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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法律责任(二)

 稀释茶v 2016-10-13
三、董事、监事、高管的职权
(一)董事的职权:
1. 董事职权的总特点--集体行使权力(公司法第47条)。非经董事会授权,不得代表公司,不得代表董事会。
2.董事可以获得董事会委托的职权,即董事会可以将其拥有的权利委托给个别的董事,例如,给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的特别权力。
3.董事可以获得公司章程赋予的非集体职权(公司法第47条第11项的其他权利)。
4.独立董事的合议职权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五、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规定:(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六、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二)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职权的特点--集体行使职权(公司法第54、55条)。非经监事会授权,不得代表监事会。
监事可以获得监事会委托的职权,即监事会可以将其拥有的职权委托给个别的监事。
监事可以获得公司章程赋予的非集体职权(公司法第54条第7项的其他职权)。应当加强这方面的职权,这与董事会的运作机制不同。
(三)高管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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