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描述 1.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2. 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通用机打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①纳税人虽已领用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用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②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③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39号)第一条第(四)项 三、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四、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二)税务机关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总局规定时限:即时办结。 辽宁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五、报送资料
上述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资料2报送条件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资料3和资料4报送条件为自然人。 资料5报送条件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 资料6和资料7报送条件为单位。 资料8和资料9报送条件为申请开具金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小额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六、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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