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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问题汇总

 tutu506 2016-10-13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软件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答:不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软件产品,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2、企业外购软件产品后再销售,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以,如果非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3、企业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所以,单纯的对进口软件产品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4、能够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5、软件产品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6、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的一般纳税人无法划分销售软件产品所对应的进项税额,怎样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7、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税务机关取消了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资格后,是否可以重新申请享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8、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需要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9、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的动漫软件,是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98号)第一条规定“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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