法(他归于乔姆斯基(Chomsky))说遵守规则R的例子必须被当做理论现象,对其识别要求科学研究。因为,他宣称,相反地,我们是通过一些有特权的反思路径使得我们知道我们遵守的是哪个规则。正如他所说:

 

克里普克自己反驳倾向性回应,说其不能说明以特定方式理解一个表述,打算遵守一个特定规则,等等的规范性。然而,我认为的其不满意的理由并不是这个。而是乔姆斯基的建议,即遵守的规则的统一性是一个严格的理论问题,它如同倾向性说明,会威胁我们将非推论性的,第一人称的过去和现在的意义,规则和意图的知识视作完全的谜团。[12]

 

我们将会在下一节处理克里普克的规范性反驳。但是,对于莱特的要点,我想说,在独立于任何复杂的经验研究时,我们每个人都知道,我们所隐式遵守的是哪个规则,这是并不显而易见的。这和有意识的,深思熟虑的,明确的遵守规则是完全不同的一回事。在那种情形下,也许,我们可以仅靠内省就说出我们遵守的是什么。但是在隐式的情形中,我们至多能期望通过内省所能发现的,是偶然的去做这个或那个特定的事的倾向和厌恶。我们只有通过对于所有人都同样开放的客观研究方法,才能知道潜在的规则。[13]

9

这将我们带到了也许是最广泛讨论的对于遵守规则的宽泛的倾向性说明的怀疑论反驳。如莱特所说,这是隐含在克里普克的作品中的,并且这也在大量的由克里普克的讨论所引发的著作中得到回响。这里的断言是,类似我所提出的自然主义的规律性的提议不能公正处理遵守规则的规范要求(import),即对于这样的事实(大致地说):

S遵守规则R→S的活动(其他事情相同)与规律性R一致

但是我对这样的断言持有怀疑。的确,仅从S被一定的自然律所决定,得不出应该”——甚至即使这些是理想的法则。然而,一旦我们引入条件(b),我已经论证了,为了使得法则的运作能被当作遵守规则,其必须被满足——也就是,S修正他自己的原始的偏离冲动的趋向——我们能够看到为什么偏离能被自然地认作是错误的。因为偶尔的自我修正的实践展现出了选择性的不满足,并因此有了目标的朝向;当然,实现目标是有积极的价值的。

这并不是要宣称遵守规则,在我的分析中,逻辑蕴含规范性的东西。怎会如此?毕竟,“S想要做X”,即使是最明确的欲望情况下,也无法在逻辑上(或是概念上)使“S有理由做X”成为必要。但是,对于所有这些说法,我们的确接受S有理由做他想做的事情;我们的确给予了一个人的明确欲望规范要求。并且,我为我提议的分析所要宣称的是,这使得我们能看到为什么我们也将那层意思赋予隐式的遵守规则是没什么奇怪的。

的确,我们还没有解释那层意思。我们将遵守规则的规范性要求——和明确的欲望一样——处理为解释上基本的。依旧地,我们还是能够理解为什么我们接受,如果:

R是一个决定S的活动的理想法则(在偶尔的自我修正的语境中)

那么:

S理由使其活动和R相顺应(conform)。

由此,我们解释了为什么我们将规范要求赋予遵守规则。[14]

10

让我转向关于意义的事实。并且让我首先讨论,我认为,在后克里普克式(post-Kripkean)的讨论中没有得到充分认识和重视的要点:即,意义和遵守规则是不同的现象,围绕它们的哲学问题也是分开的。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因为在克里普克的笔下,这二者似乎是同样的东西。他同时从一个问题转到另一个问题,就好像这里就只有一个主题。

若将明确的遵守规则置于考虑范围中,而因为理解又是本质上被牵涉到的,任何关于意义的怀疑论问题都的确会影响到它。但是这样的问题也同样会影响所有其他形式的语言活动。我们没有理由单独将遵守规则挑出来。

而若考虑到隐式的遵守规则,它和意义的关系可以被认为是这样(但并不是毫无争议地——参见第14节),即,用一个词意味(meaning)一个特定的东西就是隐式地遵守其使用的特定规则。如果这是对的,那么任何围绕遵守规则的问题都会被意义所继承。但一个值得强调的显见要点是,规则不必与语词或语言有任何关系。所以,特定与意义相关的问题(比如,在产生一个特定意义时,牵涉到的是哪个特定规则的问题)不必与遵守规则的一般问题有关联。

由是,我不认为我们能够沿着莱特的评论那样认为,遵守规则问题,以其最一般的形式,是关于在给定情景中,如何能确定一个人应该(或不应该)声称其语言的特定句子的问题——也就是,如何确定决定其使用的规则要求同意(与否)。[15]因为,如上所述,有许多规则与语词的使用并无关系。更进一步地,语言中的规则是高度不典型的。因为,它们在许多不同的层面运作,并且对应不同类型的规范要求。尤其是,我们可以区分(1)意义-决定使用规则,(2)在我们共同体中,指导我们和他人一样对同一个词意味同样的东西的规则,(3)认知辩护的规则,和(4)规定我们努力只接受那些为真的句子的规则。所以,把语言使用当做是基本的遵守规则的范式是导致混淆的。[16]由此,首先尝试给出一个真正一般性的关于隐式地遵守规则R!的说明(如2-9节)是更好的;然后,再考虑(如我们将会在11-14节中看到的)关于一个语词的意义是否且如何从遵守其使用规则中导出的问题;最后,(见15节)考察意义的重要的规范性特征,包括(i)我们应该意味什么,(ii)我们应该接受哪些句子(依据其意义和可用的证据),(iii)以及我们应该想要接受哪些句子(与什么是真的有关)。


 



[1][译注即规律性、规则、意义、真值条件和认知规范这些现象]

[2]参见Kripke(1982)。并且参见莱特的论文集Wright2001),尤其是他的Wright(2001a)一文。同样参见莱特的更近期的文章Wright2002),但到目前还未出版。

[3]注意,即使当某人的规则没有公开地被表达出来——即使当仅有积极的意图去遵循一个给定的规律性——这个状态也还可能是明确的,也就是说,它可能牵涉到一个心灵的公式,一个心灵的对其命题内容的传送载体

[4]关于遵守规则的反还原论者,包括了Kripke(1982)Wright20012001a2002)、McDowell(1984) Brandom (1994)根据这些哲学家(但与我将要提议的相反),维特根斯坦也会对任何还原论的说明持不同情的态度。

[5]和维特根斯坦一样,我认为没必要坚持,隐式的遵守规则所牵涉的修正-实践必须来源于其他人,并且因此,也没有理由拒绝个体性的遵守规则的可能性。的确,他说(PI 202):

 

并且因此,服从一个规则也是一个实践。并且认为某人在服从某个规则并不是服从一个规则。因此不可能私人地服从一个规则:否则认为某人在服从一个规则将会和服从它一样了。

 

但他在此的意思是,某人遵守一个规则所要求的不仅仅是她自己如此做了的主观感受:一个客观的规律性(实践)必须在那。他不是要放弃他之前的(上面引用的)评论,这一评论会认为某人遵守一个给定的规则R!,是那个个体的内在的性质。

[6]关于遵守规则的规范性意义将会在第9节中进一步讨论。

[7]我们不能简单地将S偏离他的规则的情形看作是她修正他自己的情形(或者有趋势要如此做)——因为它很可能不能注意到某些未服从的情形。虽然如此,实践是经验证据的重要部分,它帮助我们(以第5节提到的方式)来获得关于,是哪些理想法则的结合和偶然的干扰因素在影响S的活动,的可信的结论。

[8]可能会有这样的反驳,即没有决定的事实来确定(唯一的)那个决定给定现象的理想法则。因为不同的理想化——不同的形式的假定,让我们假定这样这样的复杂因素不存在”——总是可能的;那么因此,这总是取决于我们,按照当下的目的,来规定在给定场景中,我们要做什么样的简单化假定。

但是,我在此所思考的是在科学上最好的理想化中获得的那个理想法则”——即最好地结合了简单性,经验完善性,和满足我们其他的方法论要求的法则。这样的理想法则也被叫做其他因素不变下的法则ceterisparibus laws)。在基础物理意外,几乎所有科学法则都是这个类型的。

的确,有时候,可能存在多于一个同样最好的理想化。并且在这样的情形下——给定隐式遵守规则的修正条件(b被满足——我们必须说,关于哪个规则被隐式地遵守,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度。

尤其是,可能的确存在,关于是哪个隐式地决定我们对于某些语词使用的特定规则的不确定性。然而——就像我们会在第13节看到的,并且与一些人可能会倾向于思考的相反——这不会产生任何语词的意义或者外延的不确定性。

我想要感谢保罗·博格锡安(PaulBoghssian)和阿兰·吉伯德(Allan Gibbard),关于在这个注里的要点对我的追问。参见Gibbard2008)。

[9]有人可能会怀疑,关于具体说明理想条件的问题不可能如此轻易被解决。因为,在特定规则的情形中——比如,将词语w用于所有且仅用于电子接受‘xy=z’当且仅当xy=z”——这么说是合理的,即给出遵循的充要条件的困难不仅仅在于没有这样的(非语义上可具体说明的)条件能够被先验地发现,而是这样的没有这样的条件存在

我要承认这一点。但是我将论证我们可以欣然拥抱其暗示的后果:即,并不是所有的具有这种形式的规则——“将词语w用于所有且仅用于f”——被隐式地遵守。

这不会反过来暗示,某些谓词-意义是不可还原的。因为,正如我们将在第12节中看到的,假定产生了意义F的隐式的遵守规则总是真值导向性(truth-oriented)规则,将词语w用于所有且仅用于f”,是错误的。相反,一个对于决定词语整体使用的要素的无偏见的经验研究将会发现各种各样不同形式的理想法则(因此,规则)。

[10]参见Kripke(198238)

[11]克里普克评论说这个混淆是太多科学哲学的影响的后果。他在此所想的具体是什么并不清楚。但是可能他在表达与拉姆西-刘易斯对于什么是自然的基本律(大致说,在其定理刻画了所有(和仅有)的事实的简单公理化中的最简单的公理)的说明的不同意见。并且,也许他认为这种科学哲学是混淆了证据条件和组成条件的显著的案例。

    当然,简单性的经验后果并不是由简单性概念所最好解释的概念存在的阻碍,并且,因此不是由那个概念所刻画内容的假说的可能性的阻碍。所以,在用简单性给出遵守规则的分析时,人们不必注意不到一个形而上学(组成)命题是必要的。因此,克里普克的批评最好被表述为如下样子:提议的分析是不正确的,其看似有理的气息源自于从证据理论到组成理论的过快的过度。

[12]引自Wright2001a——尤其参见Wright2001a174-177)。克里普克给出了一个类似的论证在Kripke(198239-40,包括注释25)

[13]莱特和克里普克都宣称,以同样的口吻,一个词语意味其内容不能由理论事实所组成(因为我们当然直接知道我们要意味的内容)。

    然而,唯一的关于一般人所明确知道的所意味的事实,也就是它意味着加并且它对于加-三元关系是真的——并且,的确,那个知识是直接且不足道的。但是这些事实,尽管也许是先验的,依然是偶然的,并且甚至能被经验地还原到那些不能被直接接近的事实上。对比我们的雨,河流,湖泊和海洋主要由水组成(这或多或少是个先验命题)和我们的雨,等等,主要由H2O组成(这是一个科学发现)之间的关系。

[14]严格地说,仅当遵守某规则不是不合理的,我们就有理由遵守它。但是,大概,将规范内容插入到上述条件句的前件中,能够使规律论者更容易处理其规范后件。

[15]参见Wright20014)。

[16]例如,考虑以下段落:

 

难道语法-语义引擎的图象不就是一个对于规则决定的语言实践的本质的图像式的表述吗?并且,如果我们拒绝这一点,我们不是,因此,在拒绝恰当的语言实践是被规则决定的观点吗——也由此拒绝了严格意义上正确的语言实践的概念,和与之一起的意义概念?(Wright,2001a180

 

从各种上面提到的规则和规范被彼此区分看待的观点看,认为如果语词使用不是关于遵守规则的,那么正确(即,真理)概念和意义概念就无法进入这个图景,就并没有太多吸引力了。

[17]我持有这种观点,即一个人明确地打算顺应R依赖于存在一个特定的心灵要素(在其思想媒介中)的结合,其具有意义,顺应R。因此——给定目前的假设,意义是遵守规则——这一内容必须从那些自身被规则决定的要素中导出。

[18]我依据习惯将表述写为大写[译注:译文中用加粗表示]来指称其意义。由此,”WATER”就是命名我们(英语)词语,”water”的意义,等等。

[19]可以认为,这里说的规则应该被更改为这样的句子:运用w,当被问到时(或者当考察此类事情时),于任何f且仅用于f”。但是,对于说明的方便,我将继续使用更简单的表述方式。

[20]这里给出解释。假定S理解了“#”。在那个情形下,他(有可能)明确地欲求,他会表述为“(x)[Iapply ‘#’ to x ? #(x)]”的命题的真值。(我并不假装“I”“apply”是在S的语言中的)。现在,假定“#”意味着——即,“#”“dog”意味着同样的东西。那么,他的欲求的内容就是,他把“#”用于所有且仅用于狗。

[21]对于更进一步的,关于如何确定哪个特定的词语的非语义性质为其提供了意义的问题,参见我的Horwich(2005:第二章)

[22]与这个解释要求紧密相关的另一个要求(参见Kripke198226),即人们能够从每个所谓的意义组成性质中读出,具有这个性质的词语的外延会是什么。既然这个读出是由,将意味F”还原到承担Rf的自然主义关系的一般理论来使其可能的,那么,这两个要求就是重合的。(因为我们可以通过那个一般理论,来解释为什么,例如,w意味着狗当且仅当w承担了R到狗的关系)。但是假定我们怀疑,意义组成性质都是特定的某一类——比如他们都是Π性质——而这些没有这样的关系形式。在那种情形下,如果我们被给予了,w具有那个被我们的谓词f具有的Π性质,我们依然可以推测出(读出w对于所有且仅对于f是真的。但是,我们还是没有解释为什么会是,如果一个语词有和“f”同样的Π性质,那么它就f是真的。我对此的直觉是,这里更基本的直观是解释要求,并且读出要求是对于那个直观的不完美的表述。

[23]对于支持紧缩主义的情形,参见我的Horwich(1998a)

[24]注意,如果我们想要采取,上述批评的观点,即“S”w意味着F还原为“S遵守,将w用于所有且仅用于f”,那么,我们将会持有一个关系性理论,并且因此,我们所讨论的要求就能被满足。因为,假定,Sw对于x是真的,是产生于(?y[S遵守,w用于所有且仅用于γγx”],我们就能看到提议的关于“Sw意味着F”的分析将会蕴含,且直接解释,为什么Sw对于所有且仅对f视真的。

[25]对于解释和读出要求的更进多讨论,和他们与关于真理的膨胀主义的联合,参见Horwich(2005:第三章)Horwich (2001a第六章)。注意,这也许和紧缩主义是一致的,首先,去发现(通过恰当的方法论)哪些性质组成了各种词语的意义;其次,要注意到,无论w意味什么,“w意味F”的非语义基础总是蕴含x)(wCx?fx(其中,C是常项);并且第三,根据这一观察,将“wx为真还原为“wCx”。紧缩主义绝对要排除的是,任何完善的对于意义的还原说明必须具有那一性质的预先的预设。由此,根据我们已经发现为正确的意义组成提议,出乎我们意料的,发现外延的解释读出是可能的是一回事。而将这种可能性强加为,为了筛选坏的提议的要求则是另一回事。这就等于让我们先验地预设,“wx为真有一些还原的分析。

[26]这里不依赖于这是否是最好最精确的对于真理是有价值的想法的明确说明。关于这部分的讨论,参见Horwich(2001b;第四章)

[27]我的这一例子来自Anna-SaraMalmgren

注意,当组成命题被当作一个概念分析被提出来时,情况就很不相同了。因为,当谓词“S”仅仅重新明确说明了“U”的意义,那么我们就的确能坚持说,如果我们接受“S是好的,那么我们对其的接受就被我们接受“U是好的所解释。由此,我就有义务(在第9节中),通过说明提议的对于遵守规则的概念分析会被给予规范性要求,来解释我们将规范性要求赋予遵守规则。但是,我所提议的意义性质向特定基本使用法则的还原是被经验地建立起来的。

如果相反,我们集中注意于我们认为对于w的意味F,先验上充分的东西上——即,w被决定“f”使用的法则所决定——那么,我们就理解意义的规范性要求:我们可以看到为什么,如果S的词“g”意味F,那么S应该欲求将“g”用到所有和仅用到f上。因为假定S对于“g”的法则与他对于“f”的法则相同。那么,他会接受“fg”。所以,因为他的欲求箱中应该包括了我将‘g’用于所有和仅用于g”,它就应该也包括(通过实践推理)我将‘g’应用于所有和仅用于f”

[28]对于支持论证,参见Horwich(2001c;第十章)

[29]建议意义具有内在的规范本质的哲学家们,包括Boghossian(2003)Brandon(1994)Davidson(1984) Gibbard (19942008)Lance &Hawthorne (1997)McDowell (1984)

[30]更进一步地,对于其他组成要素,同样的说法也成立:即,偶尔的自我修正的实践。我已经论证了,这的确有规范要求;但,在其自身,是纯粹的事实性现象。

[31]参见Boghossian(2003)。也参见Shah& Velleman (2005)。对于紧密相关立场的批评性讨论,参见Horwich(2001b:第6节注9)。对于一个大致的关于接受何以可能被纯粹事实性的,非语义的词项所功能性地定义,参见我的Horwich(1998b94-96)

[32]对于这个进路的组合性的细节,参见Horwich(2005:第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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