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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了十几次“香蕉水”就被判拘役,冤不冤?

 百战归来 2016-10-14

今年5月,浙江金华市安监、公安、运管等部门联合查处了一辆违规运送危险化学品的车辆。



一辆普通货车上运了一车“香蕉水”,而且两个月时间,偷运了十几次


最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依法公开审理。

经过依法判决,两名犯罪嫌疑人洪某和黄某因为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在道路上多次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洪某作为机动车管理人对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也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另外,对黄某的“上家”、“下家”进行调查,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了处罚。因为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浦江县安监局对洪某处以19.6万元的行政处罚。因为非法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行为,金华经济开发区安监局对“上家” 金华市双和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处以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有人说,只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又没有造成事故,罚点钱算了呗,为什么还要判拘役?


这起案件的法律依据是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法修正案(九)


这起无证运输危险化学品案件的立案调查,是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浙江全省范围内首起立案调查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刑事案件。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非法运输有这些规定:


第四十七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八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九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中国安全生产报社 新媒体中心

值班编辑: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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