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建设概况 随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行业的逐步发展,垃圾焚烧厂的投运数量逐年增加,已由2000年之前的2座快速增加到2015年底的224座,总焚烧规模达到20.78万吨/日,约占无害化处理能力的40%,垃圾的处置能力得到大幅提升。 从垃圾焚烧厂投运分布情况来说,东南部沿海地区设施建设进度明显领先于中部、西部地区,其中浙江、山东、江苏、广东、福建在焚烧设施数量和焚烧设施处理规模上居于全国前列,这五个省份共计已建有129座焚烧设施,占全国焚烧设施总量的57.6%,该比例远超过中部、西部地区。 截至2016年6月底,湖北省已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厂10家,垃圾焚烧处理能力12300吨/天(其中武汉5家、荆州2家、黄石1家、襄阳市1家、咸宁市1家)。建成项目中已有8家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验收监测结果表明,各厂二噁英排放浓度均在0.050-0.099纳克毒性当量每千克之间,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的限制要求。 (二)垃圾焚烧技术的主要特点 1.项目用地省。同样的垃圾处理量,垃圾焚烧厂需要的用地面积只是垃圾卫生填埋场的1/20-1/15。 2.处理速度快。垃圾在卫生填埋场中的分解时间通常需要7到30年,而焚烧处理只要垃圾的熔点低于850℃,2小时左右就能处理完毕。 3.减量效果好。同等量的垃圾,通过填埋约可减量30%,通过堆肥约可减量60%,而通过焚烧约可减量90%。 4.污染排放低。据德国权威环境研究机构研测,如采用同样严格的欧盟污染控制标准,垃圾焚烧产生的污染仅为垃圾卫生填埋的1/50左右。 5.能源利用高。每吨垃圾可焚烧发电300多度,大约每5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通过焚烧发电可满足1个人的日常用电需求。 通常来说,对于人口密集、经济发达、土地资源稀缺的大中城市,应该优先选择垃圾焚烧方式。 (三)针对垃圾焚烧项目颁布的政策、标准和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建设,具有严格的建设审批程序,包括特性经营权的招标采购,规划的符合性、土地使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能评、安评和社会稳定性评价等。同时,为保障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建设水平和建设质量,国家针对垃圾焚烧发电厂制定并颁布实施有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包括: 《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3号);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2010);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垃圾焚烧袋式除尘工程技术规范》(HJ2012-2012); 《生活垃圾流化床焚烧工程技术导则》(RISN—TG16)等。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行,已经颁布实施的标准和规范,包括: 《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T137—2010);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212-2015);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CJJ128-2009); 《生活垃圾流化床焚烧厂评价技术导则》(RISN—TG018—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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